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率低、生育率低、彩礼高、离婚率高是当前我国婚姻家庭领域面临的几大社会问题。其重要原因和共同原因,是找对象难。而找对象难的根本原因,是找对象不自由——茫茫人海竟没有一个合适的地方可以自由找对象!这是一个亿万单身男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没有解决好。
找对象不自由,就是婚姻不自由!因为婚姻是一个男女相识、相知、相爱的过程,相识的问题没有解决好,相知、相爱也就不存在。
为什么找对象不自由?因为有可能发生婚恋、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信息不通、情况不明、交往不易。他们迫切需要婚姻媒介——使双方产生婚姻联系的人和事物来提供帮助,也就是婚介服务。
在历史上,婚介服务是以民间做善事来对待的,红娘就是善良人的代称。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新生事物——适应现代社会需要的婚介服务集体活动和婚介服务专门机构是当作公办公益事业和民办非企业性质来对待的,也归属于做善事范畴。
在当代,婚介服务专门机构的职能主要是信息服务——汇集男女详实信息,发布男女基本信息,传递有缘人的原始登记资料和相关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婚介服务有个错误的说法,叫婚姻介绍服务。然而,今非昔比,现代婚姻应该是建立在男女相知相爱感情基础上的自由婚姻,怎么还要说成是他人介绍的呢?
不无遗憾的是,近30多年来,婚介服务活动的顶层设计,被列入到可以营利的市场化经济活动范畴,其结果是不但没有解决实际问题,反而新增了许多的社会问题:
其一,婚介服务市场化的顶层设计本身,同国家法律关于婚姻的禁止性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等条款相抵触。
其二,营利性婚介机构普遍使用发布大量的虚假广告和虚假信息+刻意隐瞒促成婚姻的成功率极低的事实真相+心理测试或情感销售+婚托等诈骗手段,达成高收费、乱收费的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有的还假借给女方彩礼、给女方还债等各种名义,索要更多的钱财。事实上,营利性婚介机构中的绝大多数,都是那一个个明目张胆的诈骗分子、诈骗集团和特大诈骗集团!!!
其三,营利性婚介活动严重干扰了非营利性婚介活动,加剧了单身男女找对象的困难,影响到结婚率低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必然出现和发生。
显然,婚介服务市场化的顶层设计急需更改:
一、明确婚介服务性质。在实行婚姻自由制度的现代社会,红娘的主要作用,只能局限于促成男女的相识和交往——服务成本不高的信息服务,且事前、事中、事后都是当事人双方的自愿行为和自由行为。再说这红娘牵线搭桥的结果——当事人内心向往的婚恋、婚姻目的实现,乃是由婚介服务的客观规律——当事人双方的“缘分+机遇”所决定的,是具有不以红娘意志和任何一方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很强的概率性的〔红娘跟委托人的法律关系是射幸(期望)合同关系!〕——当事人不能达成目的的风险很大。还有那国家关于婚姻的禁止性规定,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和服从的。故此,婚介服务不可以成为营利性的生意行为,而必须明确为重要的公益性质!
二、更改婚介服务主体。传统的婚姻媒介,有媒人、亲友、老师、同学等,普遍是一对一的个体形式出现,以确有其人为基础,满足了无数单身男女的交友需要。当代的婚姻媒介,有婚介机构、婚介网站、婚恋交友小程序等,大都以民间组织形式出现,以信息服务为特征,对应于庞大单身人群的复杂需求。但由于婚介工作规律所决定的服务结果不可确定性,完全不具备市场竞争条件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这个行业的服务主体,就合适更改为由具备就近、就便、公信力强等特点和长处的各县级群团组织来建立一个个公益性、常态化的公共服务机构——婚介服务中心,方便于登记人迅速扩大社交范围以增加婚恋交友的机会。况且有(2025)中央1号文件已经再次讲到,“要发挥妇联、共青团等组织作用,加强对农村适婚群体的公益性婚恋(介)服务和关心关爱。加大对婚托婚骗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这就正好贯彻落实之,并且立刻扩大服务范围为全体单身男女——包括共同都有找对象需求的城乡各行各业的未婚、离异、丧偶的青、中、老年人。同时,要对以往那种形式主义的集体活动方式和过于封闭的公益性婚恋交友小程序服务模式进行反思,必须改革为有专业红娘常态化提供的详实、具体、快捷、高效的电子信息服务,和有专业红娘常态化管理的直接显示每个登记人的总编号+常住地区名+性别代号+出生年月+姓氏等基本信息的微信群平台自由交友。然后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展为开辟专门活动场所或定期活动场所,常态化、持久化地举办各种各样的非直奔婚恋主题的单身男女集体活动,方便登记人完全自由、自然地认识知音。
合适由各县级群团组织来建立的婚介服务中心,初期可安排即将退休或者刚刚退休的两三名公务员来担任专业红娘而无需养人,可低标准收费而无需财政拨款。下一步,则合适严格招考具备较高的政治、文化与道德水准、一定的专业知识技能(包括婚姻家庭咨询师、调解师技能)和较强的社会工作能力的年轻人来当专业红娘。
普及建立公办公益性婚介服务中心,这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完美体现——把“婚姻自由保障”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第十大领域;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切实遏止婚介诈骗。
三、更改婚介管理单位。当群团组织(主要是妇联组织)的下属机构成为婚介服务主体并纳入妇联主管的女性社会组织系列,群团组织自然也就成为责任主管单位。届时再由民政部门协助办理相关事项(譬如核定公益性服务收费标准)和履行监管职责,这就理顺了婚介机构的服务、管理和监督关系。
有了上述的三大更改,再加上正确的婚姻媒介理论作指导,规范的信息服务流程得推广,严谨的行业规章和明确的法律规范作制约,以及名副其实名正言顺的鹊桥文化作宣传,各地快速建立的公益性婚介机构一定迎来底气十足、朝气蓬勃、风清气正、人心所向的大好局面。再说以往那些与婚姻自由法则相悖的诸如相亲、择偶、婚姻介绍、婚姻服务、婚恋市场、婚姻市场之类的提法和说法将伴随这强有力的源头治理而自然消失得干干净净,还有那些黑婚介网站模板推销商、黑婚介微信小程序推销商和黑婚介销售话术培训师等也将伴随这强有力的源头治理而快速走上灭亡!
附件:
1. 婚恋交友服务
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1051
2. 关于建立健全婚姻自由社会保障机制的建议
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1099
3. 建议修正《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1109
相关认识补充:
事实上,婚介服务不应该列入通常的经济活动范畴,而应该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第十大领域——婚姻自由保障。正是这项基本公共服务的长期缺位,直接影响到“找对象难”——也就是“找对象不自由”这个重大社会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直接影响到两低两高——结婚率低和生育率低,彩礼高和离婚率高的必然出现。至于当前推行的政府奖励结婚措施和政府补贴生育措施,因为没有抓住“找对象难”这个主要矛盾、根本原因和关键点,就很难获得实效。再说婚介服务市场化的实行结果,已经发展成以高收费和高彩礼为特征的婚姻市场化、商品化了,这显然是历史的倒退,包办、买卖婚姻的复活,且已然是诈骗累累——不仅滋生出许多明目张胆的诈骗分子和诈骗集团,而且滋生出不少的特大诈骗集团!!!
是问题,终究要解决。我所提出的解决方案,着眼于发挥群团组织的公信力和着眼于发挥即将退休与刚刚退休的老干部的积极作用。这既不需要政府增加编制而养人,也不需要财政资金支出而拨款,完全具备可行性。这吻合群团组织是直接提供特定领域公共公益服务主体的功能定位,符合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的政策理念,而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承办繁杂的事务性工作.
在此,我还强调一下更改婚介服务市场化顶层设计的深远意义:婚姻是一个男女相识、相知、相爱的过程。婚姻自由包括找对象自由、谈恋爱自由和缔结婚约自由(办理登记手续和举办婚礼自由)——当这一观点成为社会共识,进而将支持找对象自由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第十大领域——婚姻自由保障而普及建立县级婚介服务中心,这不仅是在开创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民生工程和大公益事业,而且是把社会发展的历史车轮向前推进了一大步——婚姻自由得到完整、全面的实现,不仅能造福于世世代代的全中国人民,而且将会以榜样的力量造福于世世代代的全世界人民!
江利刚 / 撰写于2025.9.13,最后修改于202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