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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黒婚介问题
发布时间: 2014-11-28 08:18:44 被阅览数: 690 次

 

201284奥一网曾报料——百合网是个大骗子 千万别再上当。随后,网友纷纷跟帖,揭露百合网的诈骗行为。

20121216,中国广播网报道,现在市场上有不少所谓的"高端的婚介公司"专门为高端精英人群服务,介绍费少则1万多、多则68万。记者追问:婚介公司到底是卖服务还是卖人,所谓的恋爱专业指导到底是帮助还是洗脑?

2014319,中国新闻网转载了南方日报的文章——《世纪佳缘被指报价混乱 男士高端婚恋服务起价4万》。遭遇欺骗身心倍受伤害的陈小姐说,世纪佳缘开展的高端猎婚服务大有猫腻,不但报价混乱漫天要价,而且介绍给客户的约会对象多为“乱点鸳鸯谱”。

    在黄山鹊桥网“婚介乱象”栏目内,类似的报道文章转载有许许多。

大量事实说明,在当今社会上,相当多数的婚介所和婚恋网站都是假借介绍婚姻和提供婚恋平台名义设局近乎公开地大肆进行诈骗活动,并且诈骗钱财数额巨大,甚至是特别巨大!

调查研究可知,这些婚介所和婚恋网站一方面隐瞒了自己不可能给人人都找到对象的事实真相,另一方面则打着“自愿交费、协议收费”的旗号高收费、乱收费。他们这是钻了我国的婚介行业规范没有建设,和与婚介工作规律密切相关的射幸合同法尚未制定的空子,利用了市场调节价的漏洞和行政监管不力的漏洞而得逞的。

其实,要是有政府部门出面进行监管的话,运用现有的相关法规,就能遏制黑婚介的违法行为。

例如,《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据此,婚介活动委托人一方交费后,就应享有相关信息知情权和认识对象选择权,并能够在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直接跟对方联系。

又如,《价格法》规定:“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据此,婚介机构不能漫天要价。

再如,《合同法》第二十三章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据此,婚介机构就应将能否找到合适对象要看机会的重要事实,和有效登记人总数、性比、基本信息等的重要事实,告诉委托人,并执行“完成居间任务再行付款”的实定合同规则。

有人说,婚介合同可以当服务合同看待,那就应当先行明确服务内容——结识有可能发生婚恋关系的对象,而不是有个人给见面就行。同时明确工作量和工作要求——一般只需提供比较完整的信息资料,并征得相对人的同意便可。再说由此核定的服务费,应当公平合理,公开透明。

还有,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婚介机构向委托人提供婚介服务的质量、过程、效果、风险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委托人享有知悉其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享有自主选择服务方式的权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

还有,《民法通则》和《婚姻法》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显然,那些介绍婚姻、婚姻猎头的说法,婚介高收费、乱收费的做法,以及把婚介当作一门生意,甚至提出什么“产业化”的发展理念等等,都是违法的!

另外,要是射幸合同法——这个在外国已有明文规定,在我国尚未立法定义的法规能早日制定,或相关理论能早日取得社会共识,黑婚介将土崩瓦解,迅速灭亡!

 

江利刚 / 撰写于201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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