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实施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但随之产生的民众就业难、黑中介猖狂及近两年日趋显现的招工难等社会问题,亟待解决。
众所周知,就业难带来群众生活困难,人才和劳动力浪费,民工潮盲目流动,春运紧张等一系列的问题,这跟求职者不了解就业信息有关。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正是利用了求职者的这一弱点和迫切需求,采取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等手段,误导求职者白白交纳报名费、中介费等。再说招工难问题出现以后,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又显得无能为力。还有,多年来各地的政府部门、群众团体和大专院校等,也曾热热闹闹举办过一些人才和劳动力招聘会,但往往是投入大,收效小。
其实,产生上述诸多问题的根本原因,就是没有建立一个能量大可信度高的权威性常态化的全国职业中介体系。而在世界进入信息化社会的今天,这是政府容易做到的一件事情。为此,特建议如下:
1、在全国普遍建立县级公办职业中介中心,专门从事当地人力资源信息和招聘岗位信息的收集、发布和中介工作。
2、各公办职业中介中心实行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管理模式,应用各种明细、规范的书面和电子工作表册,认真、快速、科学地收集、归类和发布就业供求信息,记录中介服务对象、服务过程和服务结果。
3、各公办职业中介中心都要建立起自己的专业服务网站,一方面常年公布、更新当地的就业供求信息,同时开展网上求职登记与就业联系工作;另一方面链接各招聘单位网站或网页,方便民众直接联系就业。
4、各公办职业中介中心可采用自筹活动经费办法,向用人单位(或雇请人)和求职者双方收取低额的服务成本费用。这既是解决相关开支问题的需要,亦是建立正常工作秩序的需要。至于《就业促进法》中公办就业服务机构不得收取费用的规定,不利于全国职业中介体系的建立和维护,亦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应予修改。
5、建立中央、省和地级市三级职业中介网站,链接全国所有的县级职业中介网站。同时借助这个平台,宣传相关政策法规,推进社会文明建设。
6、明确一个理念:公办职业中介中心负责提供真实、透明的信息服务,但不包办就业上岗成功。其收费行为系非营利性质和射幸合同性质,而不是通常的营利性质和实定合同性质。
参考资料:
1.《就业促进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2.温家宝总理说:“我们要用百倍的努力,把就业这项关系民生之本的大事做好。要加快建设城乡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3. 中国青年报记者:“以省或地级市为主体,定期免费发布当地农民工的需求信息,切实破解返城农民工找工作难的难题。”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射幸合同法(推荐、评议稿)/(可在互联网上搜索)。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已设有“人力资源市场”图标。
江利刚 / 201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