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 推荐评审议稿 ) 第一条 成立婚介服务机构,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合格的工作人员,健全的规章制度和专业的网站或网页。 第二条 遵守《婚介服务中心章程》,执行《婚介服务工作规范》,接受婚恋交友登记人的监督。 第三条 婚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必须真实、具体、文明、健康。 第四条 婚介服务机构的服务收费标准为当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月工资的二十分之一左右。 第五条 县一级群团组织是当地婚介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婚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相关联络工作。 第六条 县一级民政部门是当地婚介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服务收费标准的核定工作和服务活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一级民政部门应当禁止当地未经登记的社会性婚介服务活动(报刊、电视发布婚恋交友广告和有关单位举办婚恋交友活动除外)。 县一级民政部门应当针对当地婚介服务机构的违规行为作出警告、罚款或取缔的处罚。 第七条 县一级民政部门有关公务人员对当地婚介服务机构的严重违规行为和未经登记的社会性婚介服务活动,要承担相应的失察或渎职责任。 (江利刚 撰写于2007-11-17 最后修改于2024-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