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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总则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零九条的修改意见
发布时间: 2016-12-01 15:37:35 被阅览数: 948 次

 

《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

 

修改意见:

一、建议将“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修改为“不得非法提供、公开个人信息;不得出售个人信息。”因原用语能理解为“可以合法出售个人信息”,这跟“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规则相悖。

二、增: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和非法提供、公开个人信息,指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用于营利或不良目的的有关行为。

三、近10几年来,有成千成万的单身男女,为了获得1条有可能发生婚恋及婚姻关系的对象信息,向一些婚介所或婚介网站交纳少则几十、几百、几千元,多则几万、几十万、几百万元的“费用”,但不仅没有达到目的,反而伤财伤身又伤心。透过现象看本质,那些所谓的婚介所和婚介网站,一方面是大做虚假广告并故意隐瞒“风险性很大”这一与委托人交费有关的重要事实,另一方面是反复提供虚假情况——任意地编造、收集许多委托人的部分信息后,再进行分解、加工和无穷尽地出售,同时还挂上“信息保护”和“网络服务”的幌子,以逃避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他们的这种行为,既是借婚姻(或婚恋)索取财物,更是诈骗犯罪!然而,此类问题虽已有过多处的诉讼案例,但各处的审判结果大同小异——婚介所或婚介网站不构成违约,受害的寻偶者则含冤受屈很失落,引起舆论哗然。这反映了婚介合同缺乏典型的和具体的法律调整规范的问题和法律适用紊乱的问题,同时将影响到民法总则颁布后本条款的贯彻执行效果。对此,建议根据婚介工作规律和借鉴国际上的立法经验,制定我国民法典亟待包含的分编之一——《射幸合同法》,既促进婚介事物的健康发展,又根治黑婚介利用个人信息制假、售假问题,还使得与婚介合同同一种类的所有的射幸合同事项都有法可依。

我撰写了一份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射幸合同法》的立法建议书,发表在黄山鹊桥网的“理论研究栏目内,请下载、审议。

 

(江利刚 / 撰写于201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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