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射幸合同理论,认识婚介工作规律,乃是按照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要求,规范婚介服务行为,推进婚介行业规范建设的重要举措。
射幸合同的适用范围已公认的有:保险买卖、彩票买卖、期货买卖、有奖销售、金融期货、金融期权、远期外汇买卖、股票指数交易等。但从实践上看,婚介服务应当列入其中。
射幸合同在某些国家的民法中已有明文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1104条第2款和第1964条,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第1776条、第2982条,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91条等),但在我国法律上只取得无名合同的法律地位。从法学理论上讲,无名合同由于缺乏典型的和具体的法律调整规范,容易导致法律适用的紊乱。联系实际看问题,当今社会的婚介乱象就是一个明证。
关于射幸合同,我国法学界为之著书立说的成果并建议为之立法的呼吁已有不少,如《论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总论》、《射幸合同立法研究》等。虽说这项立法工作目前尚未启动,但在科研成果应用上不妨参照实施。
现就射幸合同理论与婚介工作规律的密切关系分析如下:
一、射幸合同指在合同成立时,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或报酬),另一方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尚未(或不能)确定,而有赖于(或取决于)合同成立后约定的偶然事件的发生与否。
射幸合同的缔约双方负有相互给付的义务,但射幸合同的交易标的物在合同缔结时尚不实际存在,所存在的只是当事人一方获得该标的物的偶然性。而当事人另一方的给付义务,亦取决于合同成立后约定的偶然事件的发生与否。
同理,婚介委托人在登记、交费时,婚介机构能否给委托人介绍成功发生婚恋关系的对象尚未(或不能)确定,而有赖于(或取决于)与之各方面条件、要求接近合适并彼此愿意接触认识的对象的出现与否。
不难理解,婚介的目的是促成婚姻,而婚姻是终身大事,受男女双方的年龄、外貌、文化、品性、经济状况、居住区域、择偶要求,以及各婚介机构有效登记人数、登记人群性比结构等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任何一个婚介机构都不能事先做出安排中意对象见面的约定,而只能取决于是否有机会——即“缘分”。
二、 射幸合同的构成要件为:
1. 射幸合同当事人。
2. 合同标的。
3. 双方就成立射幸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
即一旦满足这些条件,射幸合同即成立。而射幸合同的生效要件则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条件实现。
同理,婚介合同的成立要件有:
1. 婚介委托人和婚介机构。
2. 委托(或服务)内容:提供有可能发生婚恋关系的对象信息和介绍有可能发生婚恋关系的对象给认识。
3. 委托人一方委托婚介机构帮助自己找对象,但不强求成功;婚介机构认真负责地做好信息平台工作,而不欺瞒哄骗。
婚介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合适或可能建立婚恋关系的男女当事人的出现。
三、射幸合同具有交易对象是“幸运”或者说是“希望”, 合同成立的特殊性,合同双方承受的风险不平衡,有严格的适法性和最大诚信性,有等价有偿的相对性等特点。
同理,婚介合同具有服务效果是“缘分”,委托人登记、交费后即生效,委托人与婚介机构双方承受的风险不平衡,应当明细登记、适当收费、规范服务和合同双方都诚实守信,有婚介机构跟服务对象个体之间不是等价有偿关系,但跟服务对象群体之间是等价有偿关系等特点。
四、合法的射幸合同具有公益性和为社会服务性的法律特征。
婚介机构是为寻偶男女群体服务的,其服务过程和服务效果影响到千千万万民众的幸福安康,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与文明进步,其公益性和为社会服务性是显而易见的。
五、射幸合同具有很大的风险,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设定这种合同的主体都是国家或政府,企业没有权利设定这种合同。
同理,婚介服务成功与否的概率性很强,故应当由政府来制定收费标准,而不合适任由婚介机构自行制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婚介机构的工作规律就是射幸合同。这个规律一旦形成社会共识,黑婚介的高收费、乱收费将受到遏制。若国家制定、出台《射幸合同法》,婚介工作就有法可依了。
(江利刚 / 撰写于2014-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