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金陵晚报》报道说,即将在12月1日实施的国家标准《婚姻介绍服务》中规定,婚介服务应规定服务期限,不应提供“介绍到成功为止”的服务。
我想,首先为这条规定“欢呼”的应当是婚介所,因为这条规定的出台为不遵守职业操守的婚介,提供了一条“法规依据”;其次感到“悲伤”的是到婚介所寻求另一半的“孤男寡女”们,因为这条规定将不得不增加他们婚姻的“成本”而且投诉无门;再次是象和我一样的市民看到这样的“国家标准”而感到“费解和不可思议”!
婚介服务不能算是“新生的事物”,实际上就是自古以来就存在的“媒婆”,只不过现在婚介所是注册的“单位(商家)”,媒婆仅是个体而已,都在从事“牵线搭桥”的营生,在本质上并没有区别,都要实行“有偿服务”!都是强调“包结婚,不包生儿子”承诺!
既然是“拿人钱财,替人造福”,那么时下很多婚介所提出“介绍到成功为止”的承诺就不失为“利民利己”的双赢之举,你有了“相公”,我有了“老婆”,这总比利用婚托骗取不义之财要“高明、进步”了许多。毕竟,这条承诺让前来征婚的“剩男剩女”,或为他们的终身大事“闹心”的父母吃下了定心丸,少了一点担心。
换个位置想想,如果说现今婚介所也是社会的一种“刚性需求”, 那么“崔莺莺们、张生们”,交纳费用,提出意向后,当然希望“红娘”介绍成功。但是,婚姻又不是萝卜青菜,当“小崔、小张”满怀诚意“扑面而来”,在你规定的次数内没有对上眼,这也不奇怪,照正常逻辑思维婚介所就应该继续为其介绍,假如婚介所以国家两部委的“规定”作为推卸“职责”的理由,那么,这样的“规定”无疑就给婚介所虚假的承诺提供了“挡箭牌”!这样的“规定”就是对“孤男寡女”的不公和伤害!这样的“规定”就是为不良婚介所提供“保护伞”!难道不是吗?!
但愿,国家标准委和全国婚庆婚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此次出台的婚介“推荐性标准”不要像前不久教育部文字改革那样受到嘲讽!尽管你加上了“规范”的字眼!我不敢说“衙门老爷吃饱了撑的”连婚介次数都要“标准化”!可怕的是,你明天再出台什么更荒唐的“幸福标准”并且视情况还要“强制执行”,那就更可怕了,但这也不是没可能的噢?!
我想说的是,改革开放都30年了,各行各业为客户提供优质、真诚的服务是由市场生存法则决定的!婚介所也不例外!我还想说的是,不适用于现代社会的规定,明显有悖于社会进步常理的标准,一点儿创意也没有!只会“徒增笑耳”!
来源:西祠胡同 http://www.xici.net/main2010.asp?url=/b16462/d10034839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