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对婚介机构的监管缺位问题亟待解决。
建议民政部监管婚介机构的三大理由如下:
一、社会需要婚介机构,但长期以来,相当多数的婚介机构违法行为严重,实为“黑婚介”,这不正常!
“黑婚介”普遍地使用虚假广告误导人和使用“托儿”糊弄人,违反《民法通则》、《合同法》等规定的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守法原则。
“黑婚介”普遍地高收费和乱收费,违反《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黑婚介”普遍地事先收取高额的会员费、升级费、见面费等,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黑婚介”普遍地以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为目的,虚构大量的“会员”数字、 “会员”信息和“牵手”数字,蓄意隐瞒、回避自己很难帮助委托人找到合适对象的事实真相及所介绍的“对象”的详实情况等,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如某些婚介网站的活动过程,实际上已构成诈骗集团性质,应列入大案、要案查处!
“黑婚介”还公开地打出介绍配偶、婚姻猎头、爱情猎头、团购越南新娘等旗号,违反《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婚介机构开展活动的时间已有30多年,但一直没有行业规范,这不正常!
首先,必须明确婚介机构的给付义务是提供有可能发生婚恋关系的对象信息和介绍有可能发生婚恋关系的对象认识,而不是乱点鸳鸯谱,更不可以安排“婚托”给见面。
其次,必须明确征婚委托人的基本权利:享有相关信息知情权、是否认识对象选择权和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权。某些婚介机构推出的所谓的心灵匹配服务、恋爱专业指导及“择偶错位“批评等,涉嫌强制服务和干涉他人婚恋自由。
第三,必须强调婚介机构应使用寻偶人明细登记表要求和实施工作台帐制度要求,做到既了解每个委托人的详实情况,又真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和服务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必须强调婚介工作规律——即婚介服务的射幸合同性质,并形成社会共识。婚介机构的确能帮助一部分寻偶人找到合适的对象,但不可能给每个人都找到幸福,也不是谁交的钱越多,成功的把握性越大。
第五,必须按照射幸合同法理,由政府制定婚介机构的收费标准。届时,黑婚介没有黑心钱好赚,会一个个自动倒闭。
三、民政部负有对婚介服务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的职责。民政部原部长李学举早就宣称:要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运行规则以规范婚介机构的市场活动,并将其视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还强调“不允许放纵、纵容婚介机构或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现任民政部长李立国亦撰文说要“推进以行业规范、社会组织章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为基本内容的社会规范建设”。可实际上,民政部至今未出台规范婚介服务行为的相关政策和法规,这不正常。
综上所述,建议民政部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研究婚介工作规律,制定婚介工作规范,促使全国的婚介工作尽快走上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正确轨道。
(江利刚 / 撰写于2014.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