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会需要婚姻媒介,但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公办婚介活动先盛后衰,近10多年来的民办婚介活动涉嫌欺诈。对此,相关的认识问题,亟待厘清。相关的行业规范,亟待建立。
顾名思义,婚姻媒介就是使双方发生婚姻关系的人和事物。现就婚姻媒介的历史渊源和变化情况作一剖析。
婚姻媒介已有几千年的历史
婚姻媒介,古就有之,俗称媒人。在漫长的封建和半封建社会,媒人时常串门于四处,为青年男女牵线搭桥,撮合婚姻。又因为早婚的习俗和血缘的关系,还有婚姻制度的关系,父母往往给子女的婚姻拿主意,于是便有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并列说法。事实上,父母也起到了媒人的作用。
在封建和半封建社会,早就有“相亲”的说法。“相亲”表达了两重意思:一是古时做媒也有安排男女见面的过程,二是这样的见面结果十有八九是要订婚、要成亲的。
在封建和半封建社会,媒人的称呼除媒婆外,还有几个有典故的代称,如冰人、月老、红娘等。
因为做媒这个事情直奔婚姻主题,在近代,媒人还得了个婚姻介绍人的称呼。
媒人用善良和热心促成了他人的幸福,在民间得“成人之美”的赞誉。
媒人有官媒、私媒之分。
官媒:主要职责有二——一是“合独”,促鳏寡结合成室;二是承办女犯择配和看管解送等,如《红楼梦》第七十二回云:“前儿官媒拿了个庚帖来求享。”
私媒:一般为妇女,也有男的。《三国演义》中說到:吴主孙权为了联蜀抗曹的计谋,主动提出愿与守荊州的关羽家联姻,特派诸葛亮的哥哥诸葛瑾去作媒,结果碰了钉子。
客观评价封建和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大多数是由父母或其它长辈包办的,但其中有许多是当事人同意的。不论是完全由父母等包办的婚姻还是自己愿意接受对方为夫(或妻)的婚姻,其结果都或有幸福的,也或有悲伤的。
不过,做媒人容易犯错,这就是为了撮合婚姻的成功而竭力劝说当事人的行为,扬长避短的行为和隐瞒某些真实情况的行为。在封建和半封建社会,这样的行为与包办婚姻制度结合在一起,有的就成为一些悲剧性婚姻的源头。
官办婚介机构遭遇挫折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为了解决知识青年返城后而集中暴露出来的一大批大龄未婚青年找对象难的问题,部分大、中城市的一些工青妇组织或街道办事处兴办了婚姻介绍所,并举办了一些大龄青年座谈会、联谊会、舞会之类的集体交友活动,堪称新时期的官媒吧。
新时期的官媒是纯粹的公益活动。1984年4月,中共中央书记处开会对这项活动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发出了“全社会都来关心大男大女的婚姻问题” 和“要多办些婚姻介绍所”的指示。于是,全国各地迅速掀起了一个给大男大女当红娘的热潮,不少报刊、电台则开设(通)了征婚广告专栏(节目)和婚恋情感专栏(节目),尤其是福建省创办了一份《月老报》,社会反响很好。同时,相关的影视剧也上映了好几部,给大男大女们送来了温暖和希望。而北京、上海等地的某些大公园,还出现了自发婚姻介绍所(又称恋爱角)。但出人意料的是,这些活动开展的时间不长,就渐渐地停止了。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这样几个问题:一是婚姻介绍所提法和介绍婚姻说法不妥;二是积极参与活动的人不是很多,和结果促成男女相识相爱的成功率很低;三是某些红娘的工作方法不够恰当;四是自发婚姻介绍所缺少监管而鱼龙混杂;五是某些领导同志的错误认识——把介绍对象跟包办买卖婚姻并列为“确定婚姻关系途径”和“婚姻缔结方式”。
民办婚介机构乱象丛生
官媒活动办不下去,但社会对婚介机构的需求依然存在。
也就是说,在人口急剧增多的现代社会,虽说大家都享有自由恋爱的权利,但受复杂的自身条件和择偶要求的制约和影响,加之男女之间信息不通、情况不明、交往不易的缘故,区域范围相近层次人口性比失衡的缘故等,导致许多人很难找到合适跟自己谈恋爱的对象。至于那传统的民间媒人的一对一撮合方式,则已不能满足现代人的多元化择偶要求。而婚介机构既能汇集许多单身男女的详实信息,又有工作方法灵活多样的长处,可给有缘人(有可能发生婚恋及婚姻关系的男女)创造相互认识的机会。
2000年前后,伴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时机,民办婚姻介绍所纷纷兴办,但其中有很多是黑婚介。
黑婚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很难给委托人找到合适对象的情况下,用编造、发布大量的虚假信息,进行虚假的广告宣传,和高收费、乱收费、用“婚托”等手段,向征婚人肆意骗取钱财!
黑婚介主要有这样的几个骗人伎俩:
1. 会员制,这是黑婚介普遍使用的注册形式,实为借名义收费。
黑婚介按征婚人交费数额赐封VIP会员、高级会员、银卡会员、金卡会员、铂卡会员、特卡会员、钻石会员、皇冠会员等各种名号,按会员等级虚假承诺不同的服务数量和质量。
2. 按照公平原则,征婚人交费后就有享受相关服务的权利。但黑婚介却采用虚增服务内容及工作量的方式,把本可一步到位的传递信息服务,故意分解、设计成多道服务程序,并借此理由在会员费之外又事先收取每道程序的费用,或在事中收取一次次的联系费、场地费、见面费等。
黑婚介设计的“提供令你满意的征婚对象资料”和“提供让你见面后感觉满意的征婚对象”程序,乍看起来是满足征婚者的愿望,是好事,但实际上是诱骗征婚者多掏钱的。因为“令你满意的征婚对象资料”和“让你见面后感觉满意的征婚对象”没有一个可衡量的客观标准,且这种所谓的“令你满意”和“让你见面后感觉满意”只是黑婚介单方面的说法,不仅不代表自己对对方满意和对方对自己满意,而且传承包办婚姻思想。
3. 征婚人交费的目的是想找到有可能发生婚恋及婚姻关系的对象,而黑婚介实际上不具备这个能力,于是就使用“婚托”骗人。
“婚托”主要指那些在婚介活动中协助黑婚介设圈套,惑乱、欺诈当事者的人,其中大都有骗吃、骗喝、骗钱、骗物等牟利的特征。
“婚托”往往没有明细登记表和相片这样的书面资料,而仅是黑婚介的口头介绍,且不提供真实的姓名、地址和有效的联系方式。
“婚托”还有一种特殊情况——“被婚托”——即那些在“黑婚介”的哄骗、误导和反复劝说下,盲目地或不情愿地去跟自己尚不了解详实情况的相对方接触认识的征婚者。
2004年前后,一个新的婚介形式——婚介网站在我国开始出现,但“骗人的网站”、“烧钱的网站”之类的强烈批评也一直是如影随行,密不可分。某些婚介网站的骗钱方式跟黑婚介大同小异:
1. 虚构数字引诱人。例如,百合网宣称自己“每年成功牵手超百万“(现改为“每天1500对单身会员成功牵手”),而该网负责人田范江曾在一次全国婚介服务标准体系研讨会上说道,网站注册“这种配对成功率是万分之一” ,照此推算,百合网的注册会员总数就有数百亿人了(百合网开办于2005年5月)。又如,佳缘、百合、珍爱3家婚介网站目前公布的会员人数分别为9000多万、6000万、6000万,合计2亿1千多万人,由此可见,那全国数千家婚介所和婚介网站公布的会员人数若总计起来就更加令人不可想象了!
2. 简单登记忽悠人。各婚恋网站大都只登记性别、年龄、身高、收入、婚姻状况、所在地区、联系方式这几个基本情况,不登记姓名、性格、特长、爱好、住房、住址、职业、单位、个人简历、家庭情况和择偶要求等这些详细内容。他们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实施“被婚托”行为提供方便,同时也给各种居心叵测着敞开方便之门。
3. 反复收费无底洞。跟黑婚介一样,征婚人在婚介网站上登记(他们叫注册)后,大都要先交数千元的会员费。
观各婚介网站的运作过程,大都是在网页上以较好的相片和简单的基本信息引诱人,然后迫使征婚人不得不追加交纳各种名义的费用,如邮票费、升级费、增值服务费、线下活动费、高端猎婚服务费等。
4. 好事难成坏事多多。婚介网站在网页上粘贴征婚人的相片,这是一种公开个人信息的不恰当行为。而这些相片当中肯定有虚假的,这就是欺骗或误导了。
因为每个征婚人的注册信息原本就很简单,故任何人都很难把握发生婚恋关系的可行性,况且所知信息包括相片在内都可能存在虚假的情况,过期失效的情况等,故从中找对象好比进迷宫。多个婚介网站宣传的“万里挑一”,实际上是大海捞针。
过分简单的注册模式让不少坏人乘虚而入,导致许多征婚人上当受骗。例如发生在2011年8月的北京刘擎诉世纪佳缘案;破获于2011年6月的北京“假释犯婚介网上假征婚 诈骗剩女578万元”案;破获于2013年10月的北京丰台一诈骗团伙雇女子当“酒托”, 利用网上交友骗取男网友百万元案等。
婚恋网站推出的“婚姻猎头”、“爱情猎头”、“属相匹配”、“心灵匹配”、 “团购越南新娘”等宣传手段和运作方式,既是吹大牛骗大钱,又是赤裸裸的包办、买卖婚姻行为和迷信活动!
有个知己交友网(http://blog.zhiji.com/local.asp),竟公开设立“已婚男士交友专区”和“已婚女士交友专区”,公开宣传“成熟、包容、充满乐趣的亲密关系”,诱导婚外情!
推进婚介行业规范建设
纵观我国30多年来的婚介兴衰历程,尤其是近10几年来的乱象丛生状况,其根本原因是没有行业规范。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几点意见和建议:
1. 要纠正婚姻介绍提法,推广婚恋介绍提法和婚姻媒介提法。
婚姻介绍即介绍婚姻。介绍婚姻是封建社会的产物,反映包办、买卖、欺骗性婚姻的成立过程。
婚恋介绍即介绍婚恋——介绍男女谈恋爱,俗称介绍对象。介绍对象提法在民间早就流行使用,通俗易懂无歧义。
婚姻媒介是所有的(包括直接或间接地)使双方发生婚姻关系的人和事物的总称,如婚姻介绍人,婚恋介绍人,婚恋介绍服务机构(简称婚介机构,下同),婚介网站,报刊、电视、网站论坛交友平台等征婚形式,以及单位组织的单身男女交友活动等。
必须明确,现代婚姻是一个男女相识、相知、相爱的过程,是当事人自己拿主意的事情,是当事人双方去政府办理合法登记手续的结果,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介绍的。
所以,流行多年的婚姻介绍提法和介绍婚姻说法是不妥的,应当纠正。
2. 婚介机构作为一个受众面很广的社会组织,应当有一个办事条例性质的章程,明确机构性质、服务宗旨、指导思想、登记办法和工作方法,明确登记人与婚介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 婚介机构的权利是汇集登记人的详实信息和收取适当的服务费用,其义务是公布登记人的基本信息和及时传递“有可能发生婚恋及婚姻关系的对象”的详实信息。
换言之,婚介机构履行介绍对象的职责,应当以“有可能发生婚恋及婚姻关系”为标准,以登记人事先了解相对人的详实情况,并自愿跟对方接触认识为前提。
4. 登记人在履行了如实登记自己的详实信息并交按规定交费的义务之后,就享有相关信息的详实情况的知情权和认识对象的选择权。
5. 婚介机构应当使用寻偶人明细登记表,并收取登记人的相片或录像资料,较为全面地了解登记人的各方面情况和择偶要求。
6. 因为婚介机构与登记人形成的法律关系为射幸合同关系,其服务效果具有很强的概率性,即登记人的交费结果存在很大的风险性。因此,婚介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由政府的物价部门来制定。
7. 婚介机构应当有完整的台帐制度,及时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核查及委托人的监督。
8. 婚介机构发布信息应当有登记人的详实资料为依据。否则,就应当按照消保法第55条规定:因其所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要加倍赔偿登记人受到的损失。
总之,婚介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走理性、规范、健康、共赢的发展道路。
(江利刚 / 撰写于2013-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