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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婚介问题 研究发展道路
发布时间: 2013-12-11 10:24:00 被阅览数: 3559 次

 

【摘要】分析上世纪八十年代各大、中城市开展的婚介活动过程和近10多年来的婚介乱象,婚介事物有舆论导向错误、职能定位错误、工作方法错误、规章制度缺失、监管体制混乱、法律应用不对等六大问题。婚介工作正确的舆论导向是树立婚姻媒介理论,否定婚姻介绍所提法和介绍婚姻说法。正确的职能定位是汇集单身男女,传递择偶信息。正确的工作方法是规范透明服务,公平合理收费。应当制定全国专业红娘机构章程、全国专业红娘工作规范和全国专业红娘机构管理规定建议国家召开一次全国婚姻媒介工作研讨会,厘清有关问题,推进科学发展。

【关键词】分析婚介  研究发展

 

上世纪八十年代,全国各大、中城市的婚介活动红火一阵子后,就偃旗息鼓。

2000年前后,民办婚介所快速兴起,但假广告、假信息、高收费、乱收费、雇婚托、拉皮条等问题严重,“黑婚介”由此得名。 

2009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婚姻介绍服务》标准 ,但该标准从设计理念、引用文件,到用词、定义、订立程序,以及管理体系、实施前景、出台背景等,都问题多多②。

近几年,网络婚介兴起,但造假疯狂③。

2年,以给婚介网站做广告为背景的电视相亲节目“三俗(低俗、庸俗和媚俗)”问题严重,负面影响大。

综上所述,我认为存在以下问题:

一、舆论导向错误  其一,多年来广为流传的婚姻介绍所名称和介绍婚姻说法,乃封建包办婚姻理念的照搬和继承,这是错误的。其二,婚姻是一个男女相识、相知、相爱的过程。相识有自己直接认识,他人促成(介绍)认识和他人包办或欺骗认识3种类型。曾有领导干部和理论工作者撰文把这3种类型的男女认识途径不加区别地统称作“婚姻缔结方式”或“确定婚姻关系途径”,这也是错误的。其三,近几年来,中国社工协会婚介行业委员会高调宣传婚恋产业,把婚介当作生意来做,这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违法的。

笔者认为:1.婚介事物的正确解释是“婚姻媒介” ,即“使男女发生婚姻关系的人和事物”,包括婚姻介绍人,对象介绍人,婚介服务机构,报刊、电视、电脑等各种形式的征婚,单位组织的单身男女交友活动等2.规范婚介只是促成(介绍)男女相识;当事人愿不愿意跟对象相识乃至相爱,则完全是自己拿主意。规范婚介和婚姻当事人的关系,是一个外因与内因的辩证关系3.帮助、支持男女自由婚恋是现代文明社会的要求和体现,假借婚恋索取钱财是欺诈行为。

正确的舆论导向是:树立婚姻媒介理论,否定婚姻介绍所提法和介绍婚姻说法,明确婚介和婚姻当事人之间的外因与内因关系强调婚介机构的非营利性服务性质。

二、职能定位错误  规范婚介只是促成男女相识,或曰“介绍对象”。然而,上世纪80年代的婚介活动,没有把现代社会的促成男女相识(介绍对象)职能跟封建社会的介绍婚姻性质区别开来,加之婚姻介绍所名称上的错误,故被巴金、雷洁琼批评为“历史的倒退,包办婚姻的复活”。 

再说当今的婚介所和婚介网站等,不仅直言介绍婚姻,成就爱情,而且大搞什么心灵匹配、婚姻猎头、量身定制、属相配对等一些噱头、说教、包办、迷信之类的花招目的是骗钱。          

正确的职能定位是:婚介是促成(介绍)男女相识。婚介机构是汇集寻偶男女,传递择偶信息,鼓励、支持当事人自愿登记,自我介绍,自己选择,自由恋爱,自主婚姻。

三、工作方法错误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封建包办婚姻的特征。在上世纪80年代,由于婚介宣传直奔婚姻主题,且对当事人的性心理和隐私权尊重不够,加之或多或少的带有旧式媒人的说教方法,故使得单身男女难以接受,也令宣传自由婚姻思想的专家们颇为反感。

再说当今的婚介所和婚介网站,不仅是肆无忌惮地发布虚假广告和虚假信息,而且是几千、几万、几十万元的漫天要价,加之使用“托儿”与寻偶人周旋等,完全走上了借婚姻诈骗的邪路!例如,中国婚介协会总干事田范江曾经说过,“网络婚介成功率是万分之一” 而他开办有6年的百合网,则宣称每年成功牵手会员超百万依此推算,百合网6年至少登记600亿人,这太离谱了!又如,田范江说“正规婚介服务一般规定征婚者在交纳年费后,每年可约见3个到5个见面对象。” 照此说法,正规婚介人人都能见到多个对象,但这是不可能的。黑婚介的实际情况是:a.大多数人交钱后见不到对象。b.见到的事先不知道对象的详实情况(托儿!)。c.见到对象后成婚的只有万分之一

正确的工作方法是:实事求是宣传,求真务实登记;规范透明服务,公平合理收费。

四、规章制度缺失  婚介服务是一项服务面广(未婚、离异、丧偶的青、中、老年人),服务过程既简单又复杂,服务效果不可确定,对婚姻家庭影响很大的社会工作,应当有一个章程(包含服务宗旨、指导思想、工作方法、保密制度等),一个工作规范、一个台帐制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和一个管理规定来进行规制,但这些都是空白。

婚介服务主要是信息服务。信息服务的工作规律是所在区域汇集的信息量越大,服务效果越好,且投入的服务成本越低,故无限制地自由开办婚介所和自由开办跨地区的婚介公司是不妥的。

正确的解决办法是:成立中国红娘协会,制定全国专业红娘机构章程、全国专业红娘工作规范和全国专业红娘机构管理规定,制定规范、统一的婚介台帐制度,控制县级区域范围的婚介机构数量。

五、监管体制混乱  在上世纪80年代,婚介活动主要由工、青、妇组织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举办。在北京、上海等地,还出现了群众自动聚集找对象的“恋爱角”事物。但是,整个活动虎头蛇尾,没有主管部门挑担子,也没有哪个部门来监管。

1994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104号文件,规定凡申请成立国内婚姻介绍机构的,应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到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民政部门要对国内婚姻介绍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200211月,国务院实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后,发文取消了国办104号文件中规定的民政部门对成立国内婚姻介绍机构的前置审批权,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可直接到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或到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民非登记。

尔今,不仅是“民政部门对国内婚姻介绍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的规范措施一直未出台,而且是婚介机构究竟由谁来管理仍是悬念。

结果是:“工商、民政双登记”成一些婚介机构的广告词,又大都是这些已经登记了的婚介机构在那干着公开诈骗的勾当,但很难看到工商或民政部门有什么实实在在的监管行动。

正确的监管体制是:在民政部门一家办理民非登记。由妇联组织主管,民政部门监管。

六、法律应用不对  我国的《婚姻法》和《民法》都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然而,婚介“国标”竟把婚介定义为“为征婚者介绍配偶的过程”,并发布了所谓的规范性附录——《婚姻介绍服务合同》,这样的提法(做法)不正是“历史的倒退,包办婚姻的复活”吗!

居间合同经纪人——这是工商部门给婚介人员定的行业性质(也是多数寻偶登记人的认识和要求——交了钱就一定要有对象见面)。居间合同属于实定合同类别,有三大法律特征:1.合同成立时,居间人给付的含义就已得到确定。2.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方式。3.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然而,现实情况恰恰相反:1. 婚介机构“使男女发生婚姻关系”的义务不能得到确定。2.婚介机构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先付方式。3.婚介机构大做虚假广告和安排“托儿”与寻偶登记人见面,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法学理论、外国法典和社会生活中,另有一个类别的合同叫“射幸合同”,即在合同成立时,给付的含义——受委托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是不能得到确定的,而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婚介服务——专业红娘促成(介绍)男女相识的事情,受寻偶登记人双方的年龄、外貌、文化、品性、经济状况、居住区域等许多条件与要求的制约和影响,加之男女性比失衡的因素,故客观上不能确定给谁服务成功,但存在服务成功的可能性——这就有赖于相互条件、要求接近,彼此都愿接触认识的男女的出现。

正确的法律应用是:婚姻法、民法和亟待制定的射幸合同法。

综上所述,社会需要婚介,婚介前景远大,但婚介的现状亟待改变。为此,笔者建议:由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牵头,召集婚姻法学、社会学、语言学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民政部和工青妇组织有关负责人等,举行一次全国婚姻媒介工作研讨会,厘清以下问题:

1.婚介的正确解释是婚姻介绍还是婚姻媒介?婚姻介绍所名称和介绍婚姻说法要不要否定?

2.婚介机构的注册服务对象是叫“登记人”还是叫“会员”?以交费多少赐封会员等级对不对?

3.婚介机构是为登记人介绍配偶,还是介绍对象?婚介合同该不该使用?

4.寻偶人到婚介机构注册要不要如实、全面、具体的填写登记表格?规范的登记表格是怎样的?

5.婚介机构的合理收费标准是多少?执行细则如何?

6.婚介机构的登记人有没有相关信息的知情权和认识对象的选择权?怎样保

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7.婚介机构介绍对象是先看资料还是先看人?如何杜绝婚托?

8.婚介机构的服务过程要不要建立台帐?若建立台帐,要不要接受社会监督?

9.婚介机构的工作人员要不要讲究资质?若讲究资质,谁来认定?

10.婚介机构应有哪些规章制度?怎样建立这些规章制度?

11.婚介广告要不要接受社会监督?怎样杜绝虚假广告?

12.婚介机构的工作目标是什么?是努力建设好各行政区域所有的寻偶男

女的信息中心和社交平台,还是专为“优质会员”介绍婚姻和定制爱情?

13.婚介热词 “征婚”、“相亲”、“非诚勿扰”等是否科学?该如何改进?

14.婚介机构与登记人的关系应确定为射幸合同关系还是实定合同关系?特别是在国家尚未制定射幸合同法时怎样对其进行严格规制?

15.婚介机构的监管体制怎样理顺?如何落实?

 

  明:

    婚介服务,早有当“红娘”的恰当称呼。因此,文中用词把专业的婚介服务人员定义为“专业红娘”,以继承祖国的优秀文化和传统美德,又跟旧的媒妁职能和当今的婚介诈骗行为相区别。

 

 

  释:

《婚姻介绍服务》标准发布,即将实施

http://www.chinamarry.org/?action-viewnews-itemid-260

“婚介国标”错!错!错!

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480)、

婚介服务有必要制定国标吗? 

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496)、

即将实施的婚介服务标准只会让人徒增笑耳

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499

3组数字看我国的婚介乱象

(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674)

④ 广电总局连发三文,批评电视相亲节目

(http://www.e0734.com/2010/0613/54432.html

分析婚姻媒介性质  规范择偶服务秩序

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321

婚介服务标准初稿拟定  全国红娘大腕春城论剑

http://www.yndaily.com/html/20071029/news_96_80320.html

百合网(百度搜索首条)

http://www.baidu.com/s?wd=%B0%D9%BA%CF%CD%F8&word=%B0%D%BA%CF%CD%F8&tn=sitehao123&oq=baih&rsp=0&f=3

婚介乱象追踪

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596

 

  件:

1. 全国专业红娘机构章程(推荐、评议稿)

2. 全国专业红娘工作规范(推荐、评议稿)

3. 全国专业红娘机构管理规定(推荐、评议稿)

4. 剖析三大中介问题 制定射幸合同法规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射幸合同法(推荐、评议稿)

(以上附件请在黄山鹊桥网“理论研究”栏目内阅读。)

 

江利刚 / 初稿撰写于2011.1.13   二稿修改于2011.1.17    三稿修改于201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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