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时给了女方7000元彩礼,后女方不愿结婚,男方索还彩礼被拒,结果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女方返还男方彩礼款3000元,驳回男方其他诉讼请求。
小林与小吴于2006年6月确立恋爱关系,同年8月,小吴母亲应小林父母之邀到其家中做客,商谈林、吴二人的婚恋事宜,林家给付吴订婚彩礼7000元。嗣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4月,小吴开始外出打工,后向林提出结束双方恋爱关系,拒绝与其成婚。协商不成后,小林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彩礼7000元。经查,林、吴二人同居生活期间,因双方均无工作,日常开支和吴在此期间怀孕人流支出费用等约4000余元,是从该彩礼中支出。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给付被告7000元彩礼,是以与被告结婚为条件,现双方已结束恋爱关系,无法成婚,被告依法应予以返还。同时,对于双方同居期间用该笔礼金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也应予以扣除。 (小荣)
来源: 中安在线-合肥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