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人们对婚姻媒介有着截然不同的认识。例如,1984年底,巴金、雷洁琼曾尖锐地批评指出:“婚姻介绍所是历史的倒退,包办婚姻的复活”;而如今,一些婚介机构不但坚持“介绍婚姻”的说法,而且宣称自己是“婚姻猎头”、“爱情猎头”。再如,婚姻(恋)介绍所曾是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所列的可申请登记单位,并被强调“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而如今,成立婚介机构可到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成为营利性的企业单位。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然而,当今社会上却出现大量的利用婚介名义骗取钱财案例——少则几千、几万元,多则几十、几百万元,这显然与之相悖。2009年10月,“婚介国标”发布的消息广为流传,但结果却是一纸空文,个中问题令人深思。今年2月,国家网信办联合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开展的“婚恋网站严重违规失信”专项整治工作,但至今,“网站会员规模动辄达千万上亿”等问题依然存在,违规失信乱象尚未遏止。
针对婚介机构的乱收费、“婚托”等社会问题,早在2005年3月,原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说过:“要研究和加强对婚介机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并强调“加强婚介机构管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再说,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但是,社会急需的与婚介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运行规则至今未见有关部门出台。
分析当今社会婚介乱象的原因,与人们在婚姻媒介认识上的不同,全国婚介行业规范的空白,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不力等不无关系。
近30多年来,笔者一直从事婚姻媒介的社会实践与理论研究工作,先后撰写了相关论文60多篇。现摘录其中的主要观点如下,以求共识。
1. 社会需要婚姻媒介。
问:现代社会为何会有许多的单身男女?
答:除人口众多和男女性比失衡问题外,最主要的原因是找对象难——合适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存在信息不通,情况不明和交往不易的现实问题——即婚恋难。
千千万万单身男女的婚恋难问题,需要媒介——尤其是社会化的婚姻媒介的牵线搭桥作用来缓解。
2. 正确认识婚姻媒介。
婚姻媒介,指所有的直接或间接地使双方发生婚姻关系的人和事物。
婚姻媒介,分婚姻介绍与婚恋介绍两种类型。
婚姻介绍,即介绍婚姻,指直接地使双方发生婚姻关系的人和事物。该语词源自封建社会的包办婚姻制度,表示媒妁之言在婚姻关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男女非有行媒,不相嫁娶。”①
婚恋介绍,即介绍对象,指间接地使双方发生婚姻关系的人和事物。它包括对象介绍人,婚恋介绍所,报刊、电视、电脑征婚(征求婚恋),以及单位组织的单身男女交友活动等。
众所周知,现代社会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故从法律上来讲,“婚姻介绍”这一语词早就已经被淘汰了。但是,由于社会习俗和传统文化的重要影响,相关理论研究的滞后,加之近10多年来的“黑婚介”的炒作宣传等,当今社会仍旧流传“婚姻介绍人”的提法和“介绍婚姻”的说法,并且增生出“婚姻介绍所”、“婚姻猎头”、“婚姻服务”等新的提法,这是历史的倒退,包办婚姻的复活,亟待纠正。
按照“事物的性质主要的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的辩证法的观点,区别婚姻介绍跟婚恋介绍这两种不同类型的婚姻媒介的重要标志便是:婚姻到底是由谁拿主意的。
3. 现代婚姻媒介的主要作用是:传递单身男女信息,随机促成有可能发生婚恋关系的有缘人接触认识。
4. 现代婚姻媒介和婚姻当事人的关系,是外因和内因的关系。
凡是通过媒介促成相识后自主缔结的婚姻,都是外因和内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
换句话说,现代婚姻是个男女相识、相知、相爱的过程。媒介的作用,只能是外因——促成男女相识;而不可能是内因——替代男女之间的相知和相爱。
5. 科学发展现代及未来社会的婚姻媒介主体——地方性婚恋介绍所。
地方性婚恋介绍所具有信息集中,选择面宽;服务程序简便,省时省力;工作方法灵活多样,适用性强;受益者众,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与文明进步等的优点。
地方性婚恋介绍所还有委托人就近登记方便和查询有关信息方便,专业红娘直接了解委托人有关情况方便和酌情介绍男女相识方便的长处。
6. 规范婚恋介绍所的服务行为。
婚恋介绍所应当是一个专为单身男女建立档案、公布信息和牵线搭桥的非营利性社会机构,其主要工作就是登记委托人的详实信息,公布登记人的基本信息,传递有缘人的详实信息。
登记委托人的详实信息,一张登记表就能解决问题(参见黄山市歙县鹊桥中心登记表 > 网上点击黄山鹊桥网(www.hssxqq.com)导航条上的“表格下载”处)。
为单身男女建立档案,应当按照委托人的先后登记次序进行编号并分类注册,做到查询登记人的详实信息又快又好,公布登记人的基本信息一目了然,了解相关的工作数字方便快捷,执行为登记人保密的各项措施切实有效。
婚恋介绍所的登记人应当享有相关信息知情权、认识对象选择权和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权。
着重强调四点:
① 要明确婚恋介绍所的给付义务是介绍对象,但究竟有没有对象给介绍和能否介绍成功,事先不可确定。
② 要明确婚恋介绍所的给付范围是:提供当事人双方认可的有可能发生婚恋关系的对象的详实资料,而不是可以任由自己解释的“提供令其满意的对象资料”,或者是没有对方详实资料的简单信息。
③ 婚恋介绍所有通过表格登记和索取有关证明材料的方式了解委托人的详实情况的职责;有通过对来人、来信、登记材料和接触过程的观察,分析登记人的素质和品质,甄别登记人自我介绍和自我评价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可靠性的职责;有提醒每个登记人注意了解对方的真实情况,注意避免较大数额的钱物往来,注意防骗、防盗、不同居的职责;有男女相识后,如果发现或发生不正常情况,采取快速反应措施的职责——或批评教育过错方,或叫停男女相处关系,或告知有关单位。
④ 婚恋介绍所应当做到台帐齐全,如实、及时地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和服务结果。
7. 关于婚介成功率的认识。
婚恋介绍所的“实际促成男女接触认识对数”跟“安排男女接触认识组次”之比,便是成功率。
“安排男女接触认识组次”,指在专业红娘的初步挑选和酌情安排下,一对一或一对N个男女详实信息的传递过程。
婚恋介绍所只把成功率视为工作经验但不片面追求,委托人及舆论宣传也不宜片面地强调这个成功率。不然,就会影响到登记人的自由选择对象的权利,并助长包办婚姻思想的复活。
婚恋介绍所安排男女接触认识的组次越多,结果促成男女接触认识的对数就越多,最终促成男女结婚的对数自然也就越多。
婚恋介绍所不能把促成男女结婚看作提供服务的直接效果——成功,但可以视为提供服务的积极作用——成绩。
8. 禁止借婚恋索取财物。
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同理,“借婚恋索取财物”也是应当禁止的。尤其是那“假借婚恋索取财物”——委托人根本就没有什么婚恋,但却被黑婚介以介绍对象的名义三番五次地乱收费,则更是应当禁止的!
9. 政府要确定婚恋介绍所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
民办婚姻(恋)介绍所原本就是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款中所列的可申请登记单位,并被强调“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但开展活动可“按照国家的规定根据自己提供的服务收取合理的费用”。若国家继续施行这一原来的政策,就能做到既保持婚恋介绍固有的慈善性质,又继承、发展传统的优秀文化;既发挥规范的婚介机构的社会公益性特点和长处,又铲除黑婚介得以滋生的土壤;既维护我国《婚姻法》的尊严,又保障全国婚介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建议撤销成立婚介机构可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的有关规定。
10. 要强调专业红娘的资质标准。
婚恋介绍所的工作是一项既简单又复杂的社会工作,其服务效果直接影响到许多人的生活质量和家庭幸福,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与文明进步。因此,专业红娘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是非常重要的。
建议制定专业红娘的资质标准:热心肠,敬事业,能力强,善处事,品行好,觉悟高。
11. 当今社会的婚介所和婚介网站为什么大都“不靠谱”?
因为婚恋的目的是婚姻,而婚姻的质量是受男女双方的年龄、外貌、文化、品性、经济状况、居住区域和择偶要求等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的,故任何一方的某项条件或要求的不般配或不合适,都会阻碍两个人的接触认识,或接触认识以后还会分手——这本是一件不容易介绍成功的事情。然而,看当今的婚介所和婚介网站,大都是只登记简单信息和故意登记许多没有用的信息,必然出现委托人认识所介绍对象后大失所望,或交往很短时间后就分手,以及许多人受骗上当之类的状况。
事实上,在黑婚介机构那里,绝大多数的委托人都是被忽悠、被拉郎配、“被婚托”了!
12.“婚托”问题。
凡是在婚介机构简单注册的“会员”,大都被婚介机构使唤成“婚托”!
“婚托”指不可能跟征婚人发生婚恋关系,但却被“黑婚介”促成了跟相对方接触认识的人。
“婚托”有“职业婚托”和“被婚托”两种。
“职业婚托”指那些通过跟征婚人的交往而谋取财物的人。
“被婚托”指那些在“黑婚介”的哄骗、误导和反复劝说下,盲目地或不情愿地去跟自己尚不了解详实情况的相对方接触认识的人。
13. 取缔婚介所和婚介网站的“会员制”。
“会员制”,这本是黑婚介发明的一个诈骗手段——找对象先入会,当会员先交费。黑婚介还反复宣传:会员交费越多,其级别越高,认识对象的机会就越多,所认识对象的质量就越高!然而,这个“会”的名称叫什么?会长是谁?组织章程何在?会员的基本权利何在?谁都说不清楚。
14. 关闭问题婚介网站,发展婚恋介绍所的门户网站。
以用户可以随便进出、任意联系为特征的问题婚介网站,跟用户远隔千山万水,既不具备了解用户真实情况的工作条件,也不具备传递用户详实信息的工作条件,但却频繁地推出虚假的对象信息来欺骗用户,和推出“实名制”、“严肃婚恋”、“认证体系”之类的宣传噱头来蒙骗用户。这样的网站不但是一个个利用婚介名义实施有组织诈骗行为的大骗子集团,而且还衍生出许许多多借婚恋骗钱骗色的小骗子,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巨大,故应当彻底关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发展婚恋介绍所门户网站的意义有:在办好实体店的基础上,接受委托人的网上咨询和网上填表登记,公布全体登记人的基本信息,公布规章制度、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和有关消息,宣传正确的婚恋观和人生观,宣传健康、文明、进步的婚介文化和婚恋文化,宣传与婚恋有关的法律知识和科学知识等。
15. 正确认识婚恋介绍所的工作规律。
能不能介绍对象成功?这是任何一家婚恋介绍所都不可以事先确定,但又确实有可能做到的事情。
众所周知,婚恋大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固有的综合情况上的大体般配和接近合适,以及交往时机上的巧合等等才发生的,而不是花大钱买来的。正是由于每个单身男女的自身条件与择偶要求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变动性,以及男女性比失衡问题的客观存在等,任何一家婚恋介绍所都只能做到安排联系和实际促成一部分男女的接触认识,而不可能满足所有的登记人的交友愿望。这当中的工作规律就是:俗话所说的“缘分”,法学理论上所讲的“射幸”。
“射幸”,即“侥幸”,它的本意就是碰运气、买希望的意思。
16. 建议国家尽早制定《射幸合同法》。
射幸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或报酬),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履行给付义务尚未(或不能)确定,而有赖于(或取决于)合同成立后约定的偶然事件的发生与否的一种合同。
射幸合同在法国、美国等国家的民法中已有明文规定,但在我国法律上只取得无名合同的法律地位。
我国法律上有规制的射幸合同仅有保险合同一类,而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却存在多种射幸合同,如婚介、职介和房介合同、彩票买卖、期货买卖、有奖销售、金融期货、金融期权、远期外汇买卖、股标指数交易等合同。这类合同由于缺乏典型的和具体的法律调整规范,故对其隐藏的道德风险就无从规制,同时出现法律适用紊乱的问题。对此,我国法学界已有立法上的思考和建议。
鉴于长达10几年来的婚介诈骗活动的普遍性和严重性,建议国家尽早制定《射幸合同法》。而在这项法规尚未制定和出台之前,可宣传、应用法学界早有研究成果,国际上已经通用的射幸合同的法律特征,联系婚介服务的社会公益性质,由政府规定婚恋介绍所的服务收费指导价格和报酬先付收费方式。
政府规定婚恋介绍所的收费指导价和收费方式,既可根治这个行业长期以来的高收费、乱收费问题,又可解决这个行业的经费来源问题,并可预防和消除相关的权益纠纷,进而促成婚介全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科学发展。
17. 中央有关部门要尽早召开全国婚介工作研讨会,厘清相关理论问题,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政府监管部门等。
特别提请注意的是,婚恋介绍是一项受众面广,工作方法多种多样,服务效果不可确定的社会公益性强的信息服务工作,不合适再搞什么不切实际的行业标准,而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中的指示:“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不仅要制定婚恋介绍所章程②、婚恋介绍所工作规范③和婚恋介绍所管理规定④,而且要制定全国婚恋介绍行业科学发展规划——如建立传承真善美的婚介宣传阵地,建立规范、系统的专业红娘组织,培养高素质的婚介专业人才等。
参考资料:
① 研究婚姻媒介问题 抓好婚介管理工作
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898
② 婚恋介绍所章程
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329
③ 婚恋介绍所工作规范
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330
④ 婚恋介绍所管理规定
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331
江利刚 / 撰写于2015-4-6 修改于201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