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婚介乱象不能走过场!
——与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商榷
近日,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起草,办公厅牵头印发的关于《整治婚介机构乱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乍看起来是件大好事,细读过后则令人难以乐观:
一、“婚姻介绍”提法严重错误
早在1985年底的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年会上,巴金先生和雷洁琼副委员长就尖锐地批评指出:“婚姻介绍所是历史的倒退,包办婚姻的复活。”
2009年10月,由民政部提出,中国社工协会领导,历时4年制定发布的《婚姻介绍服务》国家标准宣传工作启动后,备受质疑——连民政部自己都不认可!
2006年12月至2014年12月,我曾先后撰写的《质疑婚姻介绍所》、《婚姻介绍所是历史的倒退》和《婚姻介绍所应更名为婚恋介绍所》等文章,均及时上报给了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和发表在《新华网》发展论坛等多个中央主流媒体上。
2017年9月,在共青团中央联合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共同制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年婚恋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出现“婚恋交友”的正确提法。
然而,民政部社会事务司至今仍在代表国家正式文件的通知里使用错误的“婚姻介绍”提法,必定带来整治过程中的茫然无措和整治效果上的大打折扣!
二、婚恋交友与婚姻介绍是性质不同的两种服务类型
婚恋交友,包含婚恋介绍。
婚恋交友与婚恋介绍可统称婚姻媒介——使双方产生婚姻联系的人和事物。
婚姻介绍即婚姻中介——使双方发生婚姻关系的人和事物。
婚姻媒介与婚姻中介的根本区别在于——婚姻是由谁来拿主意的。
婚姻媒介与婚姻中介,起源于人类废除群婚制而实行对偶婚制的过渡时期,发展于封建包办婚姻制度。
“婚姻介绍”提法,起源于封建包办婚姻制度,流传于新中国成立前后(那时候常有“婚姻介绍人”的说法),盛行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至2017年9月。
“婚姻介绍”提法,首先不被当代社会的年轻人所接受——这正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公办婚介活动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婚姻介绍”提法,备受黑中介的热烈欢迎——你的婚姻大事要由我来介绍,赶紧掏钱理所当然。
“婚姻介绍”提法,早就带来了高收费、乱收费、雇婚托、拉皮条等等乱象,早就滋生出一个接一个的婚托婚骗流水线、产业链,婚介诈骗集团和婚介诈骗指导师!早就支持了许许多多的包办、买卖婚姻行为和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
三、法律是修正政府工作错误的准绳
客观地说,延续数十年来的中国婚介乱象,首先有个政府政策上的错误亟待纠正:
有个顶层设计——国家计委等六部门颁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咨询、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收费等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然而,把“婚姻介绍”收费列入这款规定当中的顶层设计是错误的。其一,婚介成为一门生意,婚恋成为一个市场,这与“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的宪法规定和“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婚姻法》规定相抵触;其二,“婚姻介绍”提法错误——现代婚姻应该是当事人拿主意的;其三, “婚姻介绍”无正确的理论指导,无公认的业务规程,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其四,长达27年的营利性婚介实践表明——黑婚介正是打着“婚姻介绍”成功率高、包成功的旗号高收费、乱收费——每人交费几千、几万、几十万是平常(最高1例竟达700多万元),而结果则大都是当事人竹篮子打水一场空,伤财伤身又伤心!
再说,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忠于宪法,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然而,当婚介乱象早就发展到公开的包办婚姻(包满意、包成功、闪婚等)成灾,买卖婚姻(团购越南新娘老挝新娘、高收费、高彩礼等)成灾和借婚姻实施诈骗(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虚构委托人数字、委托人信息和隐瞒婚介服务效果极差真相。而百合网的田范江则在无意中说出过这样的一句真话——”网络婚介的成功率是万分之一”)成灾的严重程度,发展到对全国各地的结婚率、生育率、彩礼数额和离婚率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时候,全国各地承担婚介机构管理职责和承担婚介理论研究工作的公务员们,深入实际的调查研究不多履行管理职责不多也!
四、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
针对婚介乱象,在中央政府层面,已经有过多次的整治行动:
2005年3月,民政部长接受记者采访时就说道:加强婚介机构管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要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运行规则以规范婚介机构的市场活动,同时要对市场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
2010年6月,国家广电总局正式下发了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婚恋交友类电视节目的管理通知》,对已经引起极大社会公愤的 “相亲类节目泛滥、造假、低俗”等倾向着手整饬。
2015年2月,国家网信办开展“婚恋网站严重违规失信”专项整治,针对一些婚恋网站屡现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问题进行打击。
2017年9月,团中央 民政部 国家卫计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年婚恋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强调推动婚恋交友平台严格执行实名认证。
然而,这一次次的婚介管理行动,除广电总局的规范婚恋交友类电视节目效果较好外,其他的都不尽如人意!
五、本次整治行动盲点多多
关于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预计效果,我敢说除可以打掉若干婚介诈骗团伙和震慑少数婚介诈骗分子外,总体情况一定是同样的不尽如人意——婚托婚骗将依旧是普遍地存在!
为什么这样说?因为整治过程要面临的许多实际问题不好解决:
1. 婚介行业规章空白,对虚假宣传等混乱现象就不能进入实质性审查。
2. 许多的黑婚介都办理了民非与工商登记——合法登记不等于合法经营。
3. 婚姻介绍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等,谁都讲不清楚。
4. “婚托”——指不可能跟相对方发生婚恋、婚姻关系,但却在“黑婚介”的安排下主动或者被动地去跟相对方接触认识的人,有“职业婚托”和“被婚托”两种类型。但是,区分是否“婚托”——尤其是不是“被婚托”?目前没有明确标志和管控措施。
5. 合同签约违规——公认的婚介服务合同无踪影,合规与否难区分。
6. 收费混乱——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是有各种名义的营利性服务项目作支撑的,否定它有困难。
7. 关键信息审核流于形式——多年流行的婚介服务简单登记模式和网络婚介1分钟注册模式,原本就是黑婚介发明的造假传假的骗人伎俩。
8. 实际上,1张婚恋交友明细登记表就可以基本展现委托人的个人身份信息怎样,加之重视观察、甄别来信来访能较好的预防坏人坏事,但逐项核验信息既不现实也没有这个必要——那是当事人双方自由交往过程中各自应当注意的。
六、研究论证婚介研究成果
综上所述,整治婚介乱象,困难很大!
还有,从严格意义上说,整治婚介乱象是远远不够的,应当遏止和根治才对!
现有连续工作40多年的非营利婚介实践经验与理论研究成果表明,若能普及兴办公益性婚姻媒介服务中心(简称“婚介服务中心”),则既保护婚姻自由,又解决找对象难问题;既体现党和政府对单身男女的关心关爱,又促进社会的繁荣稳定;既时时处处可做到合法合规,又立竿见影令婚介乱象自行灭亡!
请研究论证我撰写的《正确认识婚介事物 科学发展婚介事业》文稿——通过分析婚介事物的历史来源、行为意义以及不适应现代社会形态的弊端,宣传我国婚姻法和宪法的先进性。通过分析“找对象难”的各种因素和各类婚介活动的失败教训,推出兴办县一级公办婚介服务机构的建设性意见。
请研究论证我撰写的《建立公益性婚介服务机构提案》——通过分析与婚介服务相关的诸多问题,不仅提出一条条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而且推出具有光明前景的中长期婚介发展规划。
请研究论证我撰写的《婚恋交友服务》文稿:内含吻合婚姻自由理念的婚姻媒介理论,吻合婚介服务工作规律的射幸(期望)合同理论,严密、齐全的婚介服务行业规章、婚介信息服务流程规范及婚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等,还有那切合实际、健康文明的鹊桥文化。
附件:
1.正确认识婚介事物 科学发展婚介事业
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1145
2. 建立公益性婚介服务机构提案
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1130
3.婚恋交友服务
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1051
江利刚 / 撰写于202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