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5日,《法制晚报》报道,我国首部规范婚介服务机构的国家标准《婚姻介绍服务》将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10月13日,该标准在中国社工协会婚介行业委员会网站上发布。现就报纸报道的该标准的亮点内容,谈谈我的看法。
1、该标准规定,“婚介服务应规定服务期限,不应提供无限期或介绍到成功为止的服务。”这里批评了婚介服务机构的夸大宣传和虚假承诺,提出了符合寻偶人愿望的工作要求,看似是一桩好事,其实不然。婚介服务机构大可换用其他的各种语言继续误导寻偶人,如什么老牌婚介,工商民政双注册;会员千万,成功率达86﹪;爱情猎头,专家指导之类。随后,他们依旧可凭借虚假信息和使用“婚托”手段等一次次地高收费、乱收费。最后,他们还正好可利用“国标”这块挡箭牌——以服务期限已满为由将上当者推出门外……
2、该标准要求婚姻介绍服务人员应持有相关职业(婚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这是猫腻!婚介的作用,主要是汇集与传递寻偶信息,为寻偶人搭建一个能自由地介绍自己和选择对象的信息中心与社交平台,其操作程序并不复杂,故相关工作人员并非没有什么资质证书就一定不可作为。让我们透过现象看本质,则不难发现,就当前情况而言,倒是婚介人员一旦持有了这样的资质证书以后,便倍增了宣扬自己和提高收费的资本。而任何人要想取得婚介师之类的资质,就首先要到中国社工协会婚介行业委员会那儿去交钱!
从严格意义上说,从事任何行业的工作人员,都需具备一定的学识。以婚介而言,就涉及人际关系学、教育学、伦理学、心理学、生理学、美学和法学等等。不过,这些学识的取得,只是个人好学上进的目标和行动,并主要是从社会公认的正规大学里,而不是从那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短期培训班上,更不应该去主攻什么令人后怕的“沟通的技巧”!至于“婚介师”资质的取得,除须具备上述学识外,其个人的工作成绩、政治水平和社会责任心,也是不可忽视的!
3、该标准名称“婚姻介绍服务”提法和公开推出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范本”是违法的。《婚姻法》明文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本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可现在,婚姻(指“男女结婚的事”,包含“相识、相知、相爱的全过程”)竟然又成了被人介绍的,婚姻介绍服务被明确定义为“为征婚者介绍配偶的过程”, 婚姻介绍服务人员还通过政府批准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形式公开谋取巨额利益,这正如巴金、雷洁琼等革命老前辈早在1985年就曾批评指出的错误性质——“婚姻介绍所是历史的倒退,包办婚姻的复活!”
有必要强调的是,征婚(通过社会媒介寻找结婚对象)本是一种射幸(侥幸)行为,征婚效果从委托婚介机构服务起就带有不确定性。而征婚服务方能否服务成功则有赖于偶然事件(机缘)的出现,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物规律。它就跟买保险不可能个个获赔,买彩票不可能人人得奖一样。至于通过婚介机构征婚成功人数的多少和比例,则主要取决于该机构真正聚集的征婚男女的多少和性比例情况。正因为征婚是一种射幸行为,一方面,征婚人打一开始就要明白这个道理;另一方面,征婚服务机构也要向对方说明清楚,同时只能收取少量的公益性服务费用。鉴于婚介工作的特殊性(是婚姻媒介而不是婚姻介绍,且法律上禁止包办婚姻。)和复杂性(婚姻的缔结,受男女双方的年龄、外貌、文化、品性、经济状况、居住区域和择偶要求等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以及近10年来出现的婚介机构数量太多(分散了区域范围内的寻偶男女信息源),婚介工作人员素质太差(假广告、高收费、乱收费、雇婚托,拉皮条等不良行为层出不穷)等诸多问题,政府有必要根据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既狠狠打击虚假广告行为,落实处罚措施;又明确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让骗人者无利可图。同时强调:每个婚介机构都须建立台帐制度,认真做到择偶信息适当公开,寻偶登记人有知情权;档案管理规范严密,社会监督有据可查。
有必要宣传的是,“婚介”二字可作“婚姻媒介”( 所有直接或间接地使男女发生婚姻关系的人和事物,如婚姻介绍人,对象介绍人,相关的专门服务机构,报刊、电视、电脑及手机短信等各种形式的征婚,不同形式、规模的寻偶男女集体交友活动等等)语词的简称,但在实际应用中已经形成“婚姻介绍”的理解,而这一理解既违背法理又远远落后于实际情况和时代要求,故今后还是少用为好。再说那传统的“红娘”称呼,正确地反映了婚姻媒介工作的成人之美本质,应当继承,并发扬光大。
(江利刚 撰写于2009-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