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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射幸合同法(草案)》立法建议
发布时间: 2016-11-21 15:55:34 被阅览数: 1760 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射幸合同法(草案)》立法建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射幸合同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射幸合同法(草案)

 

凡是参与主观上具猜测性但客观上具不确定性的社会活动均为机会性活动。此类活动的双方当事人为射幸合同关系。

射幸合同指在合同成立时,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或报酬),另一方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尚未(或不能)确定,而有赖于(或取决于)合同成立后约定的偶然事件的发生与否。

射幸合同适用范围有:婚恋介绍、保险买卖、彩票买卖、期货买卖、有奖销售、金融期货、金融期权、远期外汇买卖、股票指数交易等。

 

婚恋介绍合同

 

    第一条  婚恋介绍合同是服务机构为寻偶男女建立档案、公布信息和牵线搭桥,委托人支付定额报酬的合同。

    第二条  婚恋介绍机构实行表格登记、报酬先付、双向低额收费的工作制度。

婚恋介绍机构可设定服务期限,限定服务次数。

第三条  婚恋介绍机构应当通过互联网等公布委托人的基本信息。

婚恋介绍机构公布的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具体、有据、有效。

第四条  婚恋介绍机构应当及时传递有可能发生婚恋及婚姻关系的有缘人的详实信息。

委托人享有相关信息知情权和认识对象选择权。

第五条  婚恋介绍机构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婚恋介绍机构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应当退还费用,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条  婚恋介绍收费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政府的婚介管理部门制定。

 

二、立法说明

 

本立法计划建议只撰写了概述部分和一个分则,其他分则有待于研究相关行业的专家来撰写。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属于该法中的一个单行法。

 

三、立法目的

 

旨在揭示射幸合同的性质、特点和适用范围,规定射幸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及其权益,完善合同法规,强化法治秩序。

 

四、立法必要性

 

我国法律上有规制的射幸合同仅有保险合同一类,而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却存在多种射幸合同,如期货买卖合同、彩票或奖券合同、有奖销售合同和现在的热门金融衍生工具合同(金融期货、金融期权、远期外汇买卖、股标指数交易等)。这些合同由于缺乏典型的和具体的法律调整规范(要么只有一些政策性的规章规范,要么任何规范都没有)行为人找不到行为的法律依据,法官也找不到判案的法律依据,故对其隐藏的道德风险就无从规制。这不利于法律规范生活功能的实现,同时出现法律适用紊乱的问题。近10几年来,发生在全国各地的黑婚介活动十分猖獗的社会情形和多个部门管不住一个黑婚介的现实状况,就是一个非常明显的例证。

 

五、相关法律依据

 

1.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婚姻法》和《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显然,近10多年来,婚介机构可以到工商部门登记成为营利性企业性质,婚介服务可以做生意,这样的政策制度跟宪法和婚姻法等是相抵触的。

从实践上看,近10多年来,许多的单身男女先后交费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元、几十万元,其中一例甚至达到700多万元,而结果却大都是竹篮子打水一场空——这样的案例大都涉嫌诈骗性质,甚至是诈骗集团性质,但至今没有法律控制措施

根据宪法、婚姻法和婚介工作规律,联系近10多年来的婚介乱象,应当制定射幸合同法及其分则——《婚恋介绍合同》,以对婚介服务行为进行规制。

2.《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0多年来,在婚介合同关系中暴露出诸多问题:

a.婚介机构的给付义务不明确

婚恋介绍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合同关系,这当无疑问。应当通过合同约定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这也当无疑问。然而,婚介机构的给付义务是什么?长期以来却是个谜团。曾有许多人认为是“婚姻”——婚姻介绍所就是介绍婚姻的,而委托人的目的也正是婚姻。但是,在现代社会,婚姻介绍所这个名称的使用却是错误的——因为婚姻是个男女相识相知相爱的过程,他人的介绍只能促成相识,不能代替当事人的相知相爱。又因为婚姻是自己拿主意并通过政府登记认可的夫妻关系,故任何人都不能干涉或包办,当然也就不能介绍。所以,巴金先生和雷洁琼副委员长早就批评指出:婚姻介绍所是历史的倒退,包办婚姻的复活。

b.婚介机构的给付义务不能确定

事实上,婚介机构的给付义务就是通常的介绍对象——介绍“有可能发生婚恋及婚姻关系的对象”,即婚恋介绍。但是,受复杂的个人条件差异的制约、动态的双向选择关系的制约和相近层次男女性比失衡的制约,以及择偶要求、常住地址等的影响,任何婚介机构在接受任何人的委托时,客观上都是不能确定完成这项给付义务的,而必须取决于合同成立后约定的偶然事件——跟委托人的自身条件和择偶要求接近般配与合适的对象的出现与否,也就是“机会怎样”。再说,即便是有了这样的机会,但究竟能否发生婚恋及婚姻的关系还不一定,因为这不是当事人一方及婚介机构可以掌控的,而是在特定环境下受各种意想不到的复杂情况的限制的。这当中,委托人目的实现存在一定的概率。故此,婚恋介绍合同只能是“另一方当事人的给付义务不能确定”的射幸合同性质。

c. 错误的居间合同认识

10多年来,工商部门接受婚介机构登记申请事项后,一直对婚介合同视作居间合同;民众在委托服务过程中也大都视作居间合同——不达婚姻目的不罢休。而一些婚介机构则在明知很难完成这项居间任务的情况下,故意回避“有可能发生婚恋及婚姻关系”这个一般的也是特定的给付范围,先是推出“提供令其满意的征婚对象资料”和“提供令其见面后感觉满意的征婚对象”之类的骗人说辞,后又推出“婚托”、“被婚托”、婚姻顾问、心理咨询师之类的骗人招术。透过现象看本质,他们的这些骗人说辞和骗人招术都是事先精心谋划好的,且事后可以任意解释的,根本“不靠谱”。再说,法律上将居间合同归结为给付结果的合同,即应当完成居间任务再行付款,但婚介机构却是普遍地收费在前,这说明他们在服务关系中并不按居间合同规则办事。

d. 错误的服务合同认识

由于婚介受骗案例频发,一些婚介机构和婚介网站推出了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即由婚介公司提供婚介服务,根据服务内容及工作量等核定服务费多少。该合同中的双方所追求的是合同履约行为的过程而非特定结果,换言之,该合同并不以完成居间任务为付款前提,而只以提供了那些必要的服务量为前提。法律上将这类合同归结为给付行为的合同。)的说法,一些法官也表示了认同,但这样的认同是不符合婚介实际情况的。因为婚介机构的职能,就是汇集、筛选和传递男女信息。一次信息的汇集过程,主要是一份表格的分类注册而已。一次信息的筛选和传递过程,一般也只需要少则几分钟,多则几十分钟的服务时间而已。在当今的计算机高度发达时代,婚介机构查找有没有合适委托人的对象信息,应该是立竿见影,清清楚楚,这当中并不存在复杂的内容和许多的工作量。然而,一些婚介机构和婚介网站却是以故意分解对象信息的的手段虚增服务程序,从而衍生出一个个重复收费的理由(如把传递1张登记表的事情分解为提供对象资料、安排互换联系方式、安排约见、提供感觉满意的对象等多道程序)。委托人求偶心切,只好惟命是从。

另外,婚介服务或者是根本就没有合同文本,或者是合同文本均由婚介机构提供,婚介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存在明显的强弱之分故出现纠纷成必然现象。

正是婚介给付义务上的不能确定和婚介合同定性上的不恰当等,使得婚介行业乱象丛生并难以遏止。

3.《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价格法》规定: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

婚介委托人是看到婚介机构的广告宣传和大量信息而来的,付酬后就应当享有相关信息详实情况知情权和自由认识对象选择权,但实际上却是既看不到可信的依据,也没有选择的权利。

事实上,一些婚介机构的快速注册方式和升级服务模式,原本就是玫瑰陷阱——人人都是优质会员,但每个人的真实情况都不清楚;不仅隐瞒了“婚介成功率不高”这一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和工作规律,而且使用了“婚托”和“被婚托”的反复骗人招术!

再说婚介价格,那就是各个婚介机构单方面的信口开河!

解决婚介行业不诚信和高收费、乱收费问题的强有力措施是:根据婚介服务具备公益性、为社会服务性的特点和是否服务成功有很大的风险的特点,不仅由国家设定射幸合同分则《婚恋介绍合同》,而且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重要的公益性服务收费”性质制定收费价格。

 

六、其他有关材料

 

1. 20119月的“世纪佳缘遭遇会员起诉案 ”以互联网服务合同性质审理,结果是“交友被骗网站无责任”。民众反映强烈。

其实,世纪佳缘网确有严重的欺诈行为,如“中国最大的严肃婚恋网站”,“N万注册会员,让缘分千万里挑一”,“每个人都能找到自己的另一半”等大量的广告宣传是虚假的。又如,绝大多数会员是不可能通过该网站找到婚姻的,这一跟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被隐瞒了。

而世纪佳缘网等的欺诈行为之所以屡屡得逞,这既有谎言蛊惑人心,圈套狡诈诡异的缘故,亦有其主要诱因是基于这样的事实:“各当事人对向他允诺的给付,比他同意在交换中付出的给付,有更强烈的欲望“——“买希望”,这一射幸合同交易对象的特殊性——正好被骗子们所利用了。

2. 20156月的“男子豪掷700多万征婚 婚介所两年仅安排8人相亲”案,20164月的《浙江女子花70万相亲不成欲退钱:婚介称已见43个男人》案,虽说都被认作服务合同性质,但都的确是委托人掉入了黑婚介的“玫瑰陷阱”,难诉冤情!

3.在黄山鹊桥网上,有一个“婚介乱象”( http://www.hssxqq.com/tc/news/default.asp?cataid=37)栏目,转载了许多的曝光婚介黑幕的文章,亟待有关部门及领导引起重视。

    4. 20053月,原民政部长李学举同志就说过:“要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运行规则,以规范婚介机构的市场活动。”

201410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

5.黄山鹊桥网的“规章制度”( http://www.hssxqq.com/tc/news/default.asp?cataid=23)栏目内,有《婚介服务合同》和《婚介服务合同说明》两份文件,实践效果很好。

6. 射幸合同具有公益性、为社会服务性的法律特征。把参与人众多,对社会影响很大的婚恋介绍合同纳入射幸合同范畴,吻合这一特征。

7. 射幸合同总论(http://www.zh09.com/Article/flws/200701/201506.html

8. 射幸合同立法研究(http://d.wanfangdata.com.cn/Thesis_Y1673378.aspx

9. 论射幸合同(http://d.wanfangdata.com.cn/Thesis_Y1064237.aspx

 

作者:黄山市歙县鹊桥中心  江利刚

电话:13355598946

Q Q 648856403

邮箱:hsqqjlg@163.com

网址:www.hssxqq.com

 

(江利刚/撰写于2012-8-26  修改于2016-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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