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多年来,我一边从事婚介工作,一边进行学术研究,已取得4项社会科学成果:
一、创立了婚姻媒介理论
“婚介”二字有3种解释:
1. 婚姻介绍,即包办婚姻。
2. 婚恋介绍,即介绍对象。
3. 婚姻媒介,婚姻介绍和婚恋介绍的总称,即所有直接或间接地使双方发生婚姻关系的人和事物。
婚姻媒介包括婚姻介绍人,对象介绍人,婚介机构,婚介网站,报刊、电视、电脑征婚,以及单位组织的单身男女交友活动等。
除婚姻介绍人外,其他婚姻媒介跟婚姻当事人的关系,都是婚恋介绍——即介绍对象的关系,提供相关服务的关系。用辩证的观点看问题,就是一个外因和内因的关系。
婚姻介绍,乃是封建包办婚姻制度下的媒妁之言和行为过程。封建包办婚姻,指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经父母同意和媒人说合,否则就不被家庭和社会所承认。而该语词继续使用在实行婚姻自主制度的现代社会,则说明旧思想、旧观念在当今社会还有一定的生存空间,应当抵制、压缩和消除。
婚恋介绍这一语词,表示介绍对象或提供相关服务。它只是一条男女初次认识途径或刚开始谈恋爱的途径,但不是有的文章曾经列举的“确定婚姻关系的途径”和“婚姻缔结方式”。
区别婚恋介绍和婚姻介绍的不同性质,有利于现代婚介活动的健康开展和科学发展。
二、创立了中介射幸合同理论
所谓中介射幸合同理论,指包括职介、房介和婚介三大类别的中介合同在订立时,委托人一方支付价款(或报酬),中介机构一方的给付义务不能得到确定,而有赖于(或取决于)合同成立后约定的偶然事件的发生与否。
中介射幸合同的工作规律是:找中介机构可能达到希冀的目的,但不可能个个获得成功。它跟买保险、买彩票是一样的道理:委托人一方花钱买的是一个机会,一种幸运,一份希望,不可强求目的;受委托一方经营的是一份工作,一项业务,一种事业,不得弄虚作假。
中介射幸合同有以下3个法律特征:
1. 中介机构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先付方式。
2. 中介机构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委托人一方花较少的价款,或得巨额利益而不再付出报酬,或一无所有而无怨无悔。
中介射幸合同强调:由政府设定中介服务费标准,且在单位时间内只能收取一次的收费原则。
中介射幸合同要求:中介机构收集信息应当完整、具体,公布信息应当真实、有据。
中介射幸合同指出:委托人一方享有相关信息知情权、中意目标选择权和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权。
中介射幸合同理论对黑中介的欺骗宣传、虚假服务和高收费、乱收费行为是一个强有力的抵制,并有助于促成我国的“射幸合同法”立法。
三、创立了婚介工作规范
婚介工作规范主要指1个婚介机构章程、1个收费说明、1张明细登记表、1份格式回函和5种服务台账。
婚介工作规范还包括专业红娘资质标准和职业信条、婚介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方式、公平条款和相关承诺[具体内容大都可在黄山鹊桥网(www.hssxqq.com)上查找、阅读)]。
婚介工作规范还明确了婚介机构的给付义务和给付范围是:介绍当事人事先认可的有可能发生婚恋关系的对象接触认识,而不是如同所谓的“婚介国标”——婚介合同范本上所讲的,事实上可以任由婚介机构一方信口雌黄的“提供让甲方见面后感觉满意的征婚对象”。
全面执行婚介工作规范,即可达到相关制度严谨、服务过程透明、工作效率特高(一名专业红娘一天可接待10多名寻偶人登记,同时安排多对男女接触认识)、监督管理方便的社会工作要求。
这些规范亟待推广应用。
四、创立了鹊桥文化
长期以来,我一直重视婚介宣传工作——如用“鹊桥中心”作婚介机构名称,使工作涵义表达正确,名符其实;并且同旧的媒妁职能划清界线,名正言顺。用40多条宣传词——如“汇集单身男女 传递择偶信息”、“自愿登记 自我介绍 自己选择 自由恋爱 自主婚姻”、“婚介服务专业化、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现代化”等言简意赅的文字,宣传了婚介机构的性质、宗旨和指导思想,讴歌了婚介机构的作用、意义和优越性等。用一个个真实、生动的小故事,体现了专业红娘的积极作用和服务效果。加上前面提到的婚姻媒介理论和中介射幸合同理论,我将其概括为鹊桥文化。
鹊桥文化有利于规范婚介机构的服务行为,有利于树立婚介机构的正面形象,有利于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
综上所述,这些研究成果已构成一个比较完整的婚介理论体系。该体系一方面解决了正常开展婚介活动的理论问题、方法问题和宣传问题,另一方面找到了根治黑婚介的法律武器。
该体系亟待取得社会共识。
(江利刚 撰写于2012-10-30,修改于2014-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