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0年2月26日,全国人大机关曾向贵委转送了我撰写的一份《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射幸合同法的立法建议书》。因为其中的“射幸合同”提法有欠妥之处,特补充相关建议如下:
网络上宣传:“射幸”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或取决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机会性活动。此类活动的双方当事人为“射幸合同”关系。此种合同关系的效果在于订约时就带有不确定性,譬如婚恋介绍、保险买卖、彩票买卖、期货买卖等。
网络上解释:“射幸”,即“侥幸”,其本意就是碰运气的意思。该词来源于拉丁文。在词源上,该词与alea(意为死亡)和aleator(意为玩骰子者)有联系。《牛津字典》给“射幸的”下了这样的定义:“取决于死亡的降临;因此,取决于不确定的偶然性。”
“射幸合同”又称“射幸契约”,虽说它在国际上已经立法和通行有200多年的历史,但是对我们中国人来说,可谓是既陌生,又费解,显然有造词者牵强附会生搬硬套而犯下的词不达意之错误,或者是翻译者不小心导致的语言偏差。故此,特建议:我国在制定相关法律的时候,应当将“射幸合同”提法更改成“期望合同”提法为宜。
“期望”是指对人对事殷殷期待的一种希望。这种希望具有果然实现的可能性,但归根结底有赖于(或取决于)不确定的偶然性。“期望合同”,即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价款(或报酬)就是碰运气、买希望、求保障,其效果不可事先确定——不仅通俗易懂,一看便知,而且跟有偿合同所区分的另一大种类——“实定合同”提法相对应。
此上
黄山市歙县鹊桥中心 江利刚
202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