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1985年间,在我国许多的大、中城市,曾先后掀起兴办婚姻介绍所的高潮。但是,由于开展活动公开化、服务措施简单化和沿袭保媒拉纤做法等工作方法上的不少错误,1985年底,著名专家、学者巴金、雷洁琼等在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举办的研讨会上曾批评指出:“婚姻介绍所是历史的倒退,包办婚姻的复活。”加之实践效果很不理想,致使这项工作很快就转入偃旗息鼓的状态。
2000年以后,婚姻介绍所再次在全国兴办,但由于假广告、乱收费、雇佣婚托、提供色情中介服务等新问题的大量出现,引起人们对它的强烈不满。
婚姻家庭研究表明,当代人在享有婚姻自由权利的同时,还迫切需要一个方便认识对象促成相互往来的独特的社交条件。这是因为,婚姻的缔结,受男女双方的年龄、外貌、文化、品性、经济状况、居住区域和择偶要求等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但由于彼此信息不通、情况不明、交往不易,使得许多人找对象很难。面对这一社会问题,专门的服务机构应运而生,相关的服务活动蓬勃开展,给解决问题带来契机,给大男大女带来希望。不料,前后经历20多年的漫长过程,这项意义深远的工作竟始终收不到多少实效,令人非常遗憾。笔者认为,究其主要原因,有个该类服务机构和相关活动的服务性质究竟是什么的理论问题,亟待澄清和解决。该问题看似简单其实不然。它迷惑着人们的思维和行动,干扰着事物发展的方向和速度,还阻碍着自由婚姻理念的宣传和贯彻。对此,笔者思考良久,特谈谈相关认识,并联系20多年来这方面工作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提出相关的改进意见。
在我国民间,对那些帮助别人实现婚姻目的的热心人,常冠以“红娘”的称呼。我当红娘,先业余、后专业,在新增登记人一直很少的工作条件下,连续工作27个年头,共促成男女相识1874对。其中,已成婚205对,正恋爱20对。在成婚人当中,有本县的253人,本市范围外区县的127人,外省市的30人。
我在当红娘的实践过程中,同时重视研究相关的理论问题,并及时运用研究成果指导实践。早在1991年初,我就认识到,当一名专业红娘,主要是汇集寻偶男女,传递择偶信息,自然促成有情人相会;换言之,是为寻偶人创造社交条件和相识机会,方便人家找对象。但是,多年来习以为常、广为使用的“婚姻介绍所”名称,既不能正确反映专业红娘的工作内容,又与“自由恋爱、自主婚姻”这一现代人的婚恋关系准则相左。而在民间,早就有当红娘是为寻偶男女“穿针引线”、“牵线搭桥”的说法,并有那脍炙人口的牛郎织女相会的故事,于是,我就把自己那照搬他人的“歙县婚姻介绍所”名称,更改成寓意有情人相会的“歙县鹊桥中心”,使得名与实相符,名正又言顺。
通过多年的实践与研究,我还逐渐加深了下面几点认识:
一、红娘与婚姻当事人的关系,是一个外因与内因的关系。以我促成的那些婚姻为例,都是在了解了大致情况的基础上按照般配组合、多向选择与双向选择并举的工作思路,以书信、电话或直接征求意见的方式,让当事人自由结识和自主发展关系的。其中的相当多数人,我从未会过面(有的甚至连照片都没见到过);其中有两对年轻人,是彼此早就认识的(原本就在县城同一单位工作)。事实说明,假如没有红娘这一事物变化发展的条件(外因),当事人双方不认识,或虽然认识但未必会谈恋爱;同时,假如没有当事人双方的彼此中意和后来的相知相爱过程,即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内因),则见了面还会分开,或交往一阵子以后还会分手。所以,凡属红娘提供信息与服务,当事人自已拿主意而缔结的婚姻,都是外因和内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
二、“介绍婚姻”和“介绍对象”乃含义不同的两回事。“介绍婚姻”,是“使男女结婚,介绍人拿主意。”而“介绍对象”,则指“使男女相识,当事人拿主意。”介绍婚姻提法,表示当事人的婚姻权利受到他人的主导、干涉和摆布,是一种婚姻缔结方式(或称确定婚姻关系途径),是几千年来旧的婚姻制度的反映和旧习俗的延续。介绍对象提法,表示为男女相识相爱提供帮助,是一条男女初次认识途径,是一个个自由婚姻缔结过程的前奏曲。这两种提法都与婚姻相关联,但有直接作用与间接影响之区别。
三、“婚姻介绍”提法错误,“婚姻媒介”合适宣传。婚姻介绍,即介绍婚姻,那是旧式媒人的行为表现,是包办、买卖和欺骗性婚姻的操作过程和共同特征。而在现代社会,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继续使用“婚姻介绍”提法,则既违背法理又远远落后于实际情况和时代要求,且很容易引起当事人的反感。而婚姻媒介提法,包含所有直接或间接地使男女发生婚姻关系的人和事物,如婚姻介绍人,对象介绍人,相关的专门服务机构,报刊、电视、电脑及手机短信等各种形式的征婚,单位组织的单身男女交友活动等。再说,这一提法既无歧义又不含贬义。
四、汉语言工具书上有关词语的注释要修正。譬如“媒人”这个词语,在《现代汉语词典》上注释为“男女婚事的撮合者;婚姻介绍人。”这一定义就不够准确与完整,应修改、补充释义为“男女婚事的促成者;婚姻介绍人;对象介绍人;对象联系人。”又如“撮合”一词,原注释为“从中介绍促成(多指婚姻)”,应修改作“劝说促成(多指婚姻)”,以体现他人意见(或意志)影响事物的发展变化之内容。
综上所述,可以判定:当代婚姻媒介主体——专业红娘的工作性质,应该是,也只能是“择偶服务”,而不是,也不应该是“婚姻介绍”!
通过实践,我还认识到,专业的婚姻媒介机构,可扬当代各种婚姻媒介方式之长,又避其短,具有非常旺盛的生命力。不过,它那大起大落的曲折经历,尤其是当前的黑婚介活动猖獗问题,警醒人们重视这类机构办好办坏的利害关系。不容置疑,尽快地制定一套规范、严谨、细致、周到的全国婚姻媒介机构的管理措施,在形式和内容两方面都把握好事物前进的方向,已成当务之急。对此,我有如下建议:
第一、要规范婚姻媒介机构名称。宜统一称作“鹊桥中心”,前面加行政区域、区域简称或其他字样。
第二、要制定婚姻媒介机构章程。内容包括:单位性质、服务宗旨、指导思想、登记办法、工作办法、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等。
第三、要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一方面,要走好专业化、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工作路子,公平、公正、公开地为登记人服务;另一方面,要把它建设成一个个精神文明示范窗口,做到好事认真办、坏事多提防,千万不要损害了“红娘”——这一历史悠久的具有热心和善良特征的正面人物形象。还有,大、中城市较大规模的婚姻媒介机构,要配置或定期租用大公园、大型俱乐部等,为单身男女们,尤其是为适龄青年们,创造一个单独的,经常化、持久化的,自由、宽松、健康的和丰富多彩的社交环境。
第四、要规范管理。婚姻媒介机构是一种从事社会服务活动和社会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民间实体组织,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范畴,民政部门是它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实践表明,工商部门还是不介入这方面的工作为好,以避免外行执法、多头执法、有权无责、用收费代管理,甚至充当黑中介保护伞之类的许多问题。
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门应抓好以下4个方面的工作:
1、控制机构数量。在县级行政区域,1—2个为宜;在大中城市,亦力求“少而精”。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婚姻媒介专业工作的前提条件是“男女汇集多”,而在同一行政区域,要是业务范围相同的婚姻媒介机构多了的话,必然导致寻偶人登记不集中,从而使得各个婚姻媒介机构所能提供的对象选择面都不够大。这样一来,就会迫使许多的寻偶人不得不去多个婚姻媒介机构重复登记与交费,同时会被某些居心叵测者钻了空子。
2、强调资格认定。要制定红娘资质标准。要特别重视婚姻媒介机构负责人的资格认定,要凭当地民政部门签发的红娘资质证书持证上岗。
3、确定收费标准。根据婚姻媒介工作的社会公益性质和社会服务性质,应当贯彻“确保成本、略有盈余”的非营利性服务收费原则。因为婚姻媒介服务和被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提供服务一方又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之特性,即不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政府要控制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允许乱收费和高收费。
4、落实监督管理。各地方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扶持当地的婚姻媒介机构的正常活动,同时注意防范各种不正常情况的出现和发生。要设立和公布社会监督电话,以便于快速、及时地查处那些涉及当地婚姻媒介机构的,以及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任意插手婚姻媒介工作的各种违规及违法行为。
第五、要做好宣传工作。必须让大家都知道,成立婚姻媒介机构,是顺应千千万万寻偶人的择偶需求,并符合自由婚姻思想的。必须让大家都理解,寻偶人汇集到婚姻媒介机构中来,是自我介绍、自己选择、自由恋爱、自主婚姻,而不是盲目地听凭他人的介绍、劝说和安排;是当代人扩大择偶范围的正常表现,而不是找不上或嫁不出去的集合。鉴于婚姻媒介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广泛性,要创办一份《月老报》和一份《红娘》杂志,专门宣传与婚恋有关的人际关系学、教育学、伦理学、心理学、生理学、美学和法学,以倡导高尚爱情、歌颂人生美德;批判丑恶现象、抨击落后习俗;表扬先进红娘,交流工作经验等。
第六、要建立组织。即成立中国红娘协会,吸收那些实践经验丰富、工作成绩突出、品行一贯端正的专业红娘,和长期关注或有志于婚恋问题研究与宣传的社会工作者参加。协会要有常设机构,载体是一报一刊,借助报刊发行上通下达,服务社会;同时又开拓经费来源,开展相关活动。
回顾我国婚姻媒介机构20多年来的发展历程,正好对应哲学理论早就阐明了的新事物成长规律——在其初级阶段,它是弱小的,不完善的;但由于它具备具有寻偶男女信息集中,选择面宽;服务程序简单方便,省时省力,工作方法灵活多样,适用性强等等的优越性,故它的发展前途,一定是远大的、光明的。不难想象,在千千万万寻偶男女非常需要婚姻媒介这一事实情况下,婚姻媒介由零星松散、鱼龙混杂的个人行为,走上全国普及开办的严谨、规范、求真、务实、热心、尽职、文明、健康的专门机构服务,这肯定是一个富有时代进步意义的大好事情。愿这样的大好事情快步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愿这一社会效益和发展前途不可估量的宏伟事业兴旺发达!愿所有的通过鹊桥相会以后自由结合的眷属们都是有情人!
(江利刚/撰写于2003年12月,工作数字修改于2007.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