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对象难”是当今社会一大问题。
“找对象难”的主要原因是寻偶男女之间信息不通、情况不明和交往不易,因此,他们需要媒介。
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共中央书记处曾开会研究了大男大女问题。会后,全国各地曾掀起一个大办婚介所和举办大龄青年交谊会的热潮。但是,由于一些婚介红娘传承了旧式媒人的反复说教方式,以及错误使用婚姻介绍所的提法和介绍婚姻的说法等,故受到巴金先生和雷洁琼副委员长的尖锐批评:“婚姻介绍所是历史的倒退,包办婚姻的复活!”
近10多年来,各地出现了许多民办婚介机构和婚介网站,但透过现象看本质,竟然大都是“黑婚介”!
“黑婚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广告、入会花招、格式合同、网络圈套、使用“婚托”、隐瞒真相等各种手段,公开地向寻偶登记人高收费、乱收费,且其服务结果大都是“这些相亲的大龄单身朋友们不仅没有找到合适的对象,反而伤财伤身又伤心。”例如,中国广播网曾报道:“北京某些所谓的高端的婚介公司收取介绍费少则1万多、多则68万”。又如,南方日报曾报道:“世纪佳缘服务费用基本10万元起;珍爱网大都是几千块;百合网则取了一个中间值最低9999元,最高15万元。”再如,杭州日报曾报道:“中国红娘的会员费从28800元、68800元、108800元不等,最高的100万也有”。由此可见,这些婚介机构和婚介网站的诈骗行为,已涉嫌我国《刑法》第266条所讲的“诈骗钱财数额巨大”和“特别巨大”!
与此同时,出现了一股明显的包办婚姻思潮。例如,公开宣传的婚姻猎头、爱情猎头、包你满意之类的说法。又如,“为征婚者介绍配偶”说法写进了“婚介国标”的术语解释。再如,有的婚介合同这样写道:“登记结婚后,须在一周内书面通知乙方(指婚姻介绍所),未通知者自行承担相关民事法律责任”。
开办婚介机构和婚介网站本是一件成人之美的大善事,但前后经历了30多年,还是迟迟没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个中问题值得深思!
为了亿万寻偶男女的人生幸福,也为了一项全国性公益事业不致于夭折;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与文明进步,也为了维护《婚姻法》的尊严和自由婚姻思想不被亵渎,我联系自己的婚介实践经验和婚介研究成果,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如下:
1. “婚介”二字有“婚恋介绍”、“婚姻介绍”和“婚姻媒介”3种解释。
“婚恋介绍”指介绍对象。
“婚姻介绍”指包办婚姻。
“婚姻媒介”指所有的(包括直接或间接地)使双方发生婚姻关系的人和事物。如婚姻介绍人,对象介绍人,婚恋介绍服务机构(简称婚介机构),婚介网站,报刊、电视、电脑等各种形式的征婚栏目,以及单位组织的单身男女交友活动等。
2. 现代婚姻媒介的性质与旧时婚姻媒介的性质有根本上的区别。旧时婚姻媒介大都是介绍婚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往往占支配地位。现代婚姻媒介大都是介绍对象,且当事人愿不愿意跟对方认识、交往及结婚,都是自己拿主意的。
3. 婚介机构和婚介网站的主要职能是为寻偶男女建立档案、公布信息和牵线搭桥,是提供信息服务。
4. 婚介信息服务活动应快步走上专业化、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运行路子。
5. 寻偶登记人应享有相关信息知情权、认识对象选择权和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权。
6. 受区域范围各年龄段登记人数、性比,个人的自身条件、择偶要求和机遇等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婚介机构和婚介网站不可能给每个登记人都介绍对象成功,故任何婚介机构和婚介网站都不可以事先承诺服务结果,也不宜片面追求所谓的“成功率”。
7. 要运用射幸合同理论和《民法通则》等有关法规,综合治理婚介乱象问题。
8. 婚介服务应当有反映正能量的行业文化。
9. 建议由民政部或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牵头,组织社会学、伦理学、心理学、生理学、法学、美学、语言学等各学科的专家、学者,针对婚介事物进行专项调研,以解决有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江利刚 / 撰写于2014-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