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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介合同的法律属性辨析
发布时间: 2020-01-11 11:34:21 被阅览数: 1050 次

   

    【摘要】近10几年来,婚介服务欺诈案例频发。究其原因,这跟婚介服务的客观规律是“射幸”——即婚介合同的法律属性是射幸合同,但却没有形成社会共识有关系。笔者借鉴法学上的射幸合同理论,联系自己的婚介实践,强调了婚介合同不是实定合同的观点,提出了有关单位要把制定《射幸合同法》及其分则《婚恋介绍合同》列入立法计划,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婚介行业规章,并且按照射幸合同的特殊规则和“重要的公益性服务收费”性质,制定婚介收费价格等建议。

 

关键词:  婚介合同  射幸合同  实定合同  居间合同  服务合同

 

10几年来,在全国各地,“婚恋介绍”成为热门行业,但服务欺诈案例频发——成千成万的寻偶人分别向婚介机构交费几千元、几万元、几十万元不等,而结果却是欲哭无泪!

调查研究表明,婚介服务欺诈案例频繁出现的主要原因有:舆论导向失误、行业规章缺失、婚介法规空白、婚介文化迷失、监管部门缺位等。这当中的婚介法规空白涉及两个事项:①婚介服务的客观规律是“射幸”——即婚介合同的法律属性是射幸合同,但没有形成社会共识。②可以规范婚介服务行为的《射幸合同法》在我国尚未制定。

婚恋介绍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合同关系,而婚介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和有偿合同的范畴,即缔约双方负有相互给付的义务,这当无疑问。

法学理论上讲到:以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是否确定为标准,有偿合同分为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法学理论上还讲到:射幸合同指在合同成立时,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或报酬),另一方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尚未(或不能)确定,而有赖于(或取决于)合同成立后约定的偶然事件的发生与否。

 

射幸合同的法律特征、特点和特殊规则

 

射幸合同有五个法律特征、两大特点和一项特殊规则:

(一)射幸合同的交易对象是“幸运”或者说是“希望”

交易的标的物在合同缔结时尚不实际存在,所存在的只是获得该标的物的或然性,或者说是取得该标的物的希望。各当事人对向他允诺的给付,则比他同意在交换中付出的给付,有更强烈的欲望

二)射幸合同成立的特殊性

  与附条件的诸如雇佣合同、承揽合同、买卖合同等各类需等条件成就与否才决定合同的效力不同,射幸合同成立即生效,当事人不得因交易标的物的未出现或者灭失而提出反悔或者撤销合同的要求。

(三)射幸合同双方承受的风险不平衡

与射幸合同有关的买卖活动,要求买者支付价款,即便是任何期望的标的物均未出现。

(四)射幸合同的严格的适法性和最大诚信性

因为射幸合同具有机会性和偶然性的特征,或使得射幸合同当事人之间容易作出有违公序良俗的相互协议,所以任何承认射幸合同的国家都对它进行较为严格的监督——射幸合同比其它合同具有更为严格的适法性,必须严格依法订立和履行;同时为防止当事人因侥幸心理作出背信弃义的不诚实行为,对当事人双方诚信程度的要求远远高于其它的民事活动。

(五)射幸合同的等价有偿的相对性

民事合同一般贯彻等价有偿的民法基本原则。从表面上看,射幸合同因为一方当事人支付代价最终或者“一本万利”,或者毫无所得——这似乎与等价有偿原则背道而驰;但全面地看,射幸合同就单个而言确是如此,就全体而言则是报偿与付出大致对等的。

合法的射幸合同的两大特点是:具备公益性、为社会服务性(注:射幸合同有合法与不合法的区别)。

射幸合同的一项特殊规则是:由于它的的风险性很大,故在一般情况下,设定这种合同的主体都是国家或政府,企业没有权利设定这种合同。

 

歙县鹊桥中心的婚介实践

 

自从1981年起,先业余,后专业,笔者开办的黄山市歙县鹊桥中心,在婚介大环境一直不好(民众对婚介事物的不了解和黑婚介的负面影响等)的情况下,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和坚持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工作路子,同时采取报酬先付——委托人低价格一次性付费方式,截至20175 1日止,共登记寻偶男女5383人次(其中男3890人次,女1493人次),安排联系4688组次,促成相识2277对,促成婚姻225对——其实践过程和服务效果完全吻合射幸合同的法律特征和特点:

(一)婚介合同的交易对象是“机会”或者说是“希望”

交易的标的物“婚恋”在合同缔结——委托人登记、交费时并不实际存在,所存在的只是一个认识“有缘人”(“有缘人”就是婚介机构的给付范围,指跟委托人的自身条件和择偶要求接近般配与合适,认识后有可能发生婚恋及婚姻关系的相对人“机会”或者说是“希望”。而各委托人对向他允若的介绍认识“有缘人”事项,比他同意在登记时付出的服务费用,有更强烈的欲望

二)婚介合同成立的特殊性

  婚介合同成立后即生效,委托人一方不得因未达到婚恋及婚姻目的而提出退还服务费的要求。  

(三)婚介合同双方承受的风险不平衡

婚介服务要求委托人支付价款,即便是婚恋成功的希望非常渺茫。 

(四)婚介合同的严格的适法性和最大诚信性

婚介合同对当事人双方有严格的规制。如婚介机构一方有按收费标准取得报偿的权利,亦承当规范服务、阳光服务的义务。又如委托人一方有按收费标准交纳服务费的义务和如实登记个人详实情况的义务,同时享有相关信息知情权、认识对象选择权和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权。

(五)婚介合同的等价有偿的相对性

婚介合同同样贯彻等价有偿的民法基本原则。从表面上看,婚介委托人一方或者是找到合适的对象最终缔结良缘皆大欢喜,或者是有缘无份——认识对象后不得不分手,甚至是连一次认识对象的机会都没有——这似乎不符合等价有偿原则;但全面地看,婚介合同就单个而言确是如此,就全体而言则是报偿与付出大致对等。换言之,每个委托人付出的费用都不高故成功与否无关紧要,而婚介机构一方则积少成多能达到收支持平和略有盈余。

再说婚介合同的公益性和为社会服务性,这是不言自明的。至于执行射幸合同的特殊规则——在国家或政府尚未制定婚介收费标准情况下,近30年来,歙县鹊桥中心先后实行登记时每人交纳服务费2元、6元、10元、30元、50元、100元、200元的制度,此外没有其他的收费项目。

 

婚介合同不是实定合同

 

实定合同是在成立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及给付的范围都已经确定,不以偶然

事件为产生前提的一种合同。

长期以来,工商部门把婚介从业者视为居间人,婚介合同即居间合同。然而,居间合同——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它所指向的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实体究竟是婚姻还是婚恋?这没有一个确切的说法。设是婚姻,这与我国的婚姻自由制度相悖。设是婚恋,这不能确立一个公认的标准。再说,婚姻或婚恋这两种实体都不是合同关系,也就都不是居间人所能完成的给付义务。还有,按照《合同法》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可婚介机构大都是反其道而行之。

有学者说,可将婚介合同定性为“服务合同”——由婚介公司提供婚介服务,根据服务内容及工作量等核定服务费多少。但是,婚介机构的服务内容究竟是什么?其必要的服务量有多大?服务成功的把握性有多大?服务成功的标准是什么?这一个个与委托人交费有关的重要问题都无从解答。

事实上,婚介服务主要是信息服务。设某个婚介机构汇集的单身男女的有效信息数量比较大,委托人的相互选择面就比较宽,能促成有缘人相识的机会就比较多。加之通过电脑分类注册个人基本信息和筛选有关信息,服务过程又快又好。而安排男女接触认识,这是给个电话或QQ号码就完成的事情。至于当事人双方愿不愿意相识,以及相识后能不能发生婚恋及婚姻关系,这是当事人的自由权利及交往结果,他人不能干涉。显然,婚介服务并没有复杂的服务内容和许多的工作量。然而,一些婚介机构却故弄玄虚推出什么“加入会员”、心理测试、心灵匹配、属相匹配、相亲定制、精准推荐、升级服务、爱情猎头、“心理美容”咨询、“爱的能力”培训等等所谓的服务项目,这实为巧立名目乱收费和舍本逐末忽悠委托人!

 

婚介合同应定性为射幸合同

 

无论是从法学理论上看,还是从婚介实践上看,婚介合同都不合适定性为实定合同,而应当定性为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的适用范围,目前在国际上公认的有:保险买卖、彩票买卖、期货买卖、有奖销售、金融期货、金融期权、远期外汇买卖、股票指数交易等。显然,婚恋介绍也应位列前中。

令人遗憾的是,射幸合同这个在国际上已经通行数百年,在学理上已经比较完备和成熟的法律种类,在我国法律上只取得无名合同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射幸合同种类的婚恋介绍合同是任何规范都没有,这正好让一些心术不端者钻了大空子,导致婚介乱象丛生,同时影响到政府有关部门或法官在面对婚介诈骗案例时也找不到辨明是非或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甚至出现法律适用紊乱的问题——如20119月曝光的“刘擎诉世纪佳缘一审败诉”事件,又如20156月曝光的《男子豪掷700多万征婚 婚介所两年仅安排8人相亲》一案等,结果都是骗子未得到惩处,法院判决不能服众。显然,长期这样的对隐藏的道德风险无从规制,肯定不利于法律控制和定纷止争。故此,一方面,有关单位要把制定《射幸合同法》及其分则《婚恋介绍合同》列入立法计划;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婚介行业规章,并且按照射幸合同的特殊规则和“重要的公益性服务收费”性质,制定婚介机构的收费价格;再一方面,主流媒体要展开婚介射幸合同理念宣传和建立婚介行业规范宣传。

不难想象,对婚恋介绍这样一个参与人众多,对人们生活影响大,又适用现代信息技术高效率开展工作的社会性服务活动,如果明确了它的射幸合同属性,并且有一部《射幸合同法》来明确当事人双方的地位和权益,那么规范婚介服务行为就有法可依。届时黑婚介将迅速倒闭,而非营利性的婚恋介绍所则快速崛起——必然有越来越多的单身男女到这里来登记个人信息,委托服务;必定有越来越多的一对对有缘人通过这里自由相识,然后相知相爱。

 

(江利刚 / 撰写于2016-11-23,修改于2017-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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