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10几年来,全国各地的婚介乱象非常严重。一些婚介机构一方面故意隐瞒婚介服务成功率不高的真相和特意虚构大量的“优质会员”信息及成功故事,另一方面则肆无忌惮地高收费、乱收费,或随心所欲地用“婚托”、拉皮条等。他们那假借优质会员、千万里挑一、婚姻顾问、爱情猎头、心灵匹配、面试人选等名义向每个寻偶者收费几千元、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不等的恶劣行径,不仅是赤裸裸的“历史的倒退,包办婚姻的复活”,而且是胆大妄为的诈骗犯罪!不仅对许多的单身男女造成伤害,而且导致“劣币驱逐良币”问题——严重影响到新时代公益性婚介行业的崛起和发展!
中共中央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这就给全面整治婚介乱象指明了方向。
谁来制定婚介行业规章?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我在长达37年的婚介实践与研究中,曾先后撰写了《歙县鹊桥中心章程》、《婚介服务合同》、《婚介服务合同说明》等多篇文稿,并编制了婚恋交友登记表、登记册等,直接应用于婚介实践,效果很好。又由于整治婚介乱象和健康发展婚介行业的需要,我曾撰写了《婚介机构章程》、《婚介工作规范》和《婚介机构管理规定》,并且在持续的婚介实践与研究中反复修改,从而具备了经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再修改后转化为婚介行业规章的应用价值。这几篇文稿和相关表册已报送中央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现将其中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婚介机构章程》
《婚介机构章程》初稿撰写于1983年,原名称是《歙县婚姻介绍所章程(草案)》。初稿包含总则、登记办法、工作方法、保密制度和附则共5个部分,旨在立规矩和作宣传。以后,在章程主要内容基本没变情况下,陆陆续续地作了一些局部的重要修改:
1.1991年4月,我将原单位名称“歙县婚姻介绍所”更改为“歙县鹊桥中心”,同时把《歙县婚姻介绍所章程(草案)》更改为《歙县鹊桥中心章程(草案)》,从而使得这项工作的真实涵义表达正确,名符其实;并且同旧的媒妁职能划清界线,名正言顺。
2.将原拟定的婚介机构的性质“是为单身男女牵线搭桥的专门服务机构”修改为“是专为单身男女建立档案、公布信息和牵线搭桥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既明确了婚介机构的信息收集、公布与传递职能,又明确了它的公益性服务特点。
3.将原拟定的婚介服务宗旨“认真汇集单身男女的有关材料,运用健康、文明、多样的工作方式,方便单身者在较大的范围选择、认识意中人,自然促成有情人结为眷属。”修改为“认真登记单身男女的详实情况和择偶要求,运用健康、文明、多样的工作方式,方便单身者在较大的范围选择、认识意中人,促成有缘人结为眷属”,从而明确了登记详实信息的工作要求和只能促成一部分人的婚恋及婚姻的工作规律。
4.在婚介指导思想是“以《婚姻法》为准则,宣传正确的恋爱观、道德观和人生观,宣传与恋爱、婚姻、家庭有关的法律知识和科学知识,为婚姻的和谐稳定服务,为社会的文明进步服务”当中,将后半句修改为“为促进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服务,为推动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服务。”
5.在工作方法中,增加了“及时给新增登记人编号注册,并将登记人的编号和基本信息公布在店堂、报纸和网站上”的内容,和“根据登记人的自身条件和交友要求,查阅比较般配接近合适的异性登记人的资料,安排有可能发生婚恋及婚姻关系的男女接触认识”的内容,从而既明确了婚介机构的工作程序,又明确了婚介机构介绍对象的范围。
6.增加了“登记人可询问、查阅所中意信息的详细情况,自由选择认识对象”条款,明确了登记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体现了服务过程的公平和公正。
7.增加了“登记人在跟对象相处过程中,要注意了解对象的真实情况,并做到不索取或赠送较大数额的钱物,不发生随意同居行为”条款,防患于未然。
8.将原来的“根据登记人群结构(年龄、文化、数量、性别比例)和个人意愿,举办各种集体活动”,简化为“联系实际情况,组织集体活动。”
9.增加了“登记人查阅异性的登记资料,每月不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10份”条款,以避免某些登记人的别有用心或纠缠不休。
2007年11月17日,我从媒体上看到整治社会乱象要有刚性的监管措施的观点,萌发了起草《婚介行业规章》的念头,便把现成的《歙县鹊桥中心章程》稍作改动,冠名为《婚介机构章程》,然后以“推荐评议稿”的形式,发表在自己的黄山鹊桥网上。
二、《婚介工作规范》和《婚介机构管理规定》
我在撰写《婚介机构章程》的同时,还一鼓作气撰写了《婚介工作规范》和《婚介机构管理规定》。
《婚介工作规范》首先明确了婚介机构和专业红娘的定义,以方便宣传;然后提出了专业红娘的资质标准和职业信条,以利于开展工作;再提出了注意分析、甄别登记人真实情况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电子档案和台帐制度的工作要求,和开通婚介网站、公布登记人基本信息、建立登记人微信交友群的工作要求,以利于发展事业。此外,还提出了婚介机构公布信息必须真实、具体、不造假,举办集体交友活动应做到收支相对应,对特困单身女子和80岁以上单身老年人提供免费的交友信息服务的工作要求,以强调服务全过程的严肃性和公益性。
《婚介机构管理规定》提出了成立婚介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机构运行过程中应该达到的基本要求,明确了婚介机构的服务收费标准、主管单位和监管部门,以及主管和监管单位的相关职责。
婚介收费既属于重要的公益性服务收费范畴,又属于射幸合同规制内容,加之多年来的婚介乱收费、高收费而明显违反婚姻法的问题,故需要由政府来核定收费标准。
三、《婚介服务合同》和《婚介服务合同说明》
在长期的婚介实践中,我早就认识到婚介服务的一个重要规律是机缘性——即需求者在委托婚介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因受主、客观复杂条件的制约与影响,必然会有委托服务目的很快实现、过若干时间以后实现,或最终不能够实现等各种难以预料的结果。这种情形跟买彩票、买保险有些相似。一天,我突然从电视上看到“射幸”这个词儿,颇受启发,即上网查看,从而认识到“射幸合同”这个在国际上已经通行数百年,在学理上早就比较完备和成熟的法律种类,非常合适应用于婚介服务过程的宣传和管理。
从知道射幸合同的法律特征,到婚介实践中使用合同文本,这当中我耽误了好多年的时间。因为我一直是把婚介服务当作一项公益事业来对待的,迫于开支需要所收取的那点服务费实在是微不足道。可站在委托人一方,却有部分人并不认同,故时常出现服务未成功而委托人要求退费的情况,不达目的便认为我也是骗钱的(尽管我早就公开声明和事先几乎对每个人都说明了不能保证服务成功的道理)。而要是服务成功后再收费,这既不尽合理,也难以收取,且与“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法律规定相冲突。故此,我只能在部分委托人的埋怨声中维持服务活动。直到2015年9月,受一从事经济工作的朋友的提醒,我才认识到自己和委托人的法律关系是有偿服务关系,应当运用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形式,事前明确彼此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事中事后的矛盾和纠纷。于是,我撰写了《婚介服务合同》文本和《婚介服务合同说明》。
《婚介服务合同说明》扼要宣传了婚介合同的法律属性是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有交易对象是“幸运”或者说是“希望”、合同成立即生效、双方承受的风险不平衡、严格的适法性和最大诚信性、等价有偿的相对性等五大法律特征,有公益性和为社会服务性两大特点,以及歙县鹊桥中心的实践情况。
四、婚恋交友登记表和登记册
婚介机构开展工作的第一步是收集信息,而收集信息的最好载体自然是有关情况清楚、全面的明细登记表。我设计的婚恋交友登记表,一方面移植了通常的履历表项目,另一方面则联系婚介工作需要而增添了不少的相关项目,加之附交本人相片等的登记制度,可谓是一表在手,委托人的详实情况和择偶要求一目了然。
婚介机构开展工作的第二步是挑选和传递信息,而做好这方面工作的前提条件是必备的登记册页要完整配套,服务对象、服务过程和服务结果要一清二楚。为此,我设计了分类登记册,首先按登记人的常住区域、年龄段、城乡户口和性别编写分类号,然后在各类别册页上填入登记人的年龄、身高、学历、职业、住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再凭此挑选联系对象;设计了安排联系登记册,及时记录联系对象的代号、安排联系时间、联系方式、受事人和联系结果;设计了促成相识登记册和促成婚姻登记册,及时记录一对对有缘人的基本信息、相识情况和交往结果。此外,我还设计了总登记册,及时记录委托人的登记时间、总编号(即代号)、分类号、姓名、性别序数和联系方式。
正是这几个表册的积极作用,我处的婚介工作一直都是在方便、快捷、保密
和有条不紊、极少疏漏的良好状态下运行,曾有过1人日接待10多位单身男女,并且安排多对男女接触认识的工作效率。尤其是升级为电子表册后,工作起来更加方便。
长期的婚介实践与研究使我认识到:
我国有近2亿单身男女,他们当中的相当多数人需要婚姻媒介。放眼未来,世世代代的单身男女大都需要婚姻媒介。
婚姻媒介社会化——普及兴办公益性婚介机构是适应亿万单身男女的迫切需要,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它关系到人们的生活幸福指数和家庭美满程度,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与文明进步。
婚介机构应当以宪法和婚姻法为准则,做到为婚姻自由服务而不是破坏婚姻自由,做到阳光服务而不是假借婚恋骗取财物。
婚介机构应当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健康发展道路。
婚介管理缺位和错位问题亟待解决。
婚介管理也要从实际出发,强调依宪施政和依法行政——开办婚介机构可以到工商部门登记成为营利性企业的现行政策和婚介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现行规定,既不符合“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的宪法规定,又不符合“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婚姻法规定。
婚介宣传要抵制包办婚姻思潮。
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近40年来,官办婚介是先盛后衰和雷声大雨点小。规规矩矩办事的民办婚介是巧妇难为少米之炊——收集单身男女的详实信息非常困难!但要是强强联合、取长补短——由各地的群团组织和当地规范服务的民办婚介机构(没有的要兴办)联合举办几次较大规模的婚恋交友活动,且每次活动后即由民办婚介机构接管全部登记资料,接续进行为期半年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