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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全国婚介服务标准体系》
发布时间: 2010-08-05 22:17:30 被阅览数: 1198 次

2007119日起,一些媒体接连报道,一部所谓的《全国婚介服务标准体系》将在“本月中旬由民政部通过评审”。

然而, 1个多月过去了,一直未见该体系通过评审的消息,这是怎样一回事呢?

我是一名专业红娘,一直关注全国专业红娘事业的进展,现将所知情况简介如下:

200310月,我撰写的“关于召开全国婚姻媒介工作研讨会的建议”,几经曲折,终于送达主管这方面工作的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姻家庭工作委员会的负责同志手上。

200422021日,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姻家庭工作委员会在温州举办“全国婚介行业发展战略研讨会”。我在递交的《剖析婚姻媒介性质 规范择偶服务秩序》文章中写道:红娘和红娘工作与婚姻当事人的关系,是一个外因与内因的关系。“介绍婚姻”和“介绍对象”乃含义不同的两回事。“婚姻介绍”提法错误,“婚姻媒介”合适宣传等等。

会议期间,婚恋问题专家、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陈一筠副会长到会讲学,曾就我的参会文章内容讲道:“婚姻介绍所这一名称,严格地讲是不规范的。因为婚姻是个男女相识、相知、相爱的过程。任何他人的帮助,只能解决一个男女相识的问题,而不可能替代当事人的相知和相爱。”会后,我又撰写了《质疑婚姻介绍所》等文章,就婚姻介绍所工作方法不科学,“介绍婚姻”说法和“婚姻介绍所”提法不合理,签定《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实为“借婚姻索取财物”等,表明了自己的看法。

然而,自这次全国婚介行业发展战略研讨会以之后,我既未收到与这次会议有关的会议纪要,也未接到其他相关的会议通知,只是近两年从互联网上获知:

2005228,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介行业委员会在北京成立。

2006318,中国婚介社会定位及行业管理与发展高层论坛暨中国社工协会婚介行业委员会成立一周年纪念大会在深圳举行,其中提到:大会传达了民政部要求编制的《全国婚介行业服务标准体系》的精神。

20071026,全国婚介服务标准体系研讨会暨2007婚介学术高层论坛在昆明举行。本次大会的主题是:研讨全国婚介服务标准体系。该体系初步定为八项,将分别列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婚姻介绍机构服务”标准(已由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立项)的初稿已经完成。

2007119早晨,《北京晨报网》发表了首部《全国婚介服务标准体系》本月审批的报道。也就是在这篇报道中,记者写道:“《全国婚介服务标准体系》共分八部分,第四部分“服务”已起草得较为完善。其余七部分为基本术语、种类划分、机构准入、等级评定、档案管理、网络婚介、广告通用要求。这七部分规范的具体细则将在未来3年逐项推出,于2010年前完成。”

显然,记者在这里开了一个很大的玩笑――一部要“于2010年前完成”的《全国婚介服务标准体系》,怎么可能在200711月中旬“由民政部通过评审”。且事先就如此地肯定无疑呢?

在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介行业委员会网站“行业新闻”版块的《婚介登记资料将推行实名制》文章中还有这样一段文字:“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副会长、婚介行业委员会主任徐留根说,所有体系的完善需45年时间。”

在此,我不禁要问,该体系究竟是一个多么浩大、艰巨的工程,自2006年提出,要攻关到若干年以后才能完善?且所宣传的该体系完善时间,怎么就像一笔糊涂帐呢?

不过,有一点倒是清楚明白的,该体系先以行规的名义出台,后以法规的名义施行。

此事关系重大。现就已知的该体系内容和相关事实,浅谈几点我的看法:

1、“婚介”定义错误。应是“婚姻媒介”――指所有直接或间接地使男女发生婚姻关系的人和事物,如婚姻介绍人,对象介绍人,相关的专门服务机构,报刊、电视、电脑及手机短信等各种形式的征婚,不同形式、规模的寻偶男女集体交友活动等等。而不是“婚姻介绍”(或“介绍婚姻”)。介绍婚姻是旧式媒人的行为表现,是包办、买卖和欺骗婚姻的操作过程和共同特征,是上述违法婚姻的本质属性。显然,不分青红皂白地将“婚姻介绍”概念套用于自由婚姻制度下的红娘工作,既违背法理又远远落后于实际情况和时代要求,且早已引起许许多多人的反感和反对。

2、“婚姻介绍”提法错误。《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请问,“婚姻”是被别人介绍的,“自由”何在?或许有人说,该提法可以当作“约定俗成”看待呀。但我认为,将这种回避规范随意性强的解释,套用在“找对象”这个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上,危害甚大:一是概念不明确,必然造成人们思维和判断上的混乱;二是形式不规范,已经对内容产生反作用;三是名不正言不顺,正面宣传工作难开展。

3、“婚介服务必须先签合同”行为错误。《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介绍婚姻并签订合同,这是赤裸裸的包办婚姻。当事人结婚了,因没有付给所谓的“成功费”,竟被婚介所按违反合同名义起诉到法院(已有2例报道),这既是赤裸裸的“借婚姻索取财物”,又是明显的盗用下位法向上位法进行挑战!

4、“婚介服务必须先签合同”是个陷阱。早在2004年的那次研讨会上我就见识了这类由婚姻介绍所事先拟定的格式契约,内容不过是一些婚介所的上班制度、服务方式和征婚者的一次次交费义务等,其意义主要是为婚介所的反复收费提供保障。至于征婚者一方迫切想要得到的“婚介”成功目的,婚介所一方是既无任何承诺,也不可能给予任何有意义的保证或者赔偿。

    5、其假惺惺批评的“婚介机构介绍男女双方搭上话后,马上撒手不理的情况并不鲜见”应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敷衍了事,多为骗局;另一种则应纠正语句用词,改为“婚介机构介绍男女双方搭上话后,其职责便告一段落”。道理很简单:男女认识后,恋爱自己谈,红娘不宜干涉。当事人有需要,提出请求时,红娘可以帮忙。当事人恋爱谈不成功,红娘有机会理应为当事人双方重新介绍对象。当事人谈恋爱过程中,切忌“红娘”紧追其后无事生非的不良倾向。

6、“网络婚介须有固定场所”这一条写得好,但要增加登记内容详实,服务方式透明,不转载其他网站的征婚交友信息等内容。

7、早在2004年的那次研讨会上,上海的婚介大老板就提出了开办一家婚介所,至少要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的建议,再加上所需交纳的各种费用和房租等,迫使一般的中、小规模的婚介所无法开业和运行。我也曾书面提出控制红娘机构数量,力求“少而精”的设想,但与其借经济实力名义制定“机构准入”标准,从而达到垄断市场目的的不良动机是截然不同的两码事。

8、做专业红娘工作,纷繁复杂,可深可浅,可大可小。深者,会有许多的咨询内容和帮教活动;浅者,告诉一个姓名、地址就能促成一门婚事;大者,一名专业红娘1年可促成婚姻上千对。小者,年促成婚姻数十对也功德无量。做好专业红娘工作,政策性强,方法上多,影响面大。若设计一个问题多多的所谓的“标准体系”来进行限制,弊大于利也!

另外,该体系作为一个行规,理应在全行业经充分酝酿后再公布试行。作为一个法规,则必须参照《就业促进法》等的制定过程,先总结1980年以来的全国专业红娘工作经验,理出全面做好该项工作的总体思路,再设计出明细条款,并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和社情民意之后,方可进入评审程序,然后宣传、执行之。

还有,当红娘,本是做好事。当专业红娘,造福千万家,并蕴含深厚的文化内容,涉及政治、社会、教育、法律、伦理、心理、生理和美学等许多学科,是一项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公益事业,故不应该视作企业行为,更不应该沦为“幸福陷阱”!

还有,早在1985年底,巴金、雷洁琼等老前辈在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举办的研讨会上就曾批评指出:“婚姻介绍所是历史的倒退,包办婚姻的复活。”而现实的状况不仅是公开的大力宣传包办买卖婚姻方式(如“爱情猎头”、高收费、乱收费等)和“婚介服务合同”形式,而且大多是花钱成千成万的没有效果,还有那虚假广告、雇佣婚托、提供色情中介服务等等歪风邪气,这比较以前的包办买卖婚姻显然是大大地有过之而无不及啊!

鉴于上述认识,我在1110日就写信向民政部提出了否定《全国婚介服务标准体系》的意见。1117日,我又突发联想并行动,写成《全国专业红娘机构章程》、《全国专业红娘工作规范》和《全国专业红娘机构管理规定》共3个文件的推荐、评议稿,已发表在自己的黄山鹊桥(www.hssxqq.com)网站上和“鹊桥论坛”内。

关于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介行业委员会的内容和工作情况,请在互联网上点击、浏览该委员会网站(www.chinamarry.org)。

关于《全国婚介服务标准体系》的炒作情况,请在互联网上点击有关文字后搜索。

 

江利刚 / 撰写于200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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