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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介绍所应更名为婚恋介绍所
发布时间: 2014-12-16 21:50:00 被阅览数: 877 次

 

顾名思义,婚姻介绍所就是介绍婚姻的地方。

《现代汉语词典》注释:婚姻,指“结婚的事;因结婚而产生的夫妻关系。”而结婚,指“男子和女子经过合法手续结合成为夫妻。”由此可见,在实行婚姻自由制度的现代社会,“结婚的事” 和“夫妻关系”是当事人自己拿主意,并经过政府登记后成立的,而不是他人介绍的。

其实,“介绍婚姻”这个说法,来源于旧的婚姻制度。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确立了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核心的封建包办婚姻制度,其内涵指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得到家庭与社会的认可。就家庭而言,首先必须经父母同意,没有父母的同意,男不得婚,女不得嫁;就社会而言,必须经媒人说合,由媒人沟通男女家庭,选择门当户对之人。

封建包办婚姻制度中的“媒妁之言”与父母之命同等重要。在《诗经》中,有“娶妻如何,匪媒不得”的说法。《礼记》中则规定:“男女非有行媒,不相嫁娶。”所谓“男子无媒不娶妻,女子无媒则不嫁”,这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几乎是人人都得遵守的。正由于媒人在婚姻关系中所处的重要地位,自然形成了“介绍婚姻”的说法。

五四运动以后,封建包办婚姻制度受到冲击,“媒妁之言”——几乎是由职业媒人独揽的“介绍婚姻”,逐步演变成亲友、老师、同学或组织出面的“介绍对象”。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颁布《婚姻法》,宣布实行婚姻自主的婚姻制度以后,旧式媒人的社会地位更是一落千丈,而“介绍对象”的说法则比较流行。不过,“介绍婚姻”的说法及“婚姻介绍人”的提法依然存在。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为给大男大女们开辟一条社会化的找对象途径,全国各大、中城市都成立了不少的专门服务机构,但不小心而给这些机构取用了一个错误的名称——婚姻介绍所。

辩证法告诉人们,形式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反作用。与婚姻介绍所这个错误名称(形式)上的误导不无关系,当年的那些婚介所的热心红娘们或多或少地表现了旧式媒人的保媒拉纤言行,故被巴金、雷洁琼等老一辈革命家尖锐地批评为“婚姻介绍所、红娘组是历史的倒退,包办婚姻的复活。”

10几年来,不少的民办婚姻介绍所和婚恋网站公开宣传自己是“婚姻猎头”、“爱情猎头”,公开批评不听从他们“乱点鸳鸯谱”的委托人是“择偶错位”,并在所谓的“婚介国标”中直接使用了“婚姻介绍服务机构为征婚者介绍配偶”的提法——这就是真正的包办婚姻思潮,是倒退了!!!

联系实际看问题,婚姻介绍所这个名称在社会上已经家喻户晓,但是大多数人都没注意到这当中的错误,且有部分人还或多或少地寄希望于婚介机构包办婚姻,更有一些“黑婚介”大言不惭地把自己吹捧成“包你满意”的天使。这表明沿袭几千年的旧思想旧观念在当今社会还有一定的生存空间,甚至被“黑婚介”转换成骗人的工具了,应当抵制、压缩和消除。

那么,婚姻介绍所这个名称应当怎样更正为好呢?

首先区别“介绍婚姻”和“介绍对象”这两种说法的不同之处:“介绍婚姻”是旧社会的一条确定婚姻关系途径或婚姻缔结方式,媒人处于婚姻成败的主导地位;而“介绍对象”则是新社会的一条男女初次认识或刚开始谈恋爱的途径,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跟对方相识、相爱及结婚。按照“事物的性质主要的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的观点,婚姻介绍所这个名称应当更改为“对象介绍所”。

然后区别“婚姻介绍”和“婚恋介绍”这两种说法的不同之处:“婚姻介绍”即介绍婚姻,“婚恋介绍”则指介绍人家谈恋爱。显然,“婚恋介绍”跟上述的“介绍对象”是一对同义词。

按照名称应当顺口、响亮的要求,“对象介绍所”这个名称还需要进一步更改为“婚恋介绍所”。

 

 江利刚 / 撰写于201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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