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射幸合同法
(推荐、评议稿)
凡是参与主观上具猜测性但客观上具不确定性的社会活动均为机会性活动。此类活动的双方当事人为射幸合同关系。
射幸合同指在合同成立时,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或报酬),另一方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尚未(或不能)确定,而有赖于(或取决于)合同成立后约定的偶然事件的发生与否。
射幸合同适用范围有:婚介、职介、房介、保险买卖、彩票买卖、期货买卖、有奖销售、金融期货、金融期权、远期外汇买卖、股标指数交易等。
婚介、职介和房介合同
第一条 婚介、职介和房介合同是服务机构通过各种方式汇集、传递有关信息,登记人支付定额报酬的服务合同。
第二条 婚介、职介和房介机构开展活动执行填表登记、报酬先付、双向收费、低价有偿的工作制度。
婚介、职介和房介机构应明确服务期限,可限定服务次数。
第三条 婚介、职介和房介机构应当通过互联网等公布有关信息的基本情况。
婚介、职介和房介机构公布的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具体、有据、有效。
第四条 婚介、职介和房介登记人享有相关信息知情权和中意目标选择权。
第五条 婚介、职介和房介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和服务成功后不再收费。登记人在服务不成功的情况下不能退费。
第六条 婚介、职介和房介机构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登记人如实报告。
婚介、职介和房介机构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登记人利益的,应当退还费用,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条 婚介、职介和房介收费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政府设定。
附:三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①婚介收费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计收,有效期1年;
②职介收费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1﹪计收,有效期3—6个月;
③房介收费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1﹪计收,有效期3—6个月。
【本法起草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有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之分。实定合同指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已经确定的合同 。射幸合同指在合同订立时,有一方当事人的给付义务是不能确定的合同。
实践表明,婚介、职介、和房介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快速、大量地汇集与传递有关的基本信息。其工作规律是凭借机缘性——指需求者在委托婚介、职介和房介机构服务过程中,因受主、客观复杂条件的制约与影响,必然会有委托服务目的很快实现、过若干时间以后实现,或始终不能实现等各种难以预料的结果。其服务效果是:能使一部分委托人达到目的,但不能使所有委托人获得成功。
婚介、职介和房介机构的职能、工作规律和服务效果吻合射幸合同的性质。
婚介、职介和房介服务的射幸合同性质亟待被人们认识和理解。
当前的婚介、职介和房介诈骗问题需要国家制定《射幸合同法》来根治。
不难想象,对婚介、职介和房介服务这样的参与人众多,对人们生活影响大,又适用现代信息技术高效率开展工作的社会事项,如果有一部射幸合同法来明确当事人双方的地位和权益,则黑中介必将纷纷倒闭,一个崭新的健康有序的公益性的中介大平台必将迅速建立。
所以,我大胆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射幸合同法》的总则部分与《婚介、职介和房介合同》。
(江利刚 撰写于2010.4.17 最后修改于2012.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