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大家好! 我叫江利刚,从事婚介工作,已有35年。我提交本次研讨会的论文有3篇,其中1篇的题目是《怎样发挥婚介行业的积极作用》,现就这篇文章中的几个要点作一发言。不妥之处,请指正。 先讲讲婚介乱象问题 我国有数以亿计的单身男女。他们找对象难。然而,近10几年来,有相当多数的婚介机构和婚介网站,竟是以发布虚假广告,注册、公布个人简单信息和虚假信息,高收费、乱收费,用“婚托”,拉皮条等种种不良手段,和隐瞒婚介成功率不高这一重要事实,诈骗委托人的钱财! 在这里,我展开讲几句话。在刑法理论上,“诈骗犯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5000元以上)的行为。而在现实生活中,“黑婚介”的诈骗罪行已经发展到非常严重的程度。譬如,中国广播网曾报道,北京的婚介公司,最低收费1万多,最高收费68万,结果是征婚者“伤财伤身又伤心”。又如,发生在上海的1例,婚介收费高达700多万元,结果是对簿公堂。再如,百合网等涉嫌特大诈骗集团(为什么这样说?我曾撰写了《揭秘百合网等的骗人招数》一文,大家可以从互联网或我的黄山鹊桥网上看到)。这些婚介机构的共同特点,就是虚构许多的会员信息、成功故事等足以引人上当的重要事实,和故意隐瞒婚介成功率不高的真相,且推出可以任意解释的承诺——“提供令你满意的征婚对象”,从而达到接连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婚介问题严重,亟待整治。去年2月,国家网信办联合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开展“婚恋网站严重违规失信”专项整治工作,但遗憾的是,佳缘网等知名婚介网站的骗人招数是一切照旧。 那么,怎样根治婚介乱象?怎样发挥婚介行业的积极作用?在这里,我提几点意见: 1.要宣传“婚恋介绍所”的提法 “婚介”二字,有3种释义:婚姻介绍、婚恋介绍、婚姻媒介。 近30多年来,许多人对“婚介”二字的理解是“婚姻介绍所”。我认为,这是错误的。“婚姻介绍”即“介绍婚姻”,这是封建包办婚姻思想的一种习惯性传承,它不符合现代社会的婚姻自由制度,也不符合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事实上,婚介的作用,就是给有可能发生婚恋及婚姻关系的男女牵线搭桥,传递个信息而已。而要不要相识和能否发生婚恋及婚姻关系,则完全由当事人拿主意。故此,建议将“婚姻介绍所”的提法纠正为“婚恋介绍所”,将“介绍婚姻”的说法纠正为 “介绍对象”。 再说,过去的“婚姻介绍”跟现代的“婚恋介绍”,可以合称为“婚姻媒 介”——都是“使双方发生婚姻关系的人和事物”,但有直接介绍跟间接促成的区别,有包办婚姻行为和为自由婚姻服务的区别。 用辩证的观点看问题,婚恋介绍跟当事人的婚恋及婚姻的关系,乃是一个外因跟内因的关系。而通过他人促成相识后相知相爱所发生的婚姻关系,就是外因和内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 我们宣传“婚恋介绍所”的提法,其意义就是拨乱反正,推动婚介事物的健康发展。 顺便讲一下:前面提到的“婚恋网站”的提法,建议更正为“婚介网站”。而通常的“相亲”和“相亲会”,“爱情猎头”和“婚姻猎头”之类的提法和说法,应当抛弃。 2.要制定婚介行业规章 婚介乱象问题长期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至今没有专项法规来规制婚介服务行为。这导致行为人找不到行为的法律依据,法官也找不到判案的法律依据。这不利于定纷止争的法律规范生活功能的实现,也不利于婚介事物的健康发展。 在这里,我讲2个事情。一是早在2005年,时任民政部长就说了“要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运行规则,以规范婚介机构的市场活动”的话,但至今没有颁布相关的正式文件。二是2009年国庆期间,民政部中国社工协会曾宣传,有个《婚姻介绍服务》国家标准,将从12月1日起执行。现在,这个标准不仅被时间所否定,而且被民政部所否定。该婚介行业委员会也已名存实亡。 3.要运用射幸合同法则 射幸合同是国际上通行的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和种类,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它有5个法律特征和2个特点。 我处的婚介实践表明,规范的婚介服务过程,完全吻合射幸合同的全部法律特征和特点。婚介机构跟委托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就是射幸合同关系。 令人遗憾的是,长时间以来,政府有关部门、法学界和老百姓,大都是把婚恋介绍当作实定合同范畴的居间合同关系看待的,这就出现一个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不仅跟婚姻法规定的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原则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原则相违背,而且不利于公益性婚介活动的开展。 另外,我还有一些相关的意见,这里就不多说了,只讲两条建议:一是建议群团组织要举办大型婚恋交友活动,相关的工作方法和具体措施,我已写成方案,准备改写成文章。二是建议由妇联组织牵头,联合有关单位,共同关注单身男女的找对象难问题,共同研究、制定婚介行业的规章制度,并对婚介行业的科学发展前景作出一个规划。 我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2016.9.21/合肥华都宾馆4楼琅琊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