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利刚同志: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 “建立全国职业中介体系建议”,我厅已答复,现将答复函发给您,请查收。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0年元月10日
关于对闽信电邮〔2010〕14117号信访件的答复函
江利刚同志: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全国职业中介体系的建议》悉,感谢对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现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对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基本情况
1、基本形成了高效、便捷的人力资源市场(由于福建省的特殊情况不含人才市场,下同)服务体系。截止2010年底,全省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市场共有95个,服务场所面积达50000多平方米,其中规模大的厦门市有1100多平方米、晋江市有近2000平方米的公共服务场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托人力资源市场为广大求职者提供失业登记、就业管理、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及开业指导、社保接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一条龙”服务,免费为求职者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不仅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农业富余劳动力、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每年还开展复退军人、随军家属、两劳释放人员等特殊群体的专项就业服务,帮助各类困难群体实现就业。
2、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和信息网络延伸至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为了加强劳动保障基础工作、基层组织和基本能力建设,2008年我省出台《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三基”工作的意见》(闽政[2008]14号),要求把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延伸到所有社区、建制村。各地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由村干部兼任建制村劳动保障工作人员;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各级财政从就业专项经费中给予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一定补贴或奖励;推行全省统一的村级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服务内容;采取上门入户调查等方式建立实名制的城乡劳动力信息基础台帐,建立城乡人力资源数据库等,促进了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人员、场所、经费、制度和工作的落实。目前我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网络已覆盖到所有的街道、97%的乡镇和社区、93%的建制村,有招聘需求的用人单位或有求职愿望的劳动者都可就近到任意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向村劳动保障协理员或通过人力资源市场网站、电话等途径提出用工或求职服务的要求。我省加快了城乡人力资源数据库建设的进度,方便企业招收所需求的劳动者。省、设区市、2/3的县(市、区)已初步建立起本级城乡人力资源数据库,全省在库劳动者基本信息量达1300多万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帮助企业筛选、比对城乡人力资源数据库中的基本信息招聘劳动者。厦门市已建立了全市的用工共享发布机制和跨省区的远程招聘系统,用工信息已实现在省内外劳务输出地实时发布,在四川、贵州等地建立的远程招聘见工平台,定时定点的开展远程招聘活动,大大减轻了企业招聘成本。
3、我省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在就业服务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0年底全省公民个人兴办的职业中介机构220多个,社会其他组织兴办的约70个。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主要分布在市场较活跃的福州、厦门、泉州、漳州等地,为了方便求职者,大多开办在人流较多地方。晋江市将当地20多家民办中介机构集中在人力资源市场内进行规范化管理,实行“四公开五统一”,即公开收费标准、公开规章制度、公开监督电话、公开办事流程;统一持证上岗、统一介绍信、统一收费票据,统一挂牌服务,统一收费协议书;开展文明、诚信服务,每月举办一次“优秀职业介绍所”评选活动。
4、建设“12580海西求职平台”。该平台是政府支持、国企、民企合力运作的新型就业服务平台,突破以往组织开展省内或省外招聘活动的常规做法,创新就业服务手段,运用移动短彩信通路、语音平台等现代化信息技术实现非现场招聘,对于降低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成本、实现劳动力供求信息及时有效对接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将平台打造成为福建省就业服务的一个品牌,推动在全国的影响力。
二、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管理的基本情况
1、开展就业服务行业专项治理工作。2008年我厅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就业服务行业侵害群众利益和企业利益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制定工作目标,提出实施措施。全省各就业服务行业单位依据方案和实施措施开展自查自纠、摸排线索、边整边改。一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中属于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或享受财政补贴单位重点自查是否免费为各类求职者提供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否参与经营活动。二是对职业中介机构侵害群众利益和企业利益的行为,对照《工作方案》列出的13项行为进行全面自查,不符合的立即改正。对民办职业中介机构着重纠正没有按公示收费标准收费和变相收费的行为;对未建立服务台帐的,限期建立服务台帐,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便于监督部门进行监督。三是开展信用民办职业中介活动。各地在自查的基础上,参照中国就业促进会对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条件,开展对民办职业中介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2、实现全省职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四分开”。我省于2009年4月下发了《关于全省职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四分开”的通知》,要求全省挂靠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职业介绍机构等中介组织,与所挂靠的政府部门实现组织、工作、经济、场所四个方面全面、彻底分开。目前,全省职业中介机构均已完成了“四分开”工作,做到组织分开,即机构不挂靠、干部不挂职、人员不挂编;做到工作分开,即中介组织不再是挂靠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单指行政单位,不包括事业单位)的所属机构,与挂靠单位不再有隶属关系,不再履行挂靠单位的任何行政职能;做到经济分开,即财产、财务要分开;做到场所分开,即各级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办公场所不再提供或租借给中介组织作为执业场所。“四分开”促进了中介行业规范,维护了公平竞争。
3、取消劳务派遣企业的“职业介绍”职能。根据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企业为“用人单位”,我厅要求各劳务派遣企业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时,将营业范围中的“职业介绍”职能取消,劳务派遣企业将不再是职业中介机构。
4、加强建章立制,规范职业中介机构的日常经营。建立以下制度:一是营业公示制度,职业中介机构必须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二是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登记制度;三是职业中介成功跟踪服务制度;四是职业中介机构定期不定期通报制度。
4、开发“福建省职业介绍补贴管理软件”。我厅于2010年一月下发了《关于省属职业中介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11号),对免费职业介绍补贴实行“实时申报、随机抽查、季度公示、半年发放”的管理方式,将省属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的流程制度化,确保免费职业介绍补贴发放的规范化。
5、加强我省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并对原发放的职业中介许可证进行统一换发。根据部里统一要求,我厅于2010年3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95号),要求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明确监管职责,做好新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审批工作,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督检查,指导和鼓励行业和部门以及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推动民办职业中介机构诚信服务,做好民办职业中介机构调查摸底工作和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发布工作。还要求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按时对辖区内职业中介机构进行年检,并对职业中介机构统一换发新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您提到的建立“全国职业中介体系”的建议,我们是认同的,全省各级各部门也一直在努力促进这项工作。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省一方面仍将长期面对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和巨大的就业压力,另一方面也将面临更加复杂的结构性矛盾,这是经济企稳回升背景下,企业用工需求与劳动力供给结构失衡的一种反映,是多种复杂因素相互叠加的结果。为进一步发挥职业中介机构为企业和求职者牵线搭桥的作用,我们下一步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加快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全省用工信息共享发布机制。抓紧建设和完善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重点推进省与市、县间的联网实现全省用工信息同步共享发布;完善网络招聘平台,向省内外发布企业岗位需求信息;开通劳务输出地的远程见工视频系统,提高就业服务信息化效率;加快福建省人力资源市场网(www.fj99.org.cn)的改版更新工作,使其在求职者和企业对接过程中发挥更加突出的作用。
2、继续培育和扶持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发挥民办职业中介机构的作用。落实在全省每个县发展3-5家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作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企业用工牵线搭桥的补充。为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动将所了解的企业用工需求提供给民办职业中介机构,提高其开展就业服务的积极性,对未向求职者收费的将依规给予职业介绍补助。积极开展评选“诚信职业中介机构”的活动,促进职业中介的社会化、规范化发展。
3、加强舆论宣传,为职业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创造条件。通过各种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途径,宣传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宣传职业介绍机构的标志、服务范围、服务承诺,形成社会共识,树立合法经营且成绩突出的职业中介机构的良好形象,对非法机构和非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曝光,提高广大求职者对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的鉴别能力。
4、加强联动维权,加大职业中介机构日常监管力度。成立职业中介机构联合执法小组,由人社、物价、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对职业中介机构运行情况进行例行检查和举报专查,加强对企业的用工检查,督促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改善就业环境。
5、加快制订《福建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职业中介机构管理。
再次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福建省劳动就业中心
联系电话:0591-87677606
二〇一〇年元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