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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婚姻媒介问题 抓好婚介管理工作
发布时间: 2015-08-25 07:31:22 被阅览数: 854 次

 

婚姻媒介,分婚姻介绍与婚恋介绍两种类型,指所有直接或间接地使双方发生婚姻关系的人和事物。

婚姻媒介,在过去,一般叫“做媒人”,并有“红娘”、“月老”的美称。

婚姻媒介,在现代,有婚姻介绍人,对象介绍人,婚恋介绍服务机构(简称婚介机构,下同),报刊、电视、电脑征婚,以及单位组织的单身男女交友活动等各种形式和称谓。

厘清各种婚姻媒介和婚姻当事人的关系,有利于综合治理婚介乱象,有利于科学发展婚介事物。

 

封建包办婚姻制度与传统婚介方法

 

婚姻媒介,在过去,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我国早在西周时代,就确立了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核心的封建包办婚姻制度,其内涵指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得到家庭与社会的认可。就家庭而言,首先必须经父母同意,没有父母的同意,男不得婚,女不得嫁;就社会而言,必须经媒人说合,由媒人沟通男女家庭,选择门当户对之人。该制度一直沿用到封建时代的结束。

封建包办婚姻制度有法律的支持。如《大明律》明文规定:“嫁娶皆由主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亲主婚,其夫亡携女适入者,其女从母主婚。”

封建包办婚姻制度有习俗和规矩的支持—— “媒妁之言”与父母之命同等重要。在《诗经》中,有“娶妻如何,匪媒不得”的说法。《礼记》中则规定:“男女非有行媒,不相嫁娶。”所谓“男子无媒不娶妻,女子无媒则不嫁”,这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几乎是人人都得遵守的。如果哪对男女在没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情况下而轻言嫁娶,将受到社会与风俗的巨大压力,甚至会发生各种人间悲剧。

封建包办婚姻制度得以传承几千年,自然有其合理的一面。细想一下,在那种年代的早婚习俗下,子女尚未成年——智力、能力、财力等各方面的条件都没有成熟,却要谈婚论嫁,自然少不了父母的操心安排。再说所谓的“父母包办”并非绝对,父母一般也要征求子女的意见的。

封建包办婚姻制度得以传承几千年,其不合理的一面不可否认。如出于社会等级制度——门当户对理念的强行拆散有情人,出于政治或经济需要而违背婚姻当事人意志的强行联姻,出于维护封建婚姻制度需要的男女授受不亲习俗等。

五四运动以后,封建包办婚姻制度受到冲击,“媒妁之言”——由职业媒人的介绍婚姻,逐步演变成亲戚、朋友介绍对象,老师、同学介绍对象,单位、组织出面的介绍对象等。解放后,国家颁布《婚姻法》,正式宣布实行婚姻自主的婚姻制度,同时开展了全国大宣传活动。这期间,传统媒人的社会地位一落千丈,介绍对象说法非常流行,但介绍婚姻的说法及婚姻介绍人的提法依然存在。

不难理解,介绍婚姻和介绍对象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介绍婚姻表示包办他人婚姻的关系,媒人掌握婚姻成功的主导权;介绍对象则表示男女初次认识或刚开始谈恋爱的途径,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跟对方相识、相爱及结婚。

 

婚姻媒介社会化与相关问题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伴随大批知识青年返城而暴露出来的大男大女问题,婚姻媒介开始走向社会化——公益性婚介机构和报刊征婚应运而生,单位组织的的集体交友活动蓬勃开展。

婚姻媒介社会化的主要形式是成立婚介机构,其主要作用就是多多创造社交条件和机会,帮助众多的寻偶男女解决找对象难的问题。至于当事人愿不愿意认识对象和认识对象后怎样谈恋爱,以及要不要结婚,那完全是当事人双方自己考虑、经历和做决定的事情,他人不能干涉。换言之,现代红娘就是自由婚姻的铺路石和引路人。但遗憾的是,当年的那场婚介大活动在舆论上和实践上都没有明确这一特定关系,例如,有不少当红娘的使用了旧式媒人的反复说教、扬长避短的方法。又如,大多数婚介机构都使用了婚姻介绍所的名称,某些政府文件和宣传报道上也使用了婚姻介绍所的提法。于是,1984年底,在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召开的年会上,巴金先生和雷洁琼副委员长尖锐地批评指出:“婚姻介绍所是历史的倒退,包办婚姻的复活。”之这项活动的实际效果远远低于各举办单位和有关领导的期望值,工作人员编制难落实,活动经费难追加等的缘故,于是先盛后衰,不了了之。

与此同时,在《中国妇女》、安徽《婚姻家庭研究》等一些刊物的文章中,出现把父母包办婚姻、他人介绍对象和自由恋爱并列为确定婚姻关系途径和婚姻缔结方式,把他人介绍对象与自由婚姻割裂开来或对立起来的错误观点。

尽管如此,19855月,全总女工委、团中央宣传部和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联合在北京召开了全国40家婚姻介绍所座谈会,会议肯定了开展婚姻介绍工作是符合我国国情和适应社会需求的作用,并提出了重视婚姻介绍所的社会功能,把它办成“指导青年树立正确恋爱观的教育中心,指导青年家庭生活的咨询中心和青年社交中心”的发展目标。随后,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又作了五大城市已婚妇女实现婚姻关系途径的社会调查,认定“由于民族传统习俗、文化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社会影响,在我国确定(实现)婚姻关系,多数是需要婚姻媒介的”;“婚姻媒介已冲出家庭和社会的狭小圈子日益社会化”;建议“要进一步发挥社会作用,多兴办些婚姻介绍所”。然而,这些很好的意见在当时的各地婚姻介绍所纷纷关门态势下,根本不起什么作用。

 

有社会需求就会有社会服务。虽然官办的公益性婚介活动开展不下去,但由于千千万万单身男女找对象难问题的客观存在,2000年前后,民办的营利性婚介活动顺应社会需求而逐渐兴起,几年后形成高潮,并出现了婚恋网站。但更为遗憾的是,透过现象看本质,这次民办婚介大活动不仅是公开地宣传包办婚姻,而且是几近公开的借婚姻实施诈骗!

先说现代版的包办婚姻。近10几年来,民办婚介活动不仅大量使用婚姻介绍所的名称和介绍婚姻的说法,而且推出爱情猎头、婚姻猎头的名号和书面的婚姻介绍合同形式,甚至推出了婚介国标——“婚姻介绍”术语解释——“为征婚者介绍配偶”这样十分错误的文字。显然,这些都是跟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婚姻自主原则相悖的。

再说借婚姻实施诈骗。过去的包办婚姻大都还有个婚姻关系成立的结果,现代版的包办婚姻则大都是子虚乌有。看那些婚姻介绍所首先是凭借虚假广告引诱得寻偶男女前往注册成为所谓的“会员”,然后是凭借“提供令其满意的征婚对象”的虚假承诺收取一笔高额的“会员费”, 接着再安排“婚托”给见面又反复收取见面费、成功费等。而那些所谓的婚恋网站的骗人方法跟婚姻介绍所大同小异:先以简单注册方式收取数千元会员费,后以阻断用户信息、提升会员级别等方式一次次再收费——如会员想了解中意目标的基本情况要交钱,询问对方的联系方式要交钱,联系不成功后想认识其他人又要交钱。总之,观这些婚姻介绍所和婚恋网站的活动全过程,完全符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特征。

 

规范婚介服务行为与抓好婚介管理工作

 

毋庸置疑,社会需要婚介机构,但婚介机构的服务行为亟待规范。

首先,要明确婚介机构的职能定位是寻偶男女的信息中心和社交平台,而不是婚姻介绍所;其行业性质是公益性服务机构,而不是营利性赚钱企业。

第二,要规范婚介机构的寻偶人登记办法,做到1张登记表说明寻偶人的姓名、年龄、单位、住址和择偶要求等各方面的详细情况,并附有相片等证明材料。

第三,要规范婚介机构的工作方法,做到及时地给每一份新增登记表编号注册,及时地把每一个登记人的基本信息+编号进行公布,及时地安排每一对有可能发生婚恋关系的男女接触认识,并做到服务对象、服务过程和服务结果都有真实、完整的台帐记录。

第四,要明确婚介机构的给付义务是介绍认识当事人事先认可的有可能发生婚恋关系的对象,而不可以乱点鸳鸯谱,更不能用婚托。

第五,要明确寻偶登记人享有相关信息知情权、认识对象选择权和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权。

第六,要明确婚介机构跟登记人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射幸合同关系,而绝不是通常的实定合同关系。

注意:任何一家婚介机构的给付义务都受区域范围各年龄段登记人的数量、性比,每个人的自身条件、择偶要求和机遇等许多客观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其服务效果都具有很强的概率性——即可能安排一部分接近合适的男女接触认识,但不可能做到人人都有认识对象的机会。

第七,根据婚介机构的公益性质和中介射幸合同性质,婚介机构的服务费标准应当由政府来制定。

第八,尊重个人隐私权,做到不随意透露个人信息和注意给登记人保守秘密。

第九,婚介工作应当有正确的理论指导、健康的舆论导向、系统的行业组织和体现正能量的文化宣传。

概括地说,婚介工作应当尽快地走上当事自愿登记、自我介绍、自己选择、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介服务过程专业化、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现代化的健康运行轨道。在这个轨道上,大、中城市的婚介机构不但要有日常的接待服务,而且要有适当规模的活动场所,有经常化、持久化和常态化的各种各样的集体活动,以方便登记人在这些独特的活动中既学习知识,娱乐身心,又巧逢知音,培养感情。

 

社会调查表明,出现大范围的包办婚姻思潮和借婚姻实施诈骗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归属管理问题不明确和行政监管出现真空。为此,笔者建议如下:

一、要确定妇联组织为婚介主管部门。

妇联组织合适成为婚介主管部门的理由有4条:

1. 妇联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有关心妇女生活,拓宽服务渠道,发展公益事业,推动全社会为妇女儿童和家庭服务的任务。

2. 婚介工作与妇女生活密切相关,且从事婚介工作的专业红娘大多是女性。

3. 妇联有个婚姻家庭研究会组织,汇集了婚姻家庭方面的专家学者,承担了“为帮助群众建立幸福的家庭服务”的使命,有“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分析、研究婚姻家庭方面的问题,进行实际调查和宣传教育活动”的任务。而做好婚介工作既是多多促成有情人相识的客观需要,也是提高婚姻质量,建设和谐家庭的重要基础,相关的理论研究工作、社会调查工作、建章立制工作、总结表彰工作和宣传教育活动,合适由他们牵头来做。

4. 妇联有个婚姻家庭咨询师推广项目,亟待通过婚介事业的科学发展而落到实处。

二、要强化民政部门的婚介监管职责。

民政部承担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婚介所)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负责指导婚姻(应为婚介)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职责。然而,婚介机构出现30多年了,除在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提到登记范围有“民办婚姻介绍所”外,几乎未出台与婚介管理有关的正式文件,建议对此进行追补,如制定、出台《婚介机构章程》、《婚介工作规范》、《婚介机构管理规定》等。

三、要撤销工商部门的婚介登记职能。

200211月起,成立婚介机构既可到工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也可到民政部门申请民非登记,这不好。婚介机构到工商部门登记了就属于企业性质,其基本的公益性服务职能就演变成政府允许的做生意,就方便某些人假借“市场定价”的名义高收费和乱收费。再说,婚介机构的具体经营行为一直不属于工商部门的监管范围。还有,实践证明,两家登记的结果就是出了问题谁都不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婚介乱象亟待治理,婚介理论亟待研究,婚介规范亟待建设,婚介监管亟待抓好。

 

 (江利刚 / 撰写于201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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