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被领婚姻登记证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可按下列要求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一、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申请补领结婚登记证的婚姻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
二、提交由申请人出具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裁明下列内容:
1、当事人申请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时间;
2、申请人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全称;
3、申请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时的婚姻状况;
4、申请人委托委托人代理的事由;
5、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应当以婚姻登记档案为准,因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申请人应当提供能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如户口本上关于婚姻状况的记载,村(居)民委员会关于申请当事人婚姻状况的证明,近亲属出具的关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或者其他能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不能出具婚姻状况的,不符合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当事人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其在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时因为离婚、复婚、丧偶发生改变,婚姻登记机关只能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