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托”,是近20多年来出现的一种服务欺诈现象。
“婚托”——指不可能跟相对方发生婚恋、婚姻关系,但却在“黑婚介”的安排下主动或者被动地去跟相对方接触认识的人。
“婚托”有“职业婚托”和“被婚托”两种。
“职业婚托”——指那些在“黑婚介”的安排、纵容下,经常地通过跟相对方的接触认识而骗吃骗喝骗财物的人。
“被婚托”——指那些在“黑婚介”的哄骗、误导和反复劝说下,盲目地或者不情愿地去跟自己尚不了解详实情况的相对方接触认识的单身男女。
“职业婚托”往往不是单身男女,有的甚至是性工作者。
“被婚托”既是单身男女,也是受害者。
“婚托”是“黑婚介”的衍生物。没有“黑婚介”这个母体就没有“婚托”。
“婚托”是“黑婚介”的骗钱工具。“黑婚介”正是凭借这个工具向单身男女反反复复收取见面费等,但最终的结果却大都是单身男女人财两空!
显然,“婚托”成了“黑婚介”欺诈委托人的帮凶。“黑婚介”是大骗子,“婚托”是小骗子(“被婚托”除外)。
为什么单身男女常常遭遇“婚托”?这跟单身男女与婚介机构在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上不够明确有关系。
众所周知,单身男女登记、交费的目的是希望婚介机构能给自己介绍认识“有可能产生婚恋及婚姻联系的对象”。然而,“黑婚介”却将这一特定概念偷换成了可信口雌黄的“让征婚人见面后感觉满意的对象”。
按理说,单身男女登记、交费后就享有相关信息的知情权和认识对象的选择权。而事实是:婚介服务的全过程都是由 “黑婚介”一方说了算,还美其名曰“非诚勿扰”。
防备“婚托”,全社会要形成这样的3点共识:
1. 要明确婚介机构的给付义务只是介绍对象,而不可能介绍婚姻——不可以高收费、乱收费。
2. 要明确婚介机构的给付范围是“有可能产生婚恋及婚姻联系的对象”——即“当事人双方的年龄、外貌、文化、品性、经济状况、居住区域和交友要求等接近般配、合适,并相互愿意接触认识”这个通常公认的具体标准。
3. 要强调登记人的基本权利——事先知道约见对象的详实情况,自主决定是否跟对方接触认识。
防备“婚托”,登记人要做到以下4点:
1. 凡是不登记个人详实信息和不传递个人原始信息的婚介机构都是“黑婚介”!因为其行为本身就不具备给他人牵线搭桥的条件,而尽是故意地推送“婚托”糊弄人和反反复复地收钱!
2. 凡是实行“会员制”的婚介所和婚介网站,大都是“黑婚介”!因为这当中暗藏着反复收费的陷阱和推出“婚托”的伎俩。
3. 别轻信婚介所和婚介网站的广告、数字和信息。
4. 男女见面前,要留存相对方的原始登记材料(含有效联系方式)和影像资料。男女见面后,要注意了解相对方的真实情况,并做到不随意高消费和不随意同居。
当然,遏制“婚托”现象的根本办法是取缔“黑婚介”,而取缔“黑婚介”的有效措施是政府要尽早出台婚介专项法规。届时有法可依,“黑婚介”和“婚托”就不得不退出历史的舞台了。
注释:
“黑婚介”——指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婚介事实和隐瞒他们所说的婚介成功率根本不存在的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许多委托人的钱财的婚介机构。
(江利刚 / 撰写于2014.6.13,最后修改于2025.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