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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婚姻媒介的社会形态、行为性质和报酬请求权
发布时间: 2022-10-29 16:38:12 被阅览数: 297 次

 

浅析婚姻媒介的社会形态、行为性质和报酬请求权

——建议禁止营利性婚介行为并制定婚介行业规章

 

婚姻媒介——使男女之间产生婚姻联系或者发生婚姻关系的人和事物,简称婚介。

在当代和未来社会,婚姻媒介应该有长期并存的三种社会形态——传统的一对一服务,非营利婚介服务机构的职业行为和集体性的婚恋交友活动。

传统的一对一服务——包括旧社会和新社会的媒人、亲友、老师、同学、领导、同事、熟人、邻居等提供的婚介服务,大都是在自己认识的人当中一对一牵线搭桥,有热心、善意和基本靠谱的长处,有漫长的历史渊源。但是,时至当代,任何个人能够认识的单身男女毕竟有限,面对许多人的错综复杂的找对象需求就显得无能为力。

非营利婚介服务机构的职业行为——指专业红娘常态化进行服务活动,能接纳许多的各种各样自身条件和各种各样婚恋交友要求的单身男女前来登记,同时也给他们的相互选择和相互认识带来方便和可能,故具有单身男女的信息量大相互选择面宽,服务过程简单方便省时省力,工作方法灵活多样注意保密的特点,但由于黑婚介的负面影响大等种种原因,故到目前为止,它仍旧是巧妇难为少米之炊——收集男女信息很难。

集体性的婚恋交友活动——大都由地方群团组织举办,主要服务于未婚青年,曾经遍布于全国各地的大、中、小城市,但由于活动的规模小、次数少和没有常态化服务跟进的原因,表现为先盛后衰。

以婚恋及婚姻是由谁拿主意的为标准,婚姻媒介可区分为三种行为性质——介绍婚姻、介绍对象和创造社交条件。

传统的一对一的婚介行为,一部分是介绍婚姻,另一部分是介绍对象。

早在西周时代,我国就建立起封建包办婚姻制度——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意思是指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得到家庭与社会的认可。就家庭而言,首先必须经父母同意;没有父母的同意,男不得婚,女不得嫁。就社会而言,男女缔结婚姻,必须经媒人说合;非有行媒,不相嫁娶。而在媒人说合的过程中,紧密相伴有三书(聘书、礼书、迎书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的婚嫁习俗近代,六礼中的前三礼简化成“相亲”形式——定亲前相看婚姻对象是否合意;后三礼则延续保留,其中的“纳征”演变为“彩礼”。因为这些礼节的作用是使男女之间发生婚姻上的关系,媒人是全过程参与并处于决定当事人婚姻关系的主导地位,其行为性质自然是介绍婚姻。

伴随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封建包办婚姻不尊重个人权利的问题暴露出来受到批判。尤其是在现代社会,婚姻自由思想发展成主流意识,婚介的实际作用也就渐渐改成较为简单的“做媒”(向当事人告知相对方的具体情况)和“说媒”(充当当事人婚姻上的热心参谋)——使男女之间产生婚姻上的联系。至于当事人要不要跟相对方交往及交往后能否成婚,这完全是当事人的自由行为。所以,婚介的行为性质也就改变为介绍对象。

由于人们在找对象活动上的私密性、复杂性和婚姻自由理念大大增强,而可能产生婚姻联系的男女之间却又处于信息不通、情况不明和交往不易的现实情况下,社会化婚姻媒介——非营利的婚介服务机构和集体性的婚恋交友活动便应运而生。

因为社会化婚姻媒介主体——非营利婚介服务机构的本质是单身男女的信息中心和社交平台——方便单身男女自我介绍(填表登记)、自己选择(从婚介提供的单个或小组的信息资料,婚介公开发布的基本信息或婚介档案的分类登记册页上选择)和自由交往。同时,单身男女还可以在非营利婚介服务机构建立的微信交友群中和举办的婚恋交友活动中直接交往。故此,通常的介绍对象职能在这里也就改变为主要地是创造社交条件

显然,那些地方群团组织或新闻媒体举办的公益性婚恋交友活动,也正是在给单身男女们创造社交条件,方便有缘人接触认识对象。

有服务就应当有报酬。但是,婚姻媒介的报酬请求权却是个颇有争议的话题。

从封建社会的一对一包办婚姻,到近代社会的一对一介绍对象,婚介一般是没

有报酬的——媒人们大都把这当成做善事。《现代汉语词典》就注释:“民间把红娘作为帮助别人完(达)成美满姻缘的善良人的代称。”再说,一部分媒人的报酬是在当事人成婚后才得到的,价格或价值一般都不高,俗称“谢媒费”、“谢媒礼”,且自然形成地方习俗和稳定标准,大都由男方的父母自愿赠与。

话说回来,婚介服务,也是一种劳动。这当中,往往需要三番五次地跑腿而付出一定的时间、精力及费用,理应获得劳动报酬。尤其是当代及未来社会的婚介服务机构,设要是没有报酬的话,那红娘作为一种职业,人员工资及福利保险待遇从哪里来?机构要运行,房租、办公经费和宣传费用从哪里来?业务要扩展,储备基金等从哪里来?

有人说,可以到结婚人那里去拿。且不说婚介费该拿多少不好确定,首先应该确定的是:这既是一种要求婚介包办婚姻的错误思想,是历史的倒退;又是一种违反国家法律的错误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

怎么办?有办法——这就是按重要的公益性质由政府定价(注:),和报酬请求权实行报酬先付的办法——每个委托人在办理婚恋交友登记的时候少量地交一点,以后得以交友直至成婚都不用交费,同时享有相关信息知情权、认识对象选择权和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权。而要是没有机会交友或交友不成功,个人的损失也不大。这样子做,不仅符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平原则,而且跟国际上早就通行的“射幸(期望)合同”法则相吻合。     

遗憾的是,近20多年来,婚姻媒介在我国出现了一种非正常的社会形态——营利性婚介服务机构——这包括一些所谓的婚介公司、婚介网站和app交友软件。然而,透过现象看本质,他们当中的大部分涉嫌诈骗集团,甚至是特大诈骗集团——已经恶化成为社会公害了!

是公害,就必须铲除!是善事,则应当保护!故此,特建议如下:

1.建议公安部把侦破婚介乱象纳入反诈骗大行动范围。

2. 建议民政部禁止营利性婚介行为——因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况且实践证明:婚介成为一门生意,严重破坏婚姻自由!这是违宪!是历史的倒退,包办买卖婚姻的复活!

3. 建议民政部制定婚介行业规章——因为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而婚介的规矩,就是要明确婚介服务机构的性质、宗旨、指导思想、工作方法、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等。

 

注:公益服务不等同于免费服务。根据所提供的服务收取合理的费用,以确保成本,略有盈余,这对于维持其活动,促进和扩大其业务规模是非常必要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释义选摘第118

 

(江利刚 / 撰写于2022.10.10/最后修改于2022.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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