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安徽老年报》刊登了一篇题为《结伴生活协议》的文章,告诉人们一个单身老年男女结伴但不结婚的生活模式。但是,依《协议》“各居原处,暮分晨聚”,则单身老人在漫漫长夜里依旧不能摆脱冷清寂寞,更不能实现“体贴生活,相互护理”。而如果事实上不是“暮分晨聚”,而是一对老人日夜相伴的话,则虽能彼此照顾双方得益,却名不正,言不顺,有失晚节。不难理解,作者是基于老年再婚家庭往往遭遇的财产分割与遗产继承问题,提出这样一个鼓励老年人同居但不走结婚程序的解决办法,从而为那些渴盼再婚又害怕再婚的孤独老人们开辟一条既能满足个人心愿,又不会增添什么麻烦的绿色通道。然而,真要是这么做的话,难免不妥与欠缺,实在不是什么优良之策。
其实,优良之策现成有。《婚姻法》第十三条指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告诉了我们两个法律上的道理,其一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之前所有的财产可以不为夫妻共同所有而为夫妻各自所有;其二是任何一对夫妻都可以相互约定财产关系。还有,《婚姻法》和《继承法》都明确规定,续父母与继子女间有扶养关系的,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彼此间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由此不难认定:续父母与继子女间没有扶养关系的,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显然,法律已经为老年再婚夫妻明确了彼此及家庭的财产关系。所以,任何一对单身老年男女都不妨碍光明正大地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并实行老年再婚夫妻约定财产制,或采用通常的遗嘱方式, 确定个人财产的处理与归属。
实行老年再婚夫妻约定财产制,也就是老年再婚夫妻按照自愿原则,在不违背法律条件下,签定《老年再婚夫妻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1、双方互相扶助的内容与要求;2、婚前财产依法各自所有,婚后财产收入权属、管理方式(各自分别管理,抑或共同管理及处分意见);3、夫妻间以及尽了赡养义务的继父母子女间的财产继承问题,但不得剥夺双方各自父母、被赡养人或无行为能力子女的继承权。
江利刚 / 发表于1993年《婚姻家庭研究》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