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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婚介服务乱象 规范婚介服务行为
发布时间: 2017-05-05 07:12:20 被阅览数: 1054 次

 

【摘要】婚介服务乱象,亟待治理。笔者认为,要通过更正婚姻介绍所的提法和介绍婚姻的说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改进婚介工作方法,认定婚介合同的射幸性质,宣传鹊桥文化,强化婚介管理等举措,使全国的婚介服务走上规范、健康的发展轨道。

 

婚介服务乱象,亟待治理。婚介服务行为,亟待规范。

一、婚介认识问题

婚介有两种解释:婚姻介绍和婚姻媒介。

婚姻介绍指包办买卖婚姻行为和含有欺骗性的撮合婚事行为

婚姻媒介指所有直接或间接地使男女发生婚姻关系的人和事物。它包括婚姻介绍人,对象介绍人,婚介机构,婚介网站,报刊、电视、电脑、手机等各种形式的征婚,单位组织的单身男女交友活动等。

除婚姻介绍人外,其它婚姻媒介跟婚姻当事人的关系,是介绍认识对象的关系,是提供相关服务的关系,是外因和内因的关系,而不是介绍婚姻的关系。

区分婚姻介绍和其他婚姻媒介的重要意义在于:婚姻介绍反映包办、买卖和欺骗性婚姻的行为过程和共同特征,表明这些违法婚姻的本质属性,应当抵制;而其他婚姻媒介只是为男女的自由相识、相知、相爱提供服务,大都是信息中心和社交平台的性质,应当支持。

区分婚姻介绍和其他婚姻媒介的标准,也就是区分违法婚姻跟自由婚姻的标准是:婚姻是不是自己拿主意的——即事物的性质主要的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

再说当今社会上流传的婚姻介绍所的提法和介绍婚姻的说法,一方面不符合现代婚介活动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如干扰了正确的婚介工作方法,阻碍了单身男女参加婚介登记的步子,不利于主流媒体的正面宣传,容易被坏人利用来索取钱财等。

二、婚介方法问题

婚介的传统方法是介绍对象——一对一地告知对方具体情况,使得双方当事人交往。

婚介的现代方式是普及兴办专业的婚介服务机构,通过大量汇集、传递寻偶男女的详实信息,较快较好地促成有可能发生婚恋关系的有缘人认识。而是否与相对人认识及交往,完全由当事人拿主意。并且,当事人参加婚介登记后,具有相关信息的知情权和认识对象的选择权。

然而,在上世纪八十年代那场公益性的婚介活动中,由于传统做媒方法的影响、婚姻介绍提法的误导和工作经验的缺乏等,当红娘的往往表现出旧式媒人那保媒拉纤反复游说的行为方式,故被巴金、雷洁琼等老一辈革命家尖锐地批评为“婚姻介绍所、红娘组等是历史的倒退,包办婚姻的复活!”。

再看当今的营利性的婚介活动过程,大都属于诈骗性质。例如佳缘、百合、珍爱三家婚介网站虚假宣传的优质会员总数1亿9千万,又如许多到婚介公司找对象的会员交费数万、数十万一场空,再如买卖越南新娘3万元1人等等。

另外,人的情况非常复杂,婚介网站远隔千山万水的乱点鸳鸯谱,出问题容易出成绩难

三、婚介合同问题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成立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内容)是否确定为标准,合同分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两大类别。
    
射幸合同在外国已有法律条文,在我国已有学术研究,但尚未立法定义。

射幸合同指在合同成立时,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或报酬),另一方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尚未(或不能)确定,而有赖于(或取决于)合同成立后约定的偶然事件的发生与否的合同。

也就是说,这种合同目的的实现是基于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客观存在一定的概率,很大的风险。

由于射幸合同很大的风险性,一般情况下,设定这种合同的主体都是国家或政府,企业没有权利设定这种合同。

婚介服务的过程和效果,吻合射幸合同性质。即寻偶人登记、交费时,婚介机构一方能否给联系上有可能发展为婚姻关系的认识对象尚未(或不能)确定,而有赖于(或取决于)与之条件、要求接近合适并彼此愿意接触认识的对象的出现与否。

因为婚介服务存在很大的风险性,其收费标准就应当由地方政府来制定。

然而,在我国尚未对射幸合同立法定义情况下,婚介合同竟被某些人利用成诈骗钱财的工具:其一,假借介绍对象之名,但回避了所介绍对象应当是 “有可能发生婚恋关系的”这个标准;其二,按交钱多少赐封会员等级,高价收钱;其三,故意分解服务程序,反复收费;其四,安排“婚托”跟人见面。

四、婚介文化问题

没有文化的事物就没有生命力。以反映婚介服务活动为主的婚介文化,应当紧紧围绕给寻偶男女牵线搭桥的主题、提供信息服务的主题、促进婚姻家庭和谐与社会文明进步的主题,应当含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内容、法律与道德宣传内容、科学知识与精神文明内容等,以推进婚介活动的健康发展。

然而,多年来流行的“婚姻介绍”提法和“介绍婚姻”说法没有道理, “相亲会”、“婚姻猎头”之类的用词传承包办婚姻意识,“非诚勿扰”、“择偶错位” 之类的用词带有强迫他人婚姻理念,“心灵匹配”、“属相配对” 之类的用词属于迷信说教,会员制、N级别之类的说法令人莫名其妙——如此这般的婚姻介绍文化,显然是不符合社会进步潮流的。

鉴于多年来的婚姻介绍文化产生的负面影响,应将婚介文化用语改名为鹊桥文化。

鹊桥文化应当有自己的宣传阵地——如建立中国红娘网、兴办《红娘》杂志、《月老报》等。

五、婚介管理问题

婚介主体——婚介机构的单位性质应当是非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婚介机构应当成立一个全国性的社团组织。这个组织的名称叫“中国红娘协会”为好。

婚介机构的主管单位应当是当地的妇联组织,监管单位应当是当地的民政部门。

婚介机构应当走理性、规范、共赢的民办或公办公益事业的发展道路。

婚介商品化道路不能走——婚介成为一门生意,说轻点是买卖婚姻,事实上是借婚姻骗取财物!

有关单位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应纠正。例如,各地的工商、民政部门对婚介乱象都可管,又都不管。又如,由中国社工协会领导起草的 “婚介国标”的《婚姻介绍服务》标题和“为征婚者介绍配偶”提法违反《婚姻法》。

 

针对婚介机构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和应有的发展要求,笔者早就撰写了《婚介机构章程》、《婚介工作规范》、《婚介机构管理规定》等3个文件的推荐、评议稿,内中规定了婚介机构的性质、宗旨、指导思想、登记办法、工作方法和保密制度,专业红娘的资质标准和职业信条,建立婚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资质要求,婚介服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还提出了使用统一、规范的登记表的要求,建立、健全婚介工作台账的要求等。

另外,笔者还认识到,应强调婚介服务主要是群体性的信息服务的工作走向。

群体性的信息服务有某个婚介机构在一定区域范围汇集的有效信息越多,每个登记人的认识对象机会越多,而婚介机构的平均服务成本反而越低的工作规律,故要注意控制区域范围婚介机构的数量,重视提高其群体服务的质量,进而尽早创造出寻偶男女到婚介机构找对象成寻常方式的良好局面。

不难想象,上述治理措施若得到政府的认可和贯彻落实,不仅是全国的婚介乱象将迅速清除,而且是婚介机构固有的积极作用将大大发挥,届时所带来的社会效益将不可估量!

 

附件

1. 婚介机构章程(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329

2. 婚介工作规范(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330

3. 婚介机构管理规定(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331

4. 刍议做好婚介工作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752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射幸合同法(草案)》立法计划建议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772

6. 鹊桥宣传词集锦(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296

 

参考资料:

1. 婚姻介绍服务》标准发布,即将实施

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498

2.“婚介国标”错!错!错!(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480

3. 婚介服务有必要制定国标吗?

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496

4. 射幸(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500

 

(江利刚 / 撰写于201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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