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40年来,婚姻介绍的提法和介绍婚姻的说法可谓家喻户晓,但却是不规范的。 众所周知,婚姻介绍是一个主谓词组,陈述婚姻是介绍的。联系现代社会的实际情况来看,的确有许多的婚姻是从他人介绍认识开始的,但普遍地也是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自由来往并经过政府登记后成立的,按照事物的性质主要的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辩证观点来判断,这样的婚姻应该说是自己拿主意的,而不是他人介绍的。 追根溯源,婚姻介绍提法来源于人类延续几千年的包办婚姻制度——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包揽话语权和决定权的情况下,一些当事人的婚姻是介绍成功的可谓不假。不过,对于那些父母或媒人只是牵线搭桥,实际上是当事人双方自由恋爱后自主结婚的情况来讲,则另当别论——他人介绍就是介绍男女谈恋爱,应视作婚恋介绍为宜。 理论研究表明,婚姻介绍和婚恋介绍都是婚姻媒介——使双方发生婚姻关系的人或事物。其区别就在于“是直接地还是间接地”使双方发生婚姻关系,并由此区分不同的媒介性质和婚姻性质——凡是他人介绍后直接发生婚姻关系的,就是婚姻介绍,属于包办婚姻范畴(其中涉及较大数额钱物的,属于包办买卖婚姻范畴);凡是他人介绍后间接发生婚姻关系的,就是婚恋介绍,属于自由婚姻范畴。 区分婚姻介绍和婚恋介绍这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有四个方面的社会意义: 其一,婚姻介绍是历史的倒退,包办买卖婚姻的复活。而婚恋介绍则只是为男女相识或来往提供帮助,不影响当事人自己拿主意的权利。 其二,黑婚介凭借婚姻介绍名义高收费,甚至由此推出婚姻猎头、爱情猎头的名号。否定婚姻介绍,就削弱其高收费的理由。 其三,内容决定形式。若形式不妥的话,会反作用于内容。如有些热心人受“婚姻介绍”提法的影响,在牵线搭桥过程中会照搬旧式媒人的“说媒”方式——过度说教强求应允而往往导致当事人的尴尬和不愉快。 其四,名不正言不顺,好事难做——现代人大都不接受婚姻介绍的提法,长期流行的“找不上或嫁不出去的才去婚姻介绍所”的错误理念更是影响到单身男女尤其是适龄青年参加社会化婚介活动的积极性。而换作婚恋介绍和婚恋介绍所的提法,不仅在舆论宣传上可以大张旗鼓,而且对大家来说也容易接受。 (江利刚 撰写于2016年4月,修改于2019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