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说的婚介,专指婚介机构。
按照“谁享受服务,谁付出费用”的经济学规则,婚介在给寻偶男女提供服务的同时,向每个登记人收取少量的费用,用于广告费、房租费、办公费、员工工资的开支和事业发展基金储备等,这是理所当然的。但伴随高收费、乱收费、变相收费等诸多的出现,究其原因,这跟我国立法上的一个缺失——射幸性合同法规尚未建立,从而被心术不正者钻了空子不无关系。
婚介收费是一种有偿合同。我国民法将有偿合同分为实定合同及射幸性合同。其中,实定合同在成立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及给付的范围都已确定;而射幸性合同主要的是指当事人一方的给付义务取决于合同成立后约定的偶然事件的发生与否。
设婚介收费属于实定合同,那么,收费人一方的给付义务及给付的范围就是在一定时间内成功介绍可结婚的对象给付费人一方结婚。然而,这大都是不可能的,同时涉及违法行为——买卖、包办婚姻,故不能成立。
设婚介收费属于射幸性合同,收费人一方的给付义务——即提供服务的效果打从被服务者——寻偶者交费起就是不确定的,而依赖于偶然事件——接近般配登记人的对象的出现。显然,这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不无遗憾的是,在我国对射幸性合同立法相对滞后的当前情况下,一项非常甜蜜的公益事业竟被骗子们玷污得一塌糊涂。他们假借有偿合同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名义和打上“协议收费,自愿缴费”的幌子,高挂羊头强卖狗肉——明明是介绍对象,却硬说是介绍婚姻;明明是没有把握的事情,却承诺“包你满意”,“服务到成功为止”;本来就没有对象给人介绍,却把虚假广告做得又大又强;用“托儿”跟人见面本是骗人的,却振振有词要求当事人“应积极配合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婚姻介绍服务”(见《婚介国标》附件)……同时,他们借机设置什么会员费、见面费、成功费等种种名目,且漫天要价——几千、几万、几十万,甚至是一百万(http://www.hssxqq.com/shownews.asp?id=239)!
从众多的婚介负面报道中(http://www.hssxqq.com/otype.asp?owen1=婚介乱象),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婚介收费早就演变成婚介诈骗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全国的婚介老板们大都要被判处3年以上的徒刑!
严峻的现实催促着我们,有必要在明确婚介射幸性质的基础上,使收费办法尽快地做到公平合理。
婚介收费合理,包括收费项目设置合理和收费标准比较适当两个方面。
收费项目设置合理,需明确三点:一是婚介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建立寻偶男女群体的信息档案和社交平台,自然促成有情人相识,而不是包办能见到多少个人,更不是介绍婚姻。二是安排男女接触认识本是其职责所在,不应该另外收取费用。三是婚姻成功主要是当事人谈恋爱的结果,也不应该另外收取费用。再说婚介机构履行职能本是一个综合性的服务过程,又应是一项非营利性的社会活动,故单设一个“综合服务费”项目就足矣。
收费标准比较适当,应在明确婚介服务的射幸性质和非营利性质前提下,由国家或政府制定。
以笔者的工作经验来看,这个标准的具体数字以当地社会月收入水平的5﹪—10﹪为好。其结果是,找到对象的自然高兴,没找到的也仅吃了一点小亏而已,吻合射幸行为规律,也有利于婚介事业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需要强调的是,不论婚介收费多少,按照“谁收费谁担责”的原则,作为收费方——就应该切实做好“汇集寻偶信息”和“传递寻偶信息”的工作——所汇集的信息应尽可能地详实具体,并应用档案学知识和计算机功能对基本信息进行科学分类和匿名公布。而作为交费方——登记人应享有在婚介机构获取相关详实信息的知情权,对接近般配对象的选择认识权和在该机构宣传平台(网站、店堂和报纸)上的本人信息免费发布权。
另外,保障婚介收费合理的前提条件是:确定婚介监管部门,健全婚介规章制度,封杀婚介虚假广告,审查婚介服务台帐。
还有,国家应出台射幸性合同法规。因婚介的适用法律怎样关系到该事物的发展方向和前途,关系到无数人的生活幸福和家庭安宁。
江利刚 撰写于20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