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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 谈 婚 介 性 质
发布时间: 2011-03-22 22:46:44 被阅览数: 1111 次

    10年来,全国各地开办了许多的婚介所,还出现了不少的婚介网站。但是,相关的负面报道,令人震惊。这说明,婚介作为一个长时间存在的社会现象,有适应社会需要的合理性,但暴露出严重的服务欺诈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探讨一下婚介事物的性质是什么?

研究表明,婚介有2种性质——婚姻介绍和婚姻媒介。

婚姻介绍,这是一个主谓词组。顾名思义,该词组的主语部分指出谓语“介绍”的是“婚姻”;而谓语部分则说明主语“婚姻”是“介绍”的。

婚姻媒介,这是一个并列词组。婚姻,指“结婚的事”。媒介,在这里指“使男女发生以婚姻为目的的接触认识关系的人或事物”。

解放前,在封建包办婚姻制度和早婚习俗下,婚姻大都是父母在儿女刚刚进入青春期年龄就通过媒人的介绍来决定的,且当事人双方往往是入了洞房才第一次见面。正因为这种旧式婚姻跟男女相识是捆绑在一起的,故过去把媒人称作“婚姻介绍人”,或者说做媒人是“介绍婚姻”,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不过,旧时的媒人,未必都承担了介绍婚姻的职能,往往也只是给男女双方牵了根红线而已,且早有红娘和月老的恰当称呼。再说现在的年轻人,都是到了成熟年龄再找对象,且自由恋爱思想早就深入人心,故媒人的真实作用,就更只能是为男女的相识相爱提供支持和帮助了。因而,做这样的媒人就属于婚姻媒介的性质了。

然而,就因为媒人的作用跟婚姻有关系,加之在当事人双方及家庭有矛盾时和在男女举行婚礼前后,往往还少不了媒人的帮助和帮忙,且这样的帮助和帮忙又大都是不计报酬的行善之举,故在崇尚知恩图报的中国民俗里,称媒人为婚姻介绍人还含有赞美和感激的意思,而忽视了它的用词欠妥。

不过,1984年底,在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的年会上,因当时的全社会关心大男大女活动出现的一些问题,巴金和雷洁琼曾提出过“婚姻介绍所是历史的倒退,包办婚姻的复活。”的批评。随后,各地的婚介所活动纷纷偃旗息鼓。

然而,打从2000年前后起,伴随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大潮的兴起,不少人打起了自办婚介所的主意,同时带来了信息虚假、数字虚假、承诺虚假、雇佣婚托、炒作婚姻猎头、签订婚介合同、高收费、乱收费等一系列的服务欺诈问题!

关于婚介,为什么在上世纪80年代巴金和雷洁琼会提出那样的批评?分析一下,这主要有“婚姻介绍所”名称和“介绍婚姻”说法(形式)反作用于工作方法(内容)所产生的一些问题。

关于婚介,为什么如今乱得这般厉害?分析一下,这主要有商业化和欺诈化行为(内容)上的问题,同时有 “婚姻介绍所”名称和“介绍婚姻”说法(形式)被大肆利用了的问题。

也就是说,婚介的性质究竟是什么?竟演变成一个既简单又复杂的社会问题了!

其实,当今社会要解决的不是大男大女的婚姻问题,而是寻偶男女的找对象问题。

毋庸置疑,是解决婚姻问题还是解决找对象问题,这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婚姻——两个人“结婚的事”,即何时结婚?怎样结婚?这在现代社会早就不是什么问题了。而找对象难,这才是横在众多寻偶男女面前的现实问题。

为什么找对象难?这自然跟婚姻有关系。因为找对象的目的是婚姻,而婚姻的幸福与否跟男女之间在年龄、外貌、文化、品性、经济状况、居住区域等多方面条件和要求上的般配程度密切相关,且这些条件和要求既是双向的,又大都是不可直观的和动态的,加之社会上普遍的性羞怯心理对人的思想意识上的制约和每个人的社交范围毕竟有限,故对挣脱了包办婚姻桎梏的现代人来说,到哪里去找对象就成为一个普遍的难题。也可以这么说,现代人虽享有自由恋爱的权利,但缺少充分行使这一权利的社交条件——连个对象都找不到,跟谁去自由恋爱?至于不少人撰文所说的工作忙,压力大,生活节奏快等是找对象难的原因,这样的认识是很肤浅的。

要获得婚姻的幸福,就要找到中意的对象。要找到中意的对象,就需扩大选择对象的范围。显然,婚介所的应运而生,堪称是适应社会需要。

不过,鉴于历史的“媒妁之言”——其往往带有的欺瞒、游说甚至是包办代替行为所带来的弊端,婚介所首先在思想上应抛弃旧时媒人的做法,使当事人享有充分的选择对象自由、交往方式自由和婚姻自由。

再说,婚介所的工作态度、工作方法和工作经验等,也是非常重要的。由于婚介所是一个面向全社会的服务机构,不可能认识所有的登记人,故必须做到寻偶人的登记内容详实具体和留有某些依据,并注意观察和甄别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不然,这项工作要是被坏人钻了空子,就不好了。

实践表明,婚介所的主要作用,也就是传递个信息而已。一般说来,婚介所促成他人认识对象之后,就没什么事了。以后的男女相爱与否和成婚与否,那是当事人自由交往的结果,是由当事人自己拿主意的。至于个别情况下婚介所受委托所做的一点思想工作,充其量也只是一个次要的作用,其效果怎样归根结底还得由当事人的态度来决定。

正由于婚介所不能介绍更不能包办他人的婚姻,而只是一个给寻偶男女群体建立信息档案和社交平台的社会组织,或者说只是帮助寻偶人找对象和选择对象,自然促成有情人相识,按照“内容决定形式”的基本道理,故习惯上的“婚姻介绍所”全称叫法就应该否定,代之以“婚姻媒介所”全称叫法比较合适。

改名为婚姻媒介所,既名正言顺,区别于旧的说媒性质;又名副其实,令当今的婚骗子们失去借口。同时,将大大减少上世纪那种错误形式(婚姻介绍所)反作用于内容(工作方法)的情况。

不过,婚姻媒介所这个名称叫起来有不顺口、不习惯的缺点,所以,不妨给它换个意思相同的名称——鹊桥中心,既传承祖国文化,又吻合工作性质,准确无误。

综上所述,按照“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这一唯物论的基本观点,宜对婚介性质这样定义:

1、凡是以热心助人为宗旨,只为男女的相识相爱提供真诚服务的人和事物,属于婚姻媒介性质。其所促成的婚姻,是自由婚姻。

2、凡是以营利为目的,夹带过度游说、欺瞒强求或越俎代庖行为使得男女相识的人和事物,属于婚姻介绍性质。其所促成的婚姻,或含有部分非自由婚姻的成份,或就属于包办婚姻。

3、凡是打着婚姻介绍旗号,用虚构事实、雇佣婚托、高收费和乱收费等手段使得男女相识的人和事物,其所许诺的婚姻结果成为泡影的,那无疑就是诈骗婚姻了。

 

                                                        江利刚  撰写于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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