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3月09日 14:41 来源:中国经济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王凛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9日讯 北京市朝阳法院在审理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经总结发现,该类案件中,普遍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这些情况主要集中在三个阶段,即缔约阶段、履约阶段和解约阶段。
一是在缔约阶段,婚介服务机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主要表现在:1、通过虚假或夸大宣传,引诱消费者与其缔约;2、缔约地位不平等,运用格式条款减轻婚介服务机构责任或加重消费者责任;3、条款约定不明确,对服务内容、费用构成、解约条件和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有的甚至仅是口头承诺。
二是在履约阶段,婚介服务机构对其提供的服务缺乏有效的记录和评价机制。对婚介服务机构是否履约,履约是否达到合同约定,消费者对婚介服务机构的履约行为是否满意,均缺乏客观真实的记录和评价机制,实践中,大多由消费者在婚介服务机构设计并保管的评价表上填写满意或不满意,而消费者基于对双方合作关系的考虑,大多仅填写满意,无法真实的反映婚介服务机构的履约情况。
三是在解约阶段,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障碍主要在于合同中对解约条件和违约责任的约定不明,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难以得到实现。即使婚介服务机构同意解约,但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服务的费用如何扣除,因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服务费构成做出明确约定,也无法进行准确的计算。另外,因对履约阶段的所有记录均由婚介服务机构保存,消费者难以取得,其主张婚介服务机构存在违约行为的事实也难以得到证明。
针对上述问题,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婚介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院建议在以下诸方面做出改进:
一、成立专门的婚介服务机构管理部门或自律机构,加强婚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和自律。并出台详细的婚介服务合同范本,对双方权利义务、服务费构成和退还、解约条件及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现存的婚姻介绍服务国家标准,在上述方面的规定均不完善,急需改进。
二、建立系统的婚介服务机构进入和退出机制。对规模较小,盈利能力较差,服务信誉不好的婚介服务机构进行整合和淘汰。对严重违规的婚介机构予以暂停营业的行政处罚。
三、建立婚介机构信用评级机制,对存在虚假宣传、恶意欺诈、利用婚托骗取消费者钱财等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进行记录,对多次出现违规情形的,予以降级并公告,对屡教不改信用极低的服务机构,予以吊销营业执照。
四、强制要求婚介服务机构建立严格的客户档案,将消费者的个人资料、对服务的基本要求、婚介机构为每一名客户所提供的服务、所约见对象的详细情况、满意度反馈表等均详细入档。其中关于服务的记录表均需一式两份,消费者手中留存一份,以利于消费者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
五、加强普法宣传,对消费者进行法律教育,增强其维权意识,尤其是在缔约时的防范意识、在履约过程中保存证据的意识和解约过程中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维权的意识。
来源:http://www.ce.cn/xwzx/fazhi/201103/09/t20110309_2228351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