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10多年来,由婚介机构引发的婚介骗局被曝光无数,却一直未得到根治,究其主要原因,就是没有一个行业规范。
去年11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要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去年12月,民政部李立国部长在《求是》杂志撰文: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其中讲到:“要推进以行业规范、社会组织章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为基本内容的社会规范建设,充分发挥社会规范在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保障群众利益等方面的作用,通过自律、他律、互律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符合社会共同行为准则。”
学习中央文件精神,联系婚介骗局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要明确婚介机构的性质
婚介机构是一个寻偶男女的信息中心和社交平台,具有公共服务性和社会公益性的双重特征。婚介机构只能提供婚恋介绍服务,不能提供婚姻介绍服务。婚介机构的性质应定位于“专为寻偶男女建立档案、公布信息和牵线搭桥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二、要明确婚介机构的服务宗旨
婚介服务关系到人生的幸福指数与家庭的和谐稳定。婚介机构的服务宗旨,应是根据寻偶男女的基本情况和择偶要求,运用健康、文明、多样的工作方式,方便寻偶人在较大的范围选择、认识意中人,促成有缘人结为眷属。
三、要明确婚介机构的指导思想
婚介机构应以《婚姻法》为准则,宣传正确的恋爱观和道德观,宣传与恋爱、婚姻、家庭有关的法律知识和科学知识,为促进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服务,为推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服务。
四、要规范婚介机构的寻偶人登记办法
婚介机构应当使用明细登记表,要求寻偶人如实填写姓名、年龄、单位、住址和择偶要求等各方面的详细情况,并附上相片等证明材料。
多年来流行的婚介所简单登记办法和婚介网站快速注册办法,乃是许多婚介骗局的开端。尔后,很多征婚人被忽悠成为“被婚托”。
所谓“被婚托”,指确是征婚人,但系受“黑婚介”哄骗、误导及劝说而盲目地跟相对人见面的人。
五、要规范婚介机构的工作方法
婚介机构应及时地给每一份新增登记表编号注册,并将每个登记人的基本信息+编号进行公布。
婚介机构应根据登记人的自身条件和择偶要求,及时安排有可能发生婚恋关系的男女接触认识。
婚介机构应设置有完整的工作台帐,真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和服务结果。
六、要明确婚介机构与寻偶登记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婚介机构的给付义务是介绍(不确定是否介绍成功!)有可能发生婚恋关系的对象。
寻偶登记人的基本权利是享有相关信息知情权和认识对象选择权,并能够在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直接跟对方联系。
寻偶登记人还享有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权。即婚介机构应就婚恋介绍事项向登记人如实报告。婚介机构故意隐瞒与婚恋介绍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登记人的利益,应当退还报酬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多年来,某些婚介所和婚恋网站事先推出“提供令你满意的对象资料”,“提供让你见面后感觉满意的征婚对象”, “给你安排N次见面”、“包你成功”之类的承诺,实际上大都是安排“婚托”欺骗人。
预防“婚托”骗局的有效方法是:男女见面前,先审阅、抄录或拍摄对方的原
始登记材料(含有效联系方式)和影像资料。
七、婚介机构的服务费标准要由政府来制定
婚介机构的牵线搭桥工作受区域范围各年龄段登记人的数量、性比,每个人的自身条件、择偶要求和机遇等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服务结果具有很强的概率性——即只能给一部分登记人介绍对象成功,故婚介机构跟登记人形成的法律关系只能为射幸合同关系,而绝不是通常的实定合同关系。
射幸合同指在合同订立时,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或报酬),另一方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尚未(或不能)确定,而有赖于(或取决于)合同成立后约定的偶然事件的发生与否。
由于射幸合同具有很大的风险,在一般情况下,设定这种合同的主体都是国家或政府,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没有权利设定这种合同。据此,婚介机构的服务费标准应当由政府来制定。
八、婚介机构要注意为登记人保密
婚介机构要尊重登记人的隐私权和肖像权,不随意泄露、外传登记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和有关情况等。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婚介行业规范一旦建设起来,“黑婚介”就会土崩瓦解,婚介骗局也就得到有效的遏制。届时,一个个阳光、透明、体现正能量的婚介机构就可以迅速地崛起,并健康地发展!
相关观点:
解剖婚恋网站的骗人把戏
一些婚恋网站推出的“优质会员”、“高端猎婚”、“一定给安排N个合适对象见面”之类的说辞和承诺,乃是一种诱骗人的招术。试问,所谓的“优质”、“高端”,有衡量它的客观标准吗?再问,即便是对方的各方面条件确实好,对方看得上自己吗?还有,婚姻是他人能”猎“的吗?至于合适不合适,应该是当事人双方说了算也。
抵制婚介骗术
规范的婚介机构,只需要求每个寻偶人填写一张明细登记表,然后将其主要信息注册到自己的分类登记表上,加之电子档案和互联网的充分应用,就能做到所有登记人的有关情况清清楚楚,查阅信息一目了然,牵线搭桥有的放矢,回答问题有根有据。
然而,黑婚介则故意把简单事情复杂化,先设计一个所谓的“会员制”收取门槛费,再解释说服务流程有多长、成本高等,尔后便再三推出“婚托”见面又收费,结果不成功还批评人家是“择偶错位”。
“实名制”是噱头
关于“实名制”,百合网总裁田范江曾这样解释道:“实名制仅是要求注册用户按照身份证上的信息进行注册,内容包括姓名、照片和身份信息,至于教育背景、婚姻状况、工作及财产情况等具体信息,因国内并无统一的公民真实信息查询系统,婚恋网站也无法对上述信息进行核实。”由此可见:“实名制”仅是用户信息的一个小部分。“实名制”不能阻止用户在其他信息上弄虚作假。
然而,婚恋网站对“实名制”的炒作宣传,则给人一个经过实名认证后就信息可靠、没有骗子的假象,这涉嫌虚假广告。
其实,“实名制”只是办理登记手续的一个起码要求而已。炒作“实名制”恰恰说明婚恋网站的虚假信息太多!
“详细登记”是婚介机构的职责所在和工作需要。
包括“实名制”在内的详细登记每个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择偶要求,这是婚介机构的职责所在和工作需要。否则的话,委托人便依旧是在一个彼此情况不明,甚至是真假难辨的混沌空间里捉迷藏,跌跟斗;或者是被乱点鸳鸯谱,充当“被婚托”;或者是陷入新骗局,接连吃大亏了。
注意提高专业红娘的资质水平
婚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合适称作专业红娘。
专业红娘应达到热心肠,敬事业,能力强,善处事,品行好,觉悟高的资质标准。
专业红娘应做到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预防坏人坏事发生。即不但要求委托人通过表格如实、全面、具体地介绍自己,还通过对来人、来电、登记材料和工作过程的观察,分析登记人的素质和品质,甄别登记人自我介绍和自我评价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可靠性,以避免工作失误和防止被心术不正者钻了空子。同时提醒每个登记人,注意了解对方的年龄、品性、体质和婚姻状况等真实情况,注意避免较大数额的钱物往来,注意防骗、防盗、不同居。促成男女相识后,如果发现或发生不正常情况,则酌情做出快速反应——或批评教育过错方,或叫停男女相处关系,或通报有关单位。
婚介机构不是婚姻介绍所
多年来,婚介机构被称作婚姻介绍所,介绍对象被称作介绍婚姻,这是错误的。
婚姻是一个男女相识、相知、相爱的过程。事实上,他人的作用只是促成男女的相识,而跟男女的相知、相爱是没有直接的关系的。按照事物的性质主要的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辩证观点,现代婚姻绝大多数都是当事人自己拿主意的,而不是他人介绍的。
换句话说,婚姻是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夫妻关系”。在现代社会,夫妻关系是经过政府合法登记的结果,是任何他人都不能介绍的。
不难理解,婚介机构被称作婚姻介绍所的原因就是通常的介绍婚姻说法,而介绍婚姻说法源自于旧社会的包办婚姻制度,这说明封建传统意识在当今社会还有一定的生存空间和重要影响,应当抵制和消除。
正确认识婚介事物和婚介机构
“婚介”的科学解释应当是婚姻媒介。
婚姻媒介指所有的“使双方发生婚姻关系的人和事物”,其中有婚姻介绍人,对象介绍人,婚恋介绍服务机构(简称婚介机构),报刊、电视、电脑等各种形式的征婚栏目,以及单位组织的单身男女交友活动等。
婚姻媒介中的婚介机构具有寻偶男女信息量大,选择面宽,介绍、联系对象方便快捷,工作方法灵活多样的优越性。
规范的婚介机构,应当是一个寻偶男女自动汇集的信息中心和自由交往的社交平台。
婚介机构的主要作用,就是介绍认识有可能发生婚恋关系的对象。
婚介机构有可能给部分登记人介绍成功婚恋对象,但不可能给所有登记人都介绍成功婚恋对象——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这个规律有个法学上的名词,叫“射幸”。
树立射幸合同意识
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给付义务取决于合同成立后约定的偶然事件的发生与否。
射幸合同具有交易对象是“幸运”或者说是“希望”, 射幸合同成立即生效,射幸合同双方承受的风险不平衡,有严格的适法性和最大诚信性,有等价有偿的相对性等特点。
合法的射幸合同还具有公益性,为社会服务性,设定合同主体是国家或政府等特征。
上述的射幸合同理论要点,完全吻合婚介机构的工作规律。
应当对黑婚介问罪!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观察当今社会相当多数的婚介所和婚恋网站的运行模式——发布虚假广告和公布虚假信息+简单注册方式+交费升级诱惑+婚托+免责条款,实为假借介绍婚姻和提供婚恋平台名义设局,近乎公开地大肆进行诈骗活动。其中不少的婚介所和婚介网站,诈骗钱财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应当对他们问罪!
建议
黑婚介往往打着“自愿交费、协议收费”的旗号高收费、乱收费,正是钻了我国的婚介行业规范没有建设,和与婚介事物密切相关的射幸合同法尚未制定的空子,利用了市场调节价的漏洞和行政监管缺失的漏洞。对此,建议民政部召集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抓紧研究综合治理对策,以维护最广大单身男女的根本利益和法律尊严。
江利刚 / 撰写于2014-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