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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婚介行业规章和婚介专项法规的建议
发布时间: 2024-05-01 11:16:56 被阅览数: 1002 次

 

【摘要】分析公办婚介活动不景气和民办婚介活动乱象丛生的深层次原因,有人们对婚介服务机构的作用不明白,对婚介服务机构的职能不清楚,对婚介服务机构的工作规律不知道,对婚介服务合同的法律属性认识有错误、对婚姻媒介的认知评价和舆论宣传导向有错误等,这亟待拨乱反正和正本清源。又因为社会需要婚介服务机构,且事关重大,必须制定婚介行业规章和婚介专项法规,以推动非营利性婚介服务机构在全国各地普及兴办,并且快速走上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科学发展道路

 

关键词: 婚姻媒介  婚介合同  射幸合同  行业规章  专项法规

 

婚介——婚姻媒介——使双方发生婚姻关系的人和事物。

在当代中国,有太多的单身男女。他们需要婚姻媒介,尤其是需要专门的婚介服务机构。因为只有通过专门的婚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方便快捷的公共服务,方可实质性地迅速拓宽很多人的交友范围,方可真正实现很多男女的脱单。显然,这既是一件大好事、大善事,也是一大社会进步。然而,长达40年了,这项适应于很多男女迫切需求的服务工作至今还没走上健康运行的轨道——一方面是公办婚介活动两度兴衰不景气,另一方面是民办婚介活动乱象丛生骗局多多!

 

公办婚介活动两度兴衰

 

19844月,中共中央书记处曾开会并号召“全社会都来关心大男大女的婚姻问题”。于是,在此前部分大中城市已经陆续开办了一些婚姻介绍所基础上,全国各地迅速掀起了一个主要由地方群团组织和街道办事处承担该项工作任务的大力举办各种各样婚介服务活动的热潮。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当年年底举办的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年会上,著名作家巴金先生和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雷洁琼同志曾经尖锐地批评指出:“婚姻介绍所是历史的倒退,包办婚姻的复活。”

    20157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指出:“群团组织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创业就业、心理疏导、大病救助、法律援助、婚恋交友、居家养老等服务……”于是,各地的群团组织又一次掀起了举办婚恋交友活动的小热潮。然而,这次的小热潮又是先盛后衰。

另外,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曾在2005年建立了一个“央务鹊桥”网站,现在该网站的网址已经打不开了。而由共青团广东省委、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和中国电信广东公司共同开通的力图打造“永不落幕的网络玫瑰节”的公益性交友网站——“粤团聚”于2014年正式上线后,现在这个网站的网址也失效了。

 

民办婚介活动乱象丛生

 

在黄山鹊桥网的“婚介乱象”栏目内,有从互联网上转载过来的近200篇报道。在这些报道中,各婚介所单个收费几千元、几万元、几十万元的案例比比皆是,收费最高的两例竟然分别达到500万元和700多万元!婚姻猎头,爱情猎头,属相配对、星座配对、血型速配,团购越南新娘,定向“猎取校花” ,已婚男女亲密关系等违法宣传、迷信宣传和低俗宣传屡见不鲜;酒托、饭托、花篮托、“杀猪盘”等各种骗术轮番上场;还有那虚假信息成千成万,虚假宣传(如炒作实名制,采用公安部身份认证系统,推销心理咨询服务,进行爱的能力培训等)无孔不入,夸大宣传(如上亿优质会员,千万里挑一,每天上千对牵手等)竭力诱惑等等,而委托人注册交费的结果却大都是人财两空!

现如今,在互联网软件开发商的推波助澜下,一大批婚恋交友App通过微信朋友圈、抖音等广告渠道涌入人们的视线。而这些交友聊天软件+婚介网站的骗人套路就是:以视频交友为诱饵,把一个简单的安排男女接触认识的事情无事生非无中生有地分解成情感测试、心理疏导、高级会员、水晶会员、钻石会员(按各人交费多少而划分为不同等级!)、短信情缘、心动特权、星级特权、人工红娘一对一服务等多达十几种服务程序和收费项目。又由于委托人交费后,因为人人身份不明确,于是个个会员成为“被婚托”(指那些在“黑婚介”的哄骗、误导和反复劝说下,盲目地去跟自己尚不了解详实情况的相对方接触认识的人)——彼此都是上当者,视频过后也是空。这样的婚介服务活动实际上已经演变成社会公害!

 

政府行政管理未能奏效

 

婚介乱象问题,早在2003年就引起国家民政部的重视。20042月,民政部中国社工协会在浙江温州召开了全国婚介行业发展战略研讨会,指出这个行业存在的乱收费、雇婚托、刊登虚假广告、提供色情中介服务等问题,严重地搅乱了婚介市场,败坏了婚介机构整体形象,影响了社会稳定,群众反映强烈!婚介全行业面临信任危机!

20106月,国家广电总局正式下发了《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婚恋交友类电视节目的管理通知》及《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情感故事类电视节目管理的通知》两份正式文件,对已经引起社会公愤的 相亲类节目泛滥、造假、低俗等倾向着手整饬。

20152月,国家网信办联合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启动开展了婚恋网站严重违规失信专项整治工作——“一些网站会员规模动辄达千万上亿,婚恋网站严重失信甚至违法违规的问题不断出现,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网络公害大肆兴起的相亲婚恋网站不仅存在大量违规失信的问题,也成为一些不法分子假借婚恋交友名义实施犯罪、骗取他人钱财的温床。

20179月,共青团中央联合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共同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年婚恋工作的指导意见》,强调要推动实名认证和实名注册在婚恋交友平台的严格执行,依法整顿婚介服务市场,严厉打击婚托、婚骗等违法行为。

然而,上述的多次整治行动,均未从根本上解决婚介乱象问题。

 

针对婚介问题追根溯源

 

为什么公办、民办婚介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大都令人失望,而中央有关部门整治婚介乱象的多次行动又都没有收到实效?深入研究表明,这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对婚介服务机构的作用不明白

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婚介服务机构的作用是介绍婚姻,故其通用名称就叫婚姻介绍所。并且以结婚为标准,评价这项工作的成功率。然而,正如婚恋问题专家陈一筠教授所言:“婚姻是个男女相识、相知、相爱的过程。他人的帮助,只能解决男女相识的问题,不能代替男女的相知和相爱。”也正如巴金先生和雷洁琼副委员长所指出:“婚姻介绍所是历史的倒退,包办婚姻的复活”。因为当今社会早就进入到了婚姻自由的新时代,婚姻——夫与妻的关系,绝大多数都是当事人双方拿主意并在政府办理了合法登记手续的结果,怎能说成是被人介绍的呢?

换言之,曾得他人帮助最终成就了的婚姻,乃是外因(他人促成相识)和内因(当事人双方相知相爱)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又由于事物的性质主要的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故凡是当事人拿主意的婚姻都是自由婚姻,而不是被人介绍的。

实际上,“婚介”二字的规范性解释应该是“婚姻媒介”——使双方发生婚姻关系的人和事物。而以“婚姻是由谁来拿主意的”为标准,“婚姻媒介”又应该区分为“婚姻介绍”和“婚恋介绍”这样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形态。“婚姻介绍”指封建包办婚姻制度下十有八九要结婚的“相亲”过程和现代社会的包办、买卖婚姻行为,主要是他人拿主意。“婚恋介绍”指介绍认识有可能发生婚恋及婚姻关系的对象,包括要不要认识相对方都是当事人拿主意。

不过,从严格意义上说,“婚恋介绍”这个用词并不恰当,只能当作约定俗成看待。因为婚恋是个当事人双方自由来往培养感情的过程,是不需要也不可以被介绍的。

不容置疑,在现代社会,婚介服务机构的主要作用是“介绍对象”,而不是“介绍婚姻”,亦不是“介绍婚恋”。

二、对婚介服务机构的职能不清楚

单身男女找对象难的主要原因是合适婚配的男女之间信息不通、情况不明和交往不易。他们迫切需要的是一个或多个有可能跟自己发生婚恋及婚姻关系的认识对象的详实信息。

以单身男女的需求为中心,婚介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能就是信息服务——登记个人信息、发布个人信息和传递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即个人的自身条件和交友要求,应当包含姓名、年龄、身高、学历、工作单位、就业性质、常住地址、经济状况、婚姻状况、家庭情况、联系方式、身份证明和相片等这些相互都要关注的大都可查证的基本信息,以及性格、品质、特长、爱好等这些相互都要考虑的重要信息——这是通过一份电子版明细登记表+相片等证明材料+微信传送方式,只需花上十几分钟的时间就可以快速高效地收集入婚介服务机构的档案库或及时准确地传递到安排联系的相对人的。

明细登记表是婚介服务机构发布个人基本信息和传递个人详实信息的原始依据。而登记人看到公开发布的条件相近的异性的基本信息即可行使知情权和选择权,见到相对方的详实信息则可自行决定是否跟对方接触认识,以及在相互认识之后的来往过程中可以自行核对对象的登记内容和自行分析对象的有关情况(注:男女谈恋爱的过程就是一个相互增进了解相互培养感情的过程,也是一个自己拿主意自己负责任的过程;婚介服务机构只能是牵线搭桥,有了解、甄别登记人的义务,但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去逐项审核登记人的方方面面)。

不容置疑,婚介服务机构的信息服务能够促成许多登记人认识对象,但不能够使得全体登记人都找对象成功。

三、对婚介服务机构的工作规律不知道

当过专业红娘就知道,婚介服务机构的工作规律是“登记人的缘分+机遇”。

缘分——人与人之间无形的连结——是要有接近般配与合适的认识对象为前提的。

不难想象,有缘的话,婚介服务机构的专业红娘在电脑上鼠标一点——也就是传个话的小事儿,便可快速促成一对对男女相识。无缘的话,千金万银买不来——譬如许多人把那婚介服务机构的 “会员”(这是愚弄人的!)级别买到最高了还是没有用。   

不难理解,设要是比较般配又合适共同生活的一对男女愿意相识,且在相识后情投意合,并且最终走上了婚姻的红地毯——这就叫作有缘分。而要是有那么一个男女接触认识的机会,但是其中的一方不愿意认识另一方,或者是双方认识过后就不再来往,或者是双方来往了一段时间之后分手了——这就是人们时常说起的有缘无分了。

机遇——指机会和有利的境遇——是受时间和空间(与时间相对的一种物质客观存在形式)的制约和影响的。就时间而言,有的人马上就有可认识的对象,有的人要过一段时间才有可认识的对象;有的人很快或先后就有好几个可认识的对象,有的人却是长时间的连一个可认识的对象都没有。就空间而言,则与各地方相近年龄男女群体的综合条件对比和性别比情况,每个登记人的综合条件和交友要求怎样,以及各婚介服务机构的登记人数多少不无关系。

显然,缘分+机遇,引领于婚恋关系的发生和发展,体现于男女相识相知相爱的全过程。婚介服务机构的作用,就是在婚恋关系发生前牵线搭桥——恰到好处地传递了当事人双方的详实信息,可谓是在最合适的时间联系上了比较合适的一对人。

四、对婚介服务合同的法律属性认识有错误

婚介服务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合同关系,而婚介服务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和有偿合同的范畴,即缔约双方负有相互给付的义务,这当无疑问。不过,以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是否确定为标准,有偿合同分为实定合同和射幸合同两大种类,尤其是婚介服务合同的法律属性就是射幸合同,却鲜为人知。

射幸合同指在合同成立时,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或报酬),另一方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尚未(或不能)确定,而有赖于(或取决于)合同成立后约定的偶然事件的发生与否。

同理,婚介服务合同指在合同成立时,委托人支付价款(或报酬),婚介服务机构的给付义务(介绍对象及促成婚恋婚姻)尚未(或不能)确定,而有赖于(或取决于)合同订立后约定的偶然事件——有可能跟委托人发生婚恋及婚姻关系的对象(即给付范围)出现与否。

也就是说,婚介服务合同的交易标的物(介绍对象及促成婚恋婚姻)并不存在,所存在的只是获得该标的物的偶然性——这便是一种主观上具猜测性但客观上具不确定性的机会性活动,而此类活动的双方当事人正是射幸合同关系。

国际通行的法学理论阐明:射幸合同有交易对象是“幸运”或者说是“希望”、合同成立即生效、双方承受的风险不平衡、严格的适法性和最大诚信性、等价有偿的相对性等五大法律特征,有公益性和为社会服务性两大特点——黄山市歙县鹊桥中心长达40年的婚介经历,和那明明白白的服务过程、清清楚楚的工作数字、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等,早就完整、全面地体现了这些特征和特点。

有必要强调说明的一点是,婚介服务机构的给付范围——有可能跟委托人发生婚恋及婚姻关系的对象——乃是一个男女当事人之间动态的双向选择关系,其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三次概率——第一次是有没有认识对象的概率,第二次是认识对象后能不能谈恋爱的概率,第三次是谈恋爱后能不能结婚的概率。

三次概率——表明婚介服务合同目的(介绍对象及促成婚恋婚姻)的实现是基于婚介服务机构意志以外的原因表明婚介服务合同的效果跟射幸合同的设计机制——“存在一定的概率” 是相一致的,表明婚介服务合同的法律属性是射幸合同而确定无疑。

然而,长期以来,人们对婚介服务合同的法律属性的认识,一直停留在实定合同属性的居间合同或服务合同上,这是不合法理的。

设是居间合同——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它所指向的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实体究竟是婚姻还是婚恋?这没有一个确切的说法。设是婚姻,这与我国的婚姻自由制度相悖。设是婚恋,这不能确立一个公认的标准。还有,婚姻或婚恋这两种实体都不是合同关系,也就都不是居间人所能完成的实质性的给付义务。还有,按照《合同法》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可婚介服务机构大都是反其道而行之——采取报酬先付的方式行使报酬请求权。

设是服务合同——由婚介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服务,根据服务内容及工作量等核定服务费多少——试问婚介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究竟是什么?其必要的工作量有多大?其服务成功的把握性有多大?其服务成功的标准是什么?其所介绍的对象涉嫌“婚托”咋认定?不成功怎么办?这一个个与委托人交费有关的重要问题都无从解答,尤其是其中的高风险性普遍地被“黑婚介”隐瞒了!

另外,有必要提请关注的两点是:

1.射幸合同在我国至今尚未立法,而只取得无名合同的法律地位——正由于无名合同缺乏典型的和具体的法律调整规范,已经影响到行为人——婚介服务机构和委托人找不到行为的法律依据,影响到政府有关部门和人民法官在面对婚介诈骗案例时也找不到辨明是非和正确断案的法律依据,甚至出现法律适用紊乱的问题——譬如20119月曝光的刘擎诉世纪佳缘一审败诉案件,又如20156月曝光的《男子豪掷700多万征婚 婚介所两年仅安排8人相亲》一案等,其结果都是法律适用不恰当而导致骗子们逍遥法外,故法院的判决不能服众。

2.当前在我国法学理论上通用的“射幸合同”提法,有其词不达意令人费解的缺陷,应当更改成期望合同(碰运气、买希望、求保障)提法为好——不仅通俗易懂,一看便知,而且跟有偿合同所区分的另一大种类——“实定合同”提法相对应。

五、对婚姻媒介的认知评价和舆论宣传导向有错误 

读史可知,在漫长的封建半封建社会,婚姻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前提。若未经媒人说合,就跟未经父母同意一样,男不得婚,女不得嫁。于是,一对陌生男女,见面和同房或许就发生在同一时刻。所以,媒人就是具有职业色彩的婚姻介绍人——这一恰当说法就流传了近3000年。

伴随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传统意义上的包办婚姻制度渐渐消亡,自主婚姻越来越多,与之相伴的婚姻媒介自然扩大到由父母、亲友、老师、同学、领导或组织上出面的介绍对象——其服务性质改变为牵根红线当“红娘”,但是“婚姻介绍人”的说法却未同步得到改变。

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大批知识青年返城后集中显现的庞大的大男大女群体问题,促成了“婚姻介绍所”的出现。但是,它红火的时间不长,就受到了专家和领导的批评。随后,有的领导同志把各种形式的介绍对象都概括为介绍婚姻写进相关文章,并且将之与包办、买卖婚姻并列,统称作“确定婚姻关系途径”或“婚姻缔结方式”。由此可见,“婚姻介绍”这一不合时宜的说法一直在误导着人们对现代婚姻媒介的认知,同时也或多或少地误导着“现代红娘”的行为。

2000年以后,民办婚介服务机构兴起。随后,主要由几个知名婚介网站推出的“爱情猎头”、“婚姻猎头”、“为征婚者介绍配偶” 、“非诚勿扰”等宣传,则无疑是明目张胆地宣传包办婚姻和干涉婚恋自由了。

事实上,现代婚姻媒介大都是男女初次认识途径,而不是“确定婚姻关系途径”或“婚姻缔结方式”

六、对婚介服务机构的归属管理定位有错误

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媒人,大都是做善事,不谋利。不过也有部分媒人是要收取谢媒钱的,数额不大,往往形成地方上的一种惯例。

上世纪80年代初,婚介服务机构是由工青妇组织和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主办,按事业单位成立并负责业务管理,服务经费由政府承担。

1994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国内婚姻介绍归口管理,规定凡申请成立国内婚姻介绍机构的,应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民政部门要对婚姻介绍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2000年前后,民办婚介服务机构大量产生,但大都没有到政府部门去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基本上处于业务无主管,发展无秩序的状态。

200211月,国务院实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了民政部门对成立国内婚姻介绍机构的前置审批权,即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只需要到工商部门直接申请工商登记或到民政部门直接申请民办非企业登记就可以了。

也就是说,政府允许婚介服务机构成为营利性企业单位。然而,这项新政策的出台是有错误的——它跟我国《婚姻法》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规定相矛盾。尤其是在婚介行业规章一片空白的现实情况下,影响到婚介乱象的出现在所难免。

再说,按照政府各部门行政职能的要求,工商部门只负责婚介服务机构营业执照的发放和年检,其具体经营行为不属于工商的监管范围,实际上也不知道怎样去监管,这就形成了婚介服务机构没有主管部门没有监管措施的真空状态。加之进入这个行业基本上没有门槛,报告个注册资金的数字就行;从业者鱼龙混杂,没有任何的资质要求;收费标准又是由各个婚介服务机构自行制定的,物价局无权干涉等等,消费者遭遇侵权不可避免。

联系婚介服务的过程、作用和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婚介服务全行业应当重新定性为民政部门监管的非营利社会中介(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宜

七、黑婚介无视法律胆大妄为

黑婚介”——指那些假借婚介名义非法占有委托人财物的中介机构。

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黑婚介借婚恋索取财物。

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黑婚介公开宣传婚姻猎头、介绍配偶、团购越南新娘等。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黑婚介提供有关服务的信息不仅虚假到连个真实姓名都没有(后来推出的实名制是炒作!),而且虚构出成千成万成亿的优质会员数字、许多的成功故事和很高的成功率,堪称肆无忌惮。

我国《价格法》规定: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黑婚介漫天要价,反复收费。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黑婚介”——尤其是网络上的黑婚介,他们的活动模式就是典型的非法收集、加工、出卖他人个人信息!

众所周知,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黑婚介”不仅大肆宣传了许许多多的虚假会员信息和虚假成功信息,而且刻意隐瞒了婚介成功率根本就不会高的事实真相(网络婚介的成功率是万分之一——这是百合网董事长田范江曾经说过的一句大实话)等,同时先行收取了每人数千数万元的钱财。所以,透过现象看本质,“黑婚介”的本质就是诈骗!不少的民办婚介服务机构涉嫌诈骗集团,甚至是特大诈骗集团!!!

 

建章立法根治婚介乱象

 

长期以来,各媒体曝光婚介乱象不少,人民法院也审理了一些婚介诈骗案例,但“黑婚介”依然我行我素,已经形成婚介全行业“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局面。所以,既要发挥婚介服务机构的积极作用,又要根治和预防婚介乱象,唯有建章立制和立法。     

爱尔兰作家乔纳森·斯威夫特有句名言:万事离不开方法,世界离不开秩序

我国古代著名思想家孟子也有一句名言——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

      秩序离不开规矩。规矩,也就是方法、制度和规则。

方法、制度和规则,它必须遵循事物的客观规律。客观规律是事物运动过程中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总规则。

方法、制度和规则,它源于实践,又高于实践——不但立条文,还要讲政治——传承真善美,彰显正能量。

方法、制度和规则,一般来说,它可以通过行业自律来制定。但是,看全国的婚介服务机构,既没有行业组织,又没有主管部门,应该由谁来制定就需要商议。原先倒是有个中国婚介行业协会,曾经编写了一部《婚姻介绍服务》国家标准,因为错误百出,不具有法律效力。故此,这就只能通过专家、学者的调查研究,加之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和民间优秀红娘的参与等,来制定全国婚介服务行业的规章制度和专项法规了。

 

婚介规章、法规设计框架

 

笔者从事婚介服务实践与研究40年,早就起草了3部婚介行业规章和1部婚介专项法规的推荐审议稿并且经历了长期的婚介实践检验和语言文字上的反复改进。现将这3部规章和1部法规的主要内容和设计框架分述如下:

一、婚介服务机构章程推荐审议稿

1.基于找对象难——“信息不通、情况不明、交往不易这个单身男女之间迫切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以及解决这个矛盾的重要性、复杂性和特殊性,婚介服务机构的性质应当是:专为单身男女登记详实信息、发布基本信息、传递详实信息与相关信息的非营利社会中介组织。

2.基于单身男女希望达成婚恋目的的需求,婚介服务机构的宗旨应当是:认真登记单身男女的详实情况和交友要求,运用健康、文明、多样的工作方式,方便单身者在较大的范围选择、认识意中人,促成有缘人相识相爱。

3.基于婚介服务的公共性质和公益性质,婚介服务机构的指导思想应当是:以《婚姻法》为准则,宣传正确的婚恋观、道德观和人生观,宣传与恋爱、婚姻、家庭有关的法律知识和科学知识,为促进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服务,为推动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服务。

4.登记人条件。

5.登记办法。

6.工作方法。

7.登记人的权利和义务。

8.登记人注意事项

9.服务期。

10.保密制度。

11.附则。

二、婚介服务行业规范推荐审议稿

1.婚介服务机构的定义。

2.婚介工作人员的通用称谓。

3.专业红娘的资质标准。

4.专业红娘的职业信条。

5.专业红娘的相关要求。

6.档案制度。

7.对婚介服务机构的相关要求。

8.义务服务。

三、婚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推荐审议稿

1.成立婚介服务机构的条件。

2.婚介服务机构的义务。

3.婚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的要求。

4.婚介服务机构的服务收费标准。

5.业务主管单位。

6.登记管理机关。

7.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

8.失职追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射幸合同法·婚介服务合同推荐审议稿

1.总则

①射幸合同的概念。

②射幸合同的定义。

③射幸合同的法律特征和特点。

④射幸合同的适用范围。

2.分编

婚介服务合同

①婚介服务合同的定义。

婚介服务机构的报告义务。

婚介服务机构的报酬请求权。

婚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

 

婚介服务行业发展前景展望

 

一切从实际出发——应当在全国县级行政区域普及兴办行为规范的非营利性婚介服务机构。

实践和研究表明,行为规范的非营利性婚介服务机构,应该是本地及邻近地区单身男女的详实信息数量较大而可提供的婚恋交友面较广,服务程序简单方便省时省力,工作方法灵活多样注意保密,服务结果遵从机缘阳光透明,收费单一价格低廉公益性强的特点。它比较自己盲目地到处寻找对象,他人帮助的单打一介绍对象,管窥豹斑的征婚广告,难得能够参与的集体交友活动,以及毁誉参半的微信/QQ交友群媒体,具有博采众长又避其短的优越性。

    “穿针引线、牵线搭桥”是民间对现代媒人的正确评价。再说我国传统文化中,早就用“鹊桥相会”这样的美好形象来歌颂纯真爱情支持婚姻自由。联系婚介服务机构就是一个个单身男女的信息中心和社交平台的实际情况,应当给它定义和命名为“鹊桥中心”才名副其实和名正言顺。其必要的宣传用语也应当围绕着“鹊桥”二字来展开。

可以想象的是,一旦政府制定和颁布了婚介行业规章和婚介专项法规,原本就是泡沫的黑婚介”必将在瞬间土崩瓦解!届时,非营利性婚介服务机构就会快速崛起并大受欢迎——自动报名登记的单身人数量和有缘人就近相识相爱的机会与机遇肯定会大幅度增加,而最终促成的自由婚姻也肯定是数量多质量好。然后再成立系统的行业组织——中国红娘协会及各省、市分会;建立行业组织的宣传阵地——开通中国红娘网及各省市分网,并出版1份《红娘》杂志;召开每两年一次的全国红娘大会——总结工作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常态化持久化的举办各种各样的非直奔婚恋主题的集体活动,因人制宜有的放矢地开展多种多样的婚恋咨询、科普宣传、法制宣传、伦理宣传活动;把培养婚介专业人才工作纳入国家的大学教育体系,要求每一位专业红娘都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文化与道德水准、一定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较强的社会工作能力,推进红娘队伍革命化、正规化和职业化等等,届时各婚介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和全社会的文明程度又将登上一个新的台阶。

这应该是一个传承真善美充满正能量的具有旺盛生命力和特殊感染力的大甜蜜行业。

这应该是一项由群团组织和非营利性婚介服务机构密切联系经常合作共同建设的大民生工程。

这应该是一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的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道道地地的大公益事业。

 

附件:

1.  婚介服务机构章程(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329

2.  婚介服务行业规范(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1033

3.  婚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331

4.  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射幸合同法》的立法建议书(内含射幸合同法总则和其中的典型合同之一《婚介服务合同》

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1013

5.  建议更改射幸合同提法为期望合同提法

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1026

 

(江利刚/撰写于2021-3-24,最后修改于202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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