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婚姻是由谁拿主意的为标准,“婚介”区分为婚姻中介和婚姻媒介两种类型。
婚姻中介——使男女之间发生婚姻关系的人和事物——中介拿主意。
婚姻媒介——使男女之间产生婚姻联系的人和事物——当事人拿主意。
婚姻中介,起源于人类废除群婚制而实行对偶婚制的过渡时期。在我国历史上西周时期建立的宗法制度中,还确立了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特征的包办婚姻制度——即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得到家庭与社会的认可:就家庭而言,首先必须经父母同意,没有父母的同意,男不得婚,女不得嫁;就社会而言,男女缔结婚姻,必须经媒人说合,由媒人沟通男女家庭,选择门当户对之人。
客观评价封建社会的包办婚姻制度,在早期它是合理的,必要的。试想在当时那种“十三爹、十四娘”的早婚习俗中,婚姻要是没有父母同意和媒人说和的制约是不现实的。再说媒人大都不是恶人,且有“红娘”、“月老”等的善良人代称,他们为男女的幸福和人类的繁衍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又由于媒人行使介绍婚姻职能,故在新中国成立前后,曾经有过一段时间的“婚姻介绍人”的说法——近数十年来的“婚姻介绍所”名称和“婚姻介绍”提法,便是由此而来。
事实上,在旧时代的男女婚前关系中,相当多数的当事人是有一定的自主权的。与之相关的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实际上大都是出自于善意和真诚帮助的婚姻媒介性质,而不是代替他人拿主意的婚姻中介性质;是男女初次认识和谈婚论嫁的引路人,而极少是家长意志和独断专行的代表。否则,一项完全错误的婚姻制度,是不可能延续使用数千年之久的。
不过,人类的初婚年龄在增长,每个人的社会认知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也在提升,但是封建包办婚姻制度也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一些人的行为选择,危害到他们的人生幸福。
为了抵制、压缩和消除我国传统婚姻制度和宗法思想的腐朽观念、生存空间和社会陋习,新中国的相关法律对此作出了科学的制度安排和合理的法律规范,如不仅制定了 “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制定了“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禁止性规定,而且还在国家《宪法》上规定了“禁止破坏婚姻自由”。
但是,自由的婚姻制度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能成功地寻找到幸福伴侣。这是因为,现代婚姻的缔结和未来婚姻的质量如何,不仅受到男女双方方方面面的自身条件与交友要求等许多因素的影响,而且受到双向选择与动态选择的影响。不仅受到男女相遇、相识的客观规律——“缘分+机遇”的制约,而且受到区域范围男女性比悬殊、男女文化层次失衡和男女收人水平差异的制约——这是一种男女双方各种因素的碰撞、选择、调整和容忍,既错综复杂又具有可能性。然而,有许许多多本可以发生婚恋、婚姻关系的男女,却是万般无奈地身处在一个彼此信息不通、情况不明和交往不易的大环境中,根本就不知道相互合适的那一位究竟在哪里?!
找对象,一个盲目的“找”字,不知耗费了多少人的许多时间和精力,也不知耽误了多少人的宝贵年华与青春——我国第一代大男大女已经走进了养老院!
再说那传统的一对一的“媒妁之言”,则因为不能适应当代人婚恋上的自由交友愿望,正悄悄地退出社会的舞台。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当代人在享有婚姻自由权利的同时,还迫切需要一个可以自由找对象的地方——一个信息集中、选择面宽的社会化的婚姻媒介。适应这一公众需求,上世纪八十年底初,在全国各地的一些大、中城市,曾应运而生出现了一些公益性质的婚姻介绍所和大男大女联谊会活动。一九八四年春,中共中央书记处举行的关心大男大女婚姻问题专题讨论会,则将这场新兴的社会化婚介活动推向了高潮。
然而,这场一度轰轰烈烈的社会化婚介活动因为舆论导向——“婚姻介绍”提法上的错误、“介绍婚姻”方法上的错误和对婚介服务工作规律上的不了解等缘故,很快就走上了下坡路,并且被巴金先生和雷洁琼副委员长尖锐的批评为“婚姻介绍所是历史的倒退,包办婚姻的复活!”
公办婚介活动不景气,民办婚介活动兴起,但同步兴起的是扑面而来的虚假广告、虚假信息、高收费、乱收费等等混乱现象!是一条条的婚托婚骗流水线和产业链!是赤裸裸的包办、买卖婚姻行为和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是对婚姻自由制度的严重破坏和对国家法律的公开践踏!并且由此带来了全国各地愈来愈严重的结婚率低、生育率低、彩礼高和离婚率高等一系列的重大社会问题!!!
怎么办?
一、要宣传婚姻媒介道理,否定婚姻介绍言行。
二、要高度重视婚介服务的重要性和持久性,普及兴办县一级公办婚介服务机
构。
三、公办婚介服务机构主要提供婚介信息服务,多快好省地解决单身男女找对
象难题。
四、公办婚介服务机构实行低收费制度——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五、要宣传婚介信息服务规律——机会+缘分,同时制定、宣传专项法规——婚介射幸(期望)合同。
六、要宣传鹊桥文化——鹊桥通达东西南北 红线连接万户千家
七、要制定和执行婚介服务行业规章和婚介信息服务规范,大力发展科学发展新时代的婚姻媒介事业。
八、要高度重视婚介服务的普惠性和非营利性,尽早将之列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以切实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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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1051
江利刚 / 撰写于2026.7.17,修改于202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