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一则新闻广为传播:8年前妻子何燕萍因车祸而失语失忆,专家确认为精神病以及肢残——综合性全残,丈夫梁某无法与她沟通,也没有性生活。46岁的他“这些年经常夜不成眠,不知流过多少泪”。他向法院起诉离婚并继续照顾何的终身。法院的判决:鉴于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不准离婚!
对判决结果社会议论纷纷,笔者不由想起另一桩与此颇为相似的事件。
某日,在莱芜市的晚间电视新闻中,报道了一则凄婉动人的故事:某村妇含辛茹苦伺候已成植物人的丈夫达16年之久,并独自抚育着他们已上中学的儿子,生活颇为困窘。身为市长的时立军看后却感到心中不是滋味。她自掏腰包拿出500元钱,托妇联的同志前去慰问,并让她们进一步了解情况,看有什么两全之策。
当妇联的同志告诉时市长那位妇女活得很累、很苦、很困难,但她有一个一直独身的大伯哥,有时帮她做些农活,且人也不错时,时市长有了一个大胆的设想。她对妇联的同志说,植物人的丈夫需要的仅仅是抚养,他对感情已无法感知。可这种婚姻对对健全的女方却仅是锁链,毫无幸福可言。女方能够长久地忍受这种无起码的实质内容的婚姻,不是出于传统观念的束缚就是担心世俗偏见的责难。我们有责任帮助她,使她认识到她有改善自己生活质量的权力,包括婚姻的再选择权力。如果她和大伯哥双方都有意的话,可以鼓励她在解除婚姻关系后和大伯哥成个家,这样对照顾患者也有利。当然,她也有权做另外的选择。
在克服各种阻力的情况下,那位妇女终于和其大伯哥喜结良缘。一个是患者前妻,一个是患者胞兄,两人共同承担起照顾患者的责任,这真是一件多全齐美的义举善事,百利而无一害。
如果开头谈及的那位梁某能遇上时立军这种境界的法官,他不是能早一点获得正常生活的权力吗?不是法律无情,是有人曲解法律,无意间用法律摧折人性。
(魏兴荣)
来源:《恋爱 婚姻 家庭》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