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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中介规律 规范工作秩序
发布时间: 2018-03-08 21:22:48 被阅览数: 1224 次

 

近几年来,职介、房介和婚介(以下简称三类中介)在我国各地快速兴起。中介兴起适应社会需求。中介服务已让一些人得偿所愿。但是,因为有很多的中介机构并非诚信服务,合理收费,而是假借名义,招摇撞骗——先用大量的虚假广告招人眼目,引人上钩,再用假话、托儿、强制服务、过度服务等手段胡作非为,从而误导和迫使人们一次次地掏钱,于是便衍生出“黑中介”、“泡沫中介”的社会评价。为从根本上解决中介市场的良莠不齐问题,使得社会期望值很高的中介事物尽快走上健康、正常的发展轨道,为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服务,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服务,必须研究三类中介的工作规律,规范三类中介的工作秩序。

三类中介的主要职责,本是从中介绍,牵线搭桥——通过汇集相关信息、登记注册和及时告知的方式,使双方(人或事物)发生关系,一般说来,只要信息传递到位,中介工作就告一段落,此外不宜干涉。比如房屋的面积、质量和价格,或劳动的工资、待遇及相关要求,乃当事人双方选择、交谈和协议的内容(受当事人委托的房地产经纪业务除外)。再说那包括男女初次认识在内的相互了解、感情培养及婚事的确定,亦主要是当事人的行动、体验和主意。

专业的中介服务,应当有较高的资质要求。比方说,对当事人登记内容的甄别和判断,中介工作方法上的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劳动合同、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的设计与见证,健康、文明、多样的介绍男女相识方法,因人制宜、因事制宜的思想政治工作,有的放矢的法律知识宣传和科学知识宣传等等。

三类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规律是机缘性。所谓机缘性,指需求者在委托中介服务过程中,因受主、客观复杂条件的制约与影响,必然会有委托服务目的很快实现、过若干时间以后实现,或最终不能实现等各种难以预料的结果。这跟买彩票、买保险有些相似。至于需求者机缘性的大小,则与接受委托服务的中介机构所掌握的有效信息量的多少紧密关联。也就是说,某个中介机构汇集的有效信息量越大,需求者双方的选择面越宽,结果促成的上岗就业人数、房屋交易宗数或男女相识人数必定越多。

三类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非实物性。该类服务的中心内容——信息——在实施传递过程中是一件无形的商品(免费服务除外)。该商品跟有形的商品一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两重性质。所不同的是,有形的商品看得见、摸得着,如价格、质量等能通过市场了解和市场分析作比较,其买卖过程具备两厢情愿、钱物两清的公平交易条件。而信息这个无形的商品,不仅其价格、质量等难以认定、比较,而且其交易过程很难做到公平合理。站在中介——销售信息方来说,出于计算服务成本的考虑,不得不采用先吸纳需求者登记并交费,后择机提供相关信息的工作方法。站在需求者——购买信息方来讲,未能看到自己所需要的翔实信息先付钱,且付钱过后未必实现愿望,不免存在交易的被迫性和盲目性。

三类中介服务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非主导性,也就是事物的外因作用。不难想象,假如没有当事人双方(劳动者与雇主,买房的和卖房的,租房的和出租房屋的,男人和女人)的彼此愿意和条件相容,中介的作用再大,也是白费劲儿。中介成功,归根结底是当事人双方直接商谈的结果,是内因起决定作用的结果。

可从近几年三类中介的社会实践来看,上述规律和特点竟被某些人歪曲地加以利用了,如利用其非实物性大做虚假广告,利用其机缘性欺瞒哄骗,利用其外因作用抬高自己并高收费、乱收费等等。同时,它还带来了一系列的其他问题,如到处是中介,令需求者无所适从;有限的信息资源被分流,使规矩中介的工作难做;各中介机构的工作成绩甚微,导致信息资源浪费大等等。

信息资源浪费大的一个鲜明标志是:“就业难”、“找房子难”、“找对象难”这类社会问题并没有因为中介机构的“遍地开花”而带来较大的改变。以“婚介”为例,在我国城乡,绝大多数的寻偶男女依旧采用传统的择偶方式,或四处求助盲目找对象,或守株待兔无奈等提亲,偏偏不到那家喻户晓的“婚介所”去自由选择对象——听说那儿成功的希望很渺茫,倒是受骗吃亏的可能性大,当然就望而却步了。

有必要指出,导致“婚介”方面信息资源浪费大的另一缘故是“婚姻介绍”说法不合理。笔者认为,“婚介”这一概念的正确理解应是“婚姻媒介”(促使男女发生婚姻关系的人和事物),而不是“婚姻介绍”(介绍婚姻)或“婚姻中介”(从中介绍婚姻)。在现代社会,专业的婚姻媒介机构,应当是寻偶人选择对象的信息中心和社交平台,是有情人相互认识的桥梁和纽带,是千千万万个自由婚姻走上成功的铺路石和导航台。至于当今社会上盲目流行的“婚介所”提法和“婚姻介绍”说法,某些中介机构实行的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做法,举办“8分钟约会”、“父母相亲会”类活动等,则正如巴金、雷洁琼等老一辈专家、学者早在1984年底就批评指出的——“是历史的倒退,包办婚姻的复活”,是几千年来旧的婚姻理念和婚姻习俗的沿袭和发展。

社会实践还使人认识到,影响中介工作秩序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市场化的发展道路。由于市场化,商人追求最大赢利的潜规则使之根本就不满足单纯的中介名义下的经济收入,从而一方面催生出大量的虚假广告和房托、工托、婚托类服务欺诈手段,另一方面又催生出许多的强制服务和过度服务内容。关于中介服务欺诈,近几年来各媒体的揭露报道不胜枚举,例如20053月份,海口警方破获的案值达200多万元的婚介诈骗案。又如不久前发生的合肥多家房产中介关门停业事件,涉及金额数千万元(参看2005919日《安徽日报》)。关于强制服务和过度服务,即超越信息中介范畴不属当事人授权委托的服务事项,包括职介机构策划收取的培训费、上岗费、保证金等相关内容,房介机构策划收取的咨询费、评估费、代理费等相关内容,婚介机构策划收取的男女会面场地费、茶水费、约见费等相关内容。不仅如此,许多婚介机构还有什么会员费、红包费、喜钱、谢媒费等等,且往往在价格上高得离谱。曾有上海某婚介所老板自曝内幕称:他就收取过一男子的各项费用共2万元之多!

影响中介工作秩序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政府管理体制混乱和行政不作为。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三类中介实行以工商登记为主,兼劳动、房地产管理和税务部门备案制度。可这一多家监管体制在实践中反映的却是外行执法、多头执法、随意管理、用收费代管理、遇事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甚至充当“黑中介”的保护伞等许多问题。例如,那不时见诸报端的各地突击检查中介市场消息中所指出的竟有超半数的“黑中介”的定义标准,主要就是针对那些虽有营业执照但没有领取劳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的情况。然而,面对这许许多多并非一夜之间冒出来的“黑中介”,相关的业务主管部门却在日常工作中视而不见,并且在突击检查过后依然如故。又如黄山市某县有一公开散发大容量虚假信息广告数十万份,疯狂进行欺诈活动长达6年时间的“黑中介”,群众举报多年却始终难见有关部门的认真执法行动,甚至于有那么一次——劳动部门向工商部门发出了针对该中介机构的联合执法建议函,其结果也还是个不了了之!

综上所述,三类中介市场的工作秩序和政府监管职能亟待规范。首先,应强调三类中介的公益事业性质,政府中介社会非营利中介应成我国中介服务主体(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提供透明的就业信息服务,由房管部门负责实施商品房、二手房预、销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管理制度和房屋租赁信息披露制度,挑选热心肠,敬事业,能力强,善处事,品行好,觉悟高的好同志为专业红娘),市场化道路不能走。其次,根据中介机构机缘性强的工作规律和服务成本不高的事实,加之保护中介机构与需求者双方合法权益的需要,应确认三类中介的主要职能是信息服务,并采取政府定价一次性低额收费的工作制度,高收费、乱收费不允许。第三,鉴于“婚姻介绍”说法有悖于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有关规定,有悖于社会潮流和大众认识,有关部门应尽快展开这方面的理论研讨,拨乱反正。第四,联系三类中介工作秩序混乱和政府监管体制混乱的实际情况,兴办中介机构要审批,监管中介机构的行政执法部门要理顺,相关的监管措施要到位,尤其是虚假广告首先要杜绝。

 

江利刚 撰写于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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