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婚介机构作为一种服务行业,既为社会公众提供了函需的服务,同时也衍生出诸如乱收费、“婚托”等社会问题。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婚介机构的归属管理问题一直难以明确。虽然婚介机构已经存在了20多年,但目前我们还没有规范婚介行业的全国性专项法规,各地工商、民政、妇联、物价、公安等多个相关部门也还没有形成同一的管理体制,不少地方的婚介市场呈无序状态,面临严重的信誉危机,也构成对正常社会秩序的潜在威胁。今天,无论是征婚者还是婚介人士,都企盼政府有一个部门能够承担对婚介市场进行监管的重任,使婚介机构真正担负起协助婚姻家庭顺利完成转型的职责。 在日前召开的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民政部部长李学举提出,要“理顺关系,研究和加强对婚介机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并将其视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带着广大单身人士的美好憧憬和婚介行业人士的美好愿望,本报记者就婚介机构管理问题走访了李学举部长。 记者:婚介行业长期以来比较混乱,管理体制一直没有理顺,你在这次民政工作会议上提出了要“加强对婚介机构指导,管理和和监督”的新思想,是什么原因促使你使用这个新提法呢? 李学举:婚介机构的管理工作长期以来呈现多元性。上世纪80年代初是由工青妇等单位主办,按事业单位成立并负责业务管理。到90年代初经济发展迅速,市场需求急速扩大,婚介机构大量产生,除了少数在工商部门按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外,多数的婚介机构都没有办理任何登记注册手续,婚介机构基本上处于业务无主管,发展无秩序的状态,199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国内婚姻介绍归口管理,规定“凡申请成立国内婚姻介绍机构的,应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民政部门要对婚姻介绍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按照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对婚介机构进行了清理整顿,开始探索出一些规范婚介机构管理的思路和方法,收到了一定地效果。 但是,受传统的管理方式影响,同时也受机构和管理队伍的力量不足等客观因素的制约,民政部门对婚介机构的管理仍主要停留在微观的前置性行政审批阶段,这并不能适应婚介市场迅速发展的客观需要,也不能彻底根治婚介市场中的混乱等问题。2002年国务院加快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取消了对婚介机构的前置性审批,要求民政部门改变工作方式,从微观的行政审批转到宏观的市场监督。进一步加强对婚介机构的管理是民政工作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给民政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作为社会工作和政府公共服务中一项基础性工作,“为民”是现代民政工作的本质核心。婚节市场的混乱,已经侵害了许多公众的利益,社会希望我们政府增强管理能力,解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真正成为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言人,维护人。所以我们应该也有责任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把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我们民政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尽我们的力量去营造一个良好的婚介市场。 记者:建立良好有序的婚介市场是人所共盼的,那么怎样才能建立这样一个市场呢? 李学举:对于市场中得管理问题,中央已经高度重视。党得十六届四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就强调,要“集中精力抓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这是我们加强对婚介机构管理的基本方针。婚介机构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整顿婚介市场的切入点,就是加强对婚介市场的监管工作,并辅之以社会和提供政府的公共服务,还婚介市场本来面目,让婚介机构成为服务社会满足公众需求,真正担负起协助婚姻家庭顺利完成转型的职责。 记者:民政部门对婚介进行监管的手段是什么?加强婚介市场监管是否意味着要对婚介机构进行严格的行政审批? 李学举:政府的市场监管,是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对市场经济主体进行规范与制约的一种手段。主要通过对特殊产业和经济活动主体的市场资质价格及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等方面可持续发展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来实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但由于我国目前的立法,司法与之法过程都存在许多步完善的地方,公民和企业的市场经济法律意识都还比较薄弱,遵循现代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的习惯尚未完全形成。放松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监督,会加大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本。近十多年来,我国婚介市场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已经清楚的表明,缺乏健全的法律和执法过程中的缺陷,是导致市场步规范和混乱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必要干预可以有效的防止和纠正市场失灵。 民政部门对婚介机构加强管理手段,仍是按照《决定》中强调的“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活动”推动立法工作,用健全的法律规范婚介市场,引导婚介市场向着规范的反方向发展,而不会采取行政审批的方式来加强对婚介机构的管理工作。 记者:政府部门对婚介机构不再审批后,会不会导致一些地方放松管理而出现“行政不作为”? 李学举:政府监管并不意味着就要行政审批。对婚介机构要重管理,经审批。过去有的地方在婚介机构管理中,注重行政审批,忽略管理,效果并不理想。转变以批代管的管理方式。一方面要强化政府对市场的宏观管理,重在规范经济实体的活动,重在制定活动规则,重在对违法经济实体的查处,重在维护市场秩序;另一方面要弱化政府微观管理职能,最大限度的削减政府在经济工作中的审批职能,把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交由市场去解决,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逐步完成从“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转变。但需要指出的是,增强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能力,必须从根本上转变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济体制下形成的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方式、方法、提供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府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而不是“行政行为”。取消对婚介机构的行政审批并非放松管理,也不等于一推了之,放任不管,更不是消弱政府对婚介市场宏观监督的职能。恰恰相反,在取消对婚介机构不必要的审批程序后更要切实加强后续的监督工作。 记者:你认为通过什么方式才能达到对婚介市场的有效监管? 李学举:民政部门在实施监管工作中,应当是通过建立三种环境达到对婚介市场的有效监管: 建立完善的市场运作法律环境。政府做的是对市场的宏观监管,要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运行规则以规范婚介机构的市场活动。同时要对市场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对婚介机构损害消费者权益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要给予相应的处罚。要建立婚介市场诚信制度和婚介行业良好的市场环境,不允许放纵、纵容婚介机构或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真正实现对市场经济主体的违规行为进行事前、事中及事后的有效监督。 建立规范的行业自律环境。就是将政府的部分社会职能向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转化,将政府目前所承担的技术性、服务性和部分协调性工作交给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变全能政府为有限政府,服务政府。目前,一些地方的民政部门已经通过成立婚介机构管理协会的形式,承担起部分微观的婚介行业执业标准等技术性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婚介行业自律机制。下一步应当加大对婚介行业协会的培育工作,力求通过行业自律等方式解决婚介机构运作不规范等问题,协助政府促进婚介市场的规范运作。 建立良性的社会他律环境。政府除了通过立法规范婚介机构活动外,还可以与新闻媒体和社会的其他部门几公众一起,通过社会舆论,监督非法婚介活动,引导公众自觉接受规范的婚介机构的服务,形成政府、媒体和社会舆论相结合的社会他律机制 记者:您在报告中提到对婚介机构管理要理顺关系,请问您指的是要理顺哪些关系? 李学举:加强对婚介机构的管理,要注意理顺三个关系: 一是要理顺与工商等相关部门的关系。对婚介机构的成立尽可能实现统一的登记机制,避免目前的多个登记,也应当建立协调机制,防止出现管理和执法的真空地带。应当尽可能地避免标准不一和宽严悬殊,避免立法不统一和执法难的现象出现。 二是要理顺民政系统内部的协作关系。民政部门内部的婚姻管理部门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部门也要理顺工作关系,要建立合作机制,加强部门内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合作,增强开展对婚介机构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合力。 三是要理顺政府与婚介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关系。政府对市场的微观服务的部分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不等于政府不再关市场活动。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发挥作用,不是要替代政府的公共管理与服务。近年来在政府职能转变中存在一种值得注意的倾向,就是除了把一部分不该政府管的事情交还给市场外,一些地方还把许多 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转给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折实不当的。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目的在于增家公共服务的有效途径。但中介组织的作用并不是万能的,也有很多局限性,譬如不能通过立法解决市场运行不规则的问题,对非法婚介机构的活动没有相应的制约力等。另外,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发展尚未十分成熟,目前还需政府介入给予足够的帮助和指导。所以不能简单的说对婚介机构的微观管理职能转移给了婚介(或婚姻)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就万事大吉,政府应当以加强市场监管作后盾,保障婚介行业协会的作用得到正常的发挥。 记者:据统计数据显示,北京市适婚单身人数已经超过100多万,全国各地都不同程度地有这样的情况,说明公众需要大量婚介机构的服务。您认为政府与社会应怎样配合才能提供更有效的服务? 李学举:公共服务应以公众的需要为依托,通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提高公众的生活质量。除了要建立三个环境、净化婚介市场外,民政部门应指导婚介(或婚姻)横业协会等中介组织,郑重推荐一批合法、规范、讲信誉、负责任的婚介机构,服务大众,满足社会各界不同人士的需求。社会各界认识也应加强征婚的风险意识,不要轻信不具备婚介业务资源单位的征婚广告与婚介服务,提高“黑婚介”的识别力。这样,才能保证“千里姻缘一线牵”的良好愿望成为现实,才能建立美好的婚姻家庭,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