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逢“七夕”节将至,商家打着“传统情人节”招牌的各种活动纷至沓来,很多婚介机构自然也不会放弃这一重要节日,常会借此组织一些交友活动,或采取在“七夕”前后入会打折或送礼的促销策略。面对这些颇具吸引力的活动和优惠,正在寻觅意中人的消费者更愿意选择在节日期间与婚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但也往往在这种时候,节日性的激情消费更容易让消费者缺乏理性,对一些服务细节缺少询问,疏于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审查,签约以后才注意霸王条款,发现上当,最终产生纠纷。据统计,在法院所审理的婚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均为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一方;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均有要求退款这一项,个别案件中原告还提出了赔偿精神损失的诉求;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九成以上是女性,其中又有九成以上的女性介于四十至六十岁之间。

为什么女性征婚者在婚介服务中最容易出现纠纷?分析其中原因,一是女性的性格特点较为感性,容易受到各类不实宣传广告的影响;二是女性具有爱幻想的心理特征,有借结婚之际改变个人命运的想法和期望,相应地容易被豪华房车等客观条件所迷惑;三是中年女性相对比较传统,独立性也不够,尤其是离异后的中年女性,急于寻找感情归宿;四是中年女性较为情绪化,尤其是在感情受到伤害时,容易做出一些不理智的举动,还有些女性比较心软,在服务人员的各种宣传攻势下容易发生妥协;五是部分中年女性个人知识面和信息量相对不足,也没有上网的习惯,导致其掌握的信息面较窄,容易被蒙蔽。
案例一:盲目轻信广告,心理落差很大
33岁的陈女士在起诉被告北京倾城玫瑰婚姻介绍服务中心时诉称:被告经常在各大媒体刊登内容诸如“当代名流”、“金融巨子”、“当代富豪”等极具诱惑力的征婚启事,被告在广告中还自称其系“驰名品牌、诚信为本、实力雄厚、享誉海外”,并有重合同、守信誉—京城首推婚介服务合同的宣传标语,陈女士被这样的广告所吸引。后在被告工作人员的多次诱惑下,轻信了被告承诺交高额服务费将会给与经理级服务等最高级待遇的谎言,交纳了2.2万元的服务费。但被告迟迟未与陈女士签订合同。而只是为原告开具了一张收据,写明所收款项为“单约六位服务费2.2万元。”陈女士交费后,被告为其约见了四位男士,但陈女士感觉与被告广告宣传中的情况相差很远,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介服务合同并返还全部服务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已经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故判令被告退还服务费8000元。
案例二:收费标准很高,服务项目单一
55岁的赵女士,离异,与被告北京玫瑰园缘信息咨询中心签订了婚介服务合同,并分两次共交纳了16万元的服务费,之后产生纠纷,现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该案中,合同条款较为规范,尤其是约定了服务内容,包括建立档案、提供婚介内容咨询以及在择偶合理定位及婚姻心理学等方面的辅导、刊登征婚信息、提供网上服务、安排参加单身人士联谊活动、比较筛选适当人选并促成联络约见交往等等。然而,审理中,婚介公司仅就建立档案及提供约见服务提供了证据,其他的服务项目婚介公司并未提供。关于广告问题婚介公司称赵女士要求保密故没有刊登,但其就此并无证据。赵女士则称玫瑰园缘公司的收费过高,签订合同时其并不了解婚介行业的收费情况,再加上被告工作人员的说服劝导,并以约见对象作为诱饵,诱使她交纳了较高的费用。第一次交纳了9.8万元,后被告又补交了6.2万元,升级为经理亲自服务的会员,再后来婚介公司又企图让她补交费用,她咨询其他婚介服务机构后发现该行业收费并没有那么高,感觉受骗了,故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费用。
案例三:收费不签合同,不满服务退费无据
42岁的吴女士是一名单身女性,吴女士诉称,其在与被告孙某办理婚介合同事宜过程中,被告口头承诺签订合同,并出具正规发票,但要求其先行支付服务费3万元。吴女士交费后,多次要求被告出具正规合同和发票,但被告仅为其出具了一张收据。后因被告的服务差强人意,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服务费3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吴女士提交了证明双方婚介合同关系成立的收据,该收据写明“今收到吴女士交来单约服务费3万元,不作退费。”被告也向法庭出示了吴女士签名表示满意的服务反馈单,证明被告为吴女士约见了一位男士,且吴女士签名表示满意。法院认为,由于本案中唯一的书面证据——收据已经写明了3万元为单约费,且被告也为吴女士提供了单约服务,吴女士也表示满意,故吴女士要求退费没有依据,因此驳回了吴女士的诉讼请求。
案例四:离婚期间签订婚介合同 各执一词对簿公堂
54岁的丁女士,丈夫周某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离家出走,但双方并未解除婚姻关系,后周某起诉丁女士要求离婚,丁女士在被起诉离婚期间表示不同意离婚,但随即到婚介公司进行咨询,并与婚介公司签订会员服务合同。之后,婚介公司依约为丁女士安排了约见。丁女士后将婚介公司诉至法院,以其并不知双方签订的婚介合同内容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其服务费3万元。庭审中,婚介公司称丁女士在咨询时表示其已经离婚,只是没有带离婚证明,并表示事后会补交,婚介公司基于对丁女士的同情和信任,和其签订了合同,但事后丁女士未补交相关离婚证明,婚介公司也多次表示要与其终止合同。因此,婚介公司认为丁女士的行为虚构其为单身人士的行为构成了欺诈,该婚介服务合同无效。双方为此争执不下,最终对簿公堂。目前,案件尚在审理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