大家好!我是黄山鹊桥网(www.hssxqq.com)的开办者和负责人。现提出一个理论宣传议题——正确认识婚姻媒介
婚姻媒介——使双方发生婚姻关系的人和事物。这是一个永恒的话题。
在中国历史上,有称赞媒人为红娘、月老的,也有贬低这个行业为下九流的。新中国成立初期,“媒妁之言”曾被批判为封建包办婚姻制度的代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大都夸奖媒人是做好事。
上世纪八十年代,婚姻媒介的重要作用更加凸显,且出现了专门机构——婚姻介绍所,可谓是婚姻媒介走上了社会化。中共中央书记处曾为此发文——要多办些婚姻介绍所。可不久后,巴金先生和雷洁琼副委员长在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年会上却批评指出:“婚姻介绍所是历史的倒退,包办婚姻的复活。”结果是,公益性婚介活动虎头蛇尾。
近20年来,民办婚介机构兴起,但竟是乱象丛生——高收费(最高收费2例分别为500万元和700多万元)、乱收费、用婚托、拉皮条等违法行为大量存在,婚姻猎头、爱情定制、团购新娘、非诚勿扰之类赤裸裸的包办买卖婚姻和干涉他人婚恋自由的宣传用语大量涌现,尤其是“婚姻介绍服务机构为征婚者介绍配偶……”这样十分错误的话语竟然写进了《婚介国标》,这很不正常。
事实上,一方面是千千万万的单身男女需要婚姻媒介社会化,另一方面是不少的黑婚介趁虚而入——肆意发布虚假广告编造各种谎言和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出售他人个人信息并举,再有一方面是公益性婚介活动太少又收效甚微。怎样做到既解决“找不到对象”这个事关许许多多人的最困难、最操心、最忧虑的实际问题,又根治这当中的诸多矛盾?我认为,重视理论研究与宣传——正确认识婚姻媒介成当务之急!
2020.1.10
大家好!我再提一个理论宣传议题——我们国家要不要制定射幸合同法?
射幸合同指合同订立时,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或报酬),另一方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尚未(或不能)确定,而有赖于(或取决于)合同订立后约定的偶然事件的发生与否。
射幸合同的适用范围有:婚恋介绍、保险买卖、彩票买卖、期货买卖、有奖销售、金融期货、金融期权、远期外汇买卖、股票指数交易等。
射幸合同有交易对象是“幸运”或者说是“希望”、合同成立即生效、双方承受的风险不平衡、严格的适法性和最大诚信性、等价有偿的相对性等五大法律特征,有公益性和为社会服务性两大特点。
射幸合同是一个在国际上已经通行数百年,在学理上已经比较完备和成熟的法律种类,但是在我国法律上只取得无名合同的法律地位(无名合同由于缺乏典型的和具体的法律调整规范,容易导致法律适用的紊乱)。
我国法律上有规制的射幸合同仅有保险合同一类,其他的要么只有一些政策性的规章规范,要么干脆啥规范都没有,导致行为人找不到行为的法律依据,法官也找不到判案的法律依据。我国多年来的婚介乱象以及多次人民法院的相关判决不能服众便是例证。
关于射幸合同立法,我国法学界早有提议。然而,在将要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上却还没有将它列入其中,这不利于定纷止争的法律规范生活功能的实现。故此,强化射幸合同理论的研究与宣传,进而促成国家制定射幸合同法,这就显得非常重要。尤其是对婚恋介绍这样参与人众多,对人们生活影响大的射幸性活动,合适尽早立法规定。
2020.1.13
(人民论坛党建评论群理论宣传议题意见征集/江利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