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幸合同是委托人支付价款,受委托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出现的一种法律规范。其适用范围有中介服务、保险买卖、彩票买卖、期货买卖、远期外汇买卖、股标指数交易等。然而,除保险买卖外,其他事项应有的射幸合同地位在我国法律上尚未取得,故出现的一些问题就得不到规范,其中以中介诈骗的问题最为严重。
众所周知,自2000年以来,全国各地开办了许多的职介、房介和婚介机构,但这些中介机构大多不是诚信服务,合理收费,而是设计陷阱骗钱,由此引起的负面报道不计其数,对簿公堂的案件此起彼伏,常被媒体称之为“黑中介”。
黑中介的骗人手段之一是发布大量的虚假广告和虚假信息,引诱许许多多的人前往交纳登记费、服务费等等。例如:黄山市某县某中介,10年来已在本县、邻近区县和外省城乡公开张贴、散发虚假广告数十万份,并曾先后冠以全国第一届、第二届、第三届人才与劳动力交流大会名义大肆宣传。此外,该中介在办公室墙上常年张挂多面虚假锦旗,曾使用求职者的登记信息一下子编造出150多条征婚信息,还开办了所谓的“ⅹⅹ职业学校”(该职校已被安徽电视台曝光过)……
黑中介的骗人手段之二是编造假话和用“托儿”糊弄人。如虚假承诺“保证给你找一份满意的工作”,“服务到成功为止”等。又如,2005年下半年,在安徽合肥市曾发生的多家房产中介关门停业事件,涉及金额数千万元(请见2005年9月19日《安徽日报》),个中原因与“房托”不无关系。
黑中介的骗人手段之三是高收费和乱收费。以婚介收费为例,就有什么报名费、登记费、电话费、会员费、服务费、场地费、茶水费、约见费、见面费、喜钱、成功费等,且往往在价格上高得离谱—— 几万、十几万甚至是100万元(参见黄山鹊桥网“婚介乱象”频道和“相关链接”频道)。
最终结果是,大都服务不成功,但中介却不承担任何责任。
更需指出的是,去年11月曾被媒体广为报道的《婚姻介绍服务》国家标准,本是几个婚介大老板历时4年精心策划的一份格式合同,事实证明它毫无进步意义,却有骗术升级之嫌(参见黄山鹊桥网《婚介国标是骗局》等文章)!
出现上述种种恶劣现象,主要原因有二:
一、多年来的中介管理体制混乱和相关执法部门对黑中介的行政不作为、有法(广告法、合同法、婚姻法、民法、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不依、执法不严造成的。它客观上纵容了黑中介的胡作非为,加据了相关服务活动的混乱局面。
二、与国家没有制定射幸合同法有关系。法不禁止即自由,故三大中介就容易滋生纠纷和诈骗行为。
为此,特建议国家尽快制定出一部《射幸合同法》,以满足当代现实生活的需要和促进相关法治秩序的建立。
江利刚 撰写于201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