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全国各大、中城市兴办的婚姻介绍所,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先盛后衰。近10几年来,全国各地开办的婚姻介绍所及婚恋网站,乱象丛生,被人们称为“黑婚介”。开办婚姻介绍所,本是件大好事,但一直没有办好,个中原因发人深省。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表明,在实行婚姻自由制度的现代社会,婚姻介绍所应更名为婚恋介绍所。而在婚恋介绍所这样一个参与人众多,对人们生活影响大的服务行业里,应当有一套严谨规范、科学合理的行业规章,有一个结构严密、生命力强的组织系统,有一个承前启后、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同时还要有一个责任明确充满活力的业务主管单位。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在全国各大、中城市,曾兴办了婚姻介绍所,为大男大女牵线搭桥,使一部分人走进了婚姻的殿堂。但是,由于“婚姻介绍所”的提法上失误和“介绍婚姻”的说法上失误等原因,导致婚姻介绍所先盛后衰。1984年底,巴金、雷洁琼还尖锐地批评指出:“婚姻介绍所是历史的倒退,包办婚姻的复活”。
近10几年来,全国各地又开办了婚姻介绍所和婚恋网站,但因为出现了虚假广告、虚伪承诺、高收费、乱收费、拉皮条、用“婚托”,强制服务、霸王合同、包办买卖婚姻行为和干涉婚恋自由行为等许多的不良现象,使得许多委托他们找对象的男女受骗上当,故被人们称为“黑婚介”。
开办婚姻介绍所,帮助单身男女解决他们的婚姻问题,这本是一大善事,也是一大好事。然而,30多年来,这件大好事一直没有办好,个中原因发人深省。
理论研究与社会实践表明,在实行婚姻自由制度的现代社会,婚姻介绍所应更名为婚恋介绍所。而在婚恋介绍所这样一个参与人众多而不可缺少,对人们生活影响大而具有重要意义的服务行业里,应当有一套严谨规范、科学合理的行业规章,有一个结构严密、生命力强的组织系统,有一个承前启后、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同时还要有一个责任明确充满活力的业务主管单位。
故此,特建议如下:
一、妇联组织既是我国《婚姻法》的起草单位,又有“拓宽服务渠道,发展公益事业”和“分析、研究婚姻家庭方面的问题,进行实际调查和宣传教育活动”的工作任务。而婚介服务活动的质量和数量如何,跟妇联组织一直重视的妇女权益、妇女生活、婚姻质量、家庭和谐等社会问题息息相关。所以,妇联组织合适作为婚恋介绍所的业务主管单位。
二、全国妇联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聚集了全国著名的法学、伦理学、社会学、语言学、心理学、性学等许多个学科的专家,和来自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司法系统、民政部门、群团组织等许多个省级研究机构的团体会员,有“为帮助群众建立幸福的家庭服务”的神圣使命,有对婚姻家庭现状、问题及其规律进行宏观研究,提出对策建议的工作任务,故由她们负责研究跟婚姻家庭有重要关系的婚介理论问题和婚介方法问题,起草婚介行业的法规和章程最为合适。
三、组织是执行路线的保证。在全国的婚恋介绍所的服务活动基本走上正确的轨道之后,由各级妇联组织牵头,及时建立专业红娘组织系统——中国红娘协会和各省、市红娘协会。
四、没有文化的婚介服务活动是没有生命力的。由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负责,创办1份《月老报》、1份《红娘》杂志,并开通1个中国红娘网。
五、由全国妇联牵头,每两年召开一次全国红娘大会,总结先进经验,表彰优秀红娘。
为最广大单身男女着想,为他们的婚恋自由服务——这是时代对婚恋介绍所的要求,也是民众对婚恋介绍所的希望。相信在党和政府的关心、扶持和有效管理下,通过拨乱反正、正本清源和聚集正能量,全国的婚恋介绍所就一定能够转变成一项既符合婚姻自由制度又具有勃勃生机的社会慈善大事业和社会公益大事业!
相关观点
1. 从理论上讲,婚姻介绍所和婚恋介绍所都是婚姻媒介——使双方发生婚姻关系的人和事物,但这当中有直接与间接之分,有内因跟外因之别。
顾名思义,婚姻介绍所就是介绍婚姻的场所。因为婚姻指“结婚的事”和“因结婚而产生的夫妻关系”,故介绍婚姻就是包办婚姻。而婚恋介绍所只是介绍男女谈恋爱,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介绍对象,又称信息服务,有间接促成婚姻的积极意义,但不包办婚姻。
按照“事物的性质主要的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的观点和“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的观点,婚恋介绍所提法合情合理,婚姻介绍所提法必须淘汰!
2. 婚恋介绍所的主要工作就是:把每个委托人的详实情况登记好并分类注册好,然后通过公布每个人的基本信息和传递有可能发生婚恋关系的详实信息的方式,随机促成有缘人接触认识。
3. 婚恋介绍所跟委托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婚恋介绍合同关系。在这一彼此平等的合同关系中,委托人一方有自我介绍真实情况和适当交费的义务,也有了解相关信息、选择认识对象的权利;婚恋介绍所一方有要求委托人如实登记具体情况和向委托人适当收取服务费的权利,也有及时介绍合适对象(专指“有可能发生婚恋关系的对象”)的给付义务,以及观察、甄别登记人自述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客观性,告诉登记人相关注意事项,注意尊重个人隐私权等的职业化的责任。
4. 值得大家重视并亟待形成社会共识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婚恋介绍合同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射幸合同”关系——委托人一方支付费用,婚恋介绍所是否履行给付义务——给委托人介绍合适对象尚未(或不能)确定,而有赖于(或取决于)跟委托人的年龄、外貌、文化、品性、经济状况、居住区域和找对象要求等接近合适并彼此愿意接触认识的对象的出现与否。
5. 每个人都有可能通过婚恋介绍所找到合适的对象,但不可能人人达到目的。射幸——这便是婚恋介绍所的工作规律。
6. 法学理论上早就讲到,因为射幸合同具有很大的风险,故在一般情况下,设定这种合同的主体都是国家或政府,企业没有权利设定这种合同。
同理,婚介服务成功与否的概率性很强,加之婚介服务欺诈问题的严重性,故亟待国家或政府来制定收费标准,而不允许婚介公司和婚恋网站高收费、乱收费!
7. 佳缘网、百合网、珍爱网等同类婚恋网站应当依法关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违法责任!因其存在虚假广告、虚假信息、隐瞒真相、霸王合同、高收费、乱收费等诸多问题,涉嫌诈骗行为,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8. 任何人都不能包办他人的婚姻。任何人也别寄希望于他人包办自己的婚姻。某些婚介公司和婚恋网站推出的“婚姻猎头”、“爱情猎头”噱头是骗人钱财的!
9. 我们一定要把婚恋介绍所办好!把它办成阳光、透明、体现正能量的服务机构,办成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现代化和职业化的大家交口称赞的服务机构!
江利刚 撰写于2015-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