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多年来频繁出现的婚介问题,涉嫌违法。建议通过建立婚介行业规范,应用射幸合同法则,确定婚介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监管部门等,对其进行综合治理,并推动科学发展。
多年来,以虚假广告、高收费、乱收费、用婚托等为特征的黑婚介活动非常猖獗。在互联网搜索引擎上输入“百合网、骗子、婚托”,“世纪佳缘、骗子、婚托”等有关词条,可阅读到许许多多的受骗案例。寻偶男女们被骗钱财数千、数万、甚至数十万元人民币,结果却是伤财伤身又伤心。大量的婚骗案件频繁出现,应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依法治理势在必行。现将有关法规和与之相悖的婚骗手段列举如下:
一、《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和《婚姻法》第三条分别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然而,黑婚介大都利用婚姻介绍的名义,不仅公开宣称“婚姻介绍服务机构为征婚人介绍配偶”,而且推出书面的婚姻介绍合同形式和公开宣传的“婚姻猎头”、“爱情猎头”名号,还对那些不接受其乱点鸳鸯谱的征婚者扣上“择偶错位”的帽子,这与法律规定的婚姻自由精神相违背,应当抵制!
《现代汉语词典》解释:婚姻指“结婚的事”和“因结婚而产生的夫妻关系”。由此可见,婚姻是一种夫妻关系,是当事人双方自己拿主意并经过政府依法登记的结果,是不能被他人介绍和猎取的。
再说配偶“指丈夫或妻子”,爱情指“男女相爱的感情”,都是不能被他人介绍和猎取的。
二、《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买卖婚姻。然而,黑婚介大都是假借介绍婚姻的名义先收取一笔“会员费”,然后又以约见费、场地费、成功费等各种名义反复收费,甚至出现人家结婚了不向婚介所交费竟被告上法庭的案例,和多个地方公开宣传的“团购越南新娘”事件,这明显违反《婚姻法》,应当禁止!
三、《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婚介机构跟委托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合同关系当无疑问。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称的道理,婚介机构有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的权利,就有告知对象信息、介绍认识对象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义务;委托人有交纳服务费的义务,就有了解登记人群体的基本情况和知道受安排认识对象的详细情况的权利,这也当无疑问。然而,事实上,黑婚介一方除隐瞒登记人不多,成功率不高的重要事实,和发布大量的虚假广告外,还大都是在设计会员注册表时就故意地把征婚人的从业单位、详细地址、个人简历、择偶要求等一些与婚恋有关的重要登记事项给忽略掉了,然后或故意地推出“婚托”祸害人,或随意地乱点鸳鸯谱糊弄人,或凭借一些(或许多)真假难辨的相片和隐去姓名与联系方式的不完整信息搞销售——无穷尽地勾引人家入会交费、升级交费、买邮票交钱、咨询与联系交钱、委托线下服务交钱等。显然,这样的服务模式不仅是不公平和不诚信,而且涉嫌诈骗性质,应当禁止!
四、《价格法》规定:“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婚介机构的中心工作是传递信息,而一次信息传递的过程,无非就是查阅档案,酌情拿出有关资料来给委托人阅读后,需要时再打个电话跟对方当事人联系一下,一般只需要花费少则几分钟,多则几十分钟的服务时间而已,且这样的查阅和联系结果往往是无效的——当事人一方不愿意跟对方接触认识,或跟对方交往很短一段时间后就分手。因此,黑婚介的先行收取“会员费”行为、漫天要价行为和反复收费行为是没有道理的,应当禁止!
社会需要婚介机构。从理论上讲,婚介机构不但具有寻偶男女信息集中,选择面宽;服务程序简单方便,省时省力;工作方法灵活多样,适用性强的特点,而且具有提高婚姻质量、提供婚姻家庭咨询、促进移风易俗等等的优越性,故具有非常美好的发展前景。但从实践上看,婚介机构应当在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共同行为准则的框架下正常开展活动和科学发展。现联系婚介乱象的教训和婚介工作规律,提出相关建议如下:
一、明确婚介机构职能,建立婚介行业规范。
现代社会婚介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婚恋介绍而不是婚姻介绍。婚恋介绍就是介绍对象。
由于介绍对象的目的是促成婚姻,而婚姻的缔结受男女双方的年龄、外貌、文化、品性、经济状况、住房条件、工作单位、居住区域和择偶要求等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相互选择且信息不通、情况不明和交往不易,这正是找对象难的原因所在!),故婚介机构首先要比较全面地了解男女双方的各方面情况,方可酌情挑选接近合适的男女信息牵线搭桥。同时,当红娘的要尊重当事人的保密心理。因此,婚介机构的主要工作就是登记委托人的详实信息,公布登记人的基本信息,传递登记人的详实信息。
婚介机构登记和传递详实信息,只需要1张明细登记表+相片就可。而公布基本信息,只需要摘录登记人的性别、年龄、身高、学历、婚姻状况、地址职业等情形+个人编号,通过店堂广告、报刊广告和网站页面展示出来就可。这样一来,委托人查阅信息便一目了然有去处,选择对象可有的放矢很方便;而婚介机构则做到了阳光服务透明服务,且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
婚介机构传递信息有个特定范围——提供当事人双方认可的有可能发生婚恋关系的对象资料(而不是可以任由自己解释的“提供令其满意的对象资料”)。这便是委托人所需要的服务结果和婚介机构所承当的给付义务和给付范围。其衡量标准是双方当事人的综合条件与择偶要求接近合适或相互般配。至于当事人愿不愿意跟所介绍的对象接触认识,以及当事人双方相识后是否谈恋爱及结婚,那都是当事人自己拿主意的事情,他人不得干涉。
二、遵循婚介工作规律,应用射幸合同法则。
婚介机构的确能帮助许多人认识对象,但不可能做到人人都有对象认识,这是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也是一条工作规律。
婚介乱象得以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至今没有一部与婚介工作规律相对应的法律,以明确婚介当事人双方的地位和权益,故出现问题后,行为人找不到行为的法律依据,法官和相关执法部门也找不到判断是非的法律依据。笔者从互联网上学习到,有个在国际上已有立法,但在我国尚属空白的射幸合同理论,其中论述的法律概念、法律特点、共同特征和一般规则,跟婚介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形成的婚恋介绍关系完全吻合:
1. 射幸合同指合同订立时,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或报酬),另一方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尚未(或不能)确定,而有赖于(或取决于)合同成立后约定的偶然事件的发生与否。
同样,婚恋介绍关系的通常情况是:委托人在登记、交费时,婚介机构能否给委托人介绍成功发生婚恋关系的对象尚未(或不能)确定,而有赖于(或取决于)与之各方面条件、要求接近合适并彼此愿意接触认识的对象的出现与否。
2. 射幸合同有交易对象是“幸运”或者说是“希望”, 合同成立的特殊性,合同双方承受的风险不平衡,有严格的适法性和最大诚信性,有等价有偿的相对性等特点。
同样,婚恋介绍关系有服务效果是“缘分”;委托人登记、交费后即生效;委托人与婚介机构双方承受的风险不平衡;委托人与婚介机构都执行真实、详细、具体地登记有关信息的工作要求和在履约过程中彼此诚实守信;有婚介机构跟服务对象个体之间不是等价有偿关系,但跟服务对象群体之间是等价有偿关系等特点。
3. 合法的射幸合同具有公益性和为社会服务性的共同特征。
规范的婚介机构是为寻偶男女群体服务的,其服务过程和服务效果影响到千千万万民众的幸福安康,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其公益性和为社会服务性是显而易见的。
4. 射幸合同具有很大的风险性,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设定这种合同的主体都是国家或政府,企业没有权利设定这种合同。
同样,婚介服务成功与否的概率性很强,加之婚介乱象的教训,故应当由政府来制定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而不允许婚介机构自行定价和反复收费。
显然,借鉴应用上述概念和规则等,便可规制婚介机构的服务行为,实现定纷止争。而通过大范围的婚介实践检验,还有望促成我国的《射幸合同法》立法工作。
三、妇联组织合适成为婚介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从上世纪初八十年代初到如今,我国的社会化婚介事物已走过了30多年的漫长历程,但至今还没走上正常活动和科学发展的轨道,个中原因发人深省。
笔者认为,政府对婚介机构的管理缺位问题亟待解决。用现实和长远的眼光看问题,妇联组织合适成为婚介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并负责抓好以下工作:
1. 理论是行动的指南。由全国妇联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负责牵头,抓好婚介事物的社会调查工作和理论研讨工作。
2.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行业规章也是婚介乱象得以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建议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和实践工作者,尽快地把婚介行业规范(草案)和婚介组织章程(草案)撰写出来。
3. 没有文化的事物是没有生命力的。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应当创办1份《月老报》、1本《红娘》杂志和1个中国红娘网,凝聚、发展婚介事物的正能量。
4. 组织是执行政策的保障。条件成熟时,由妇联组织负责,自下而上地把红娘组织系统建立起来,成立中国红娘协会和各省、市红娘协会,总结、宣传先进经验,抓好与婚介工作紧密相连的婚姻家庭咨询师的培养和管理工作,召开优秀红娘表彰大会等。
四、民政部门应当成为婚介机构的唯一监管部门。
成立婚介机构可到工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也可到民政部门申请民非登记——现行的这种双轨制的婚介机构登记办法亟待改进。
在婚介行业规范尚属空白的社会形态下,婚介机构到工商部门登记后成为政府许可的营利性企业单位,自然会出现婚介名义下的虚假服务流程、强制服务内容和与之相伴的高收费、乱收费行为,且这样的收费性质既涉嫌服务欺诈,亦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再说,婚介机构的具体经营行为一直不属于工商部门的监管范围。还有,实践证明,两家登记政出多门的结果就是出了问题谁都不管。
民政部承担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婚恋介绍所)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负责指导婚姻(应为婚介)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建议民政部与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紧密合作,不仅做好婚介行业规范和婚介组织章程的审议、公示和颁布工作,而且要研究、出台婚介机构管理规定。届时,全国的婚介活动和婚介监管就有了直接、明确的行为依据和管理依据,就可以方便、快速地实现有规可循,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并进而推动婚介事物的大踏步发展了。
为最广大单身男女利益着想,为全社会和谐稳定与文明进步服务,这应该是当代婚介工作者和有关部门管理人员的座右铭!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射幸合同法(草案)》立法计划建议
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772
2. 婚介机构章程
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329
3. 婚介工作规范
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330
4. 婚介机构管理规定
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331
5. 婚介登记表范本
(可从黄山鹊桥网导航条内下载)
6. 婚介登记总册、分类登记册、安排联系记录册、促成相识记录册、促成婚姻记录册
(可随时上传给政府有关部门)
7. 婚介乱象
http://www.hssxqq.com/tc/news/default.asp?cataid=37
( 江利刚 / 撰写于2014-10-30)
跟 帖:
当今的婚恋网站大多是钓鱼网站
戳穿百合网的谎言
百合网总裁田范江曾在2007年10月说过这样的话:百合网的配对成功率是万分之一(http://www.yndaily.com/html/20071029/news_96_80320.html)。现如今,百合网公布的工作成绩是:“每年成就50万对情侣步入幸福婚姻”( http://www.baihe.com/)。据此推算,该网开办10年了,已经成就500万个婚姻,使1000万人得到幸福。再按这个数字除以田范江所说的“万分之一”的成功率,那么,百合网就一共注册有100亿的“高诚意、高学历、高收入征婚会员”了!!!
婚姻介绍所应更名为婚恋介绍所为好。
“婚介”二字有3种解释:婚姻介绍、婚恋介绍、婚姻媒介。
婚姻介绍即介绍婚姻,表示包办他人婚姻的关系,媒人掌握婚姻成功的主导权。婚恋介绍即介绍对象,表示男女初次认识或刚开始谈恋爱的途径,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跟对方相识、相爱及结婚。
婚姻媒介是婚姻介绍与婚恋介绍这两种事物类型的总称,指所有直接或间接地使双方发生婚姻关系的人和事物。
婚姻媒介包括婚姻介绍人,对象介绍人,婚恋介绍服务机构(简称婚介机构,下同),报刊、电视、电脑征婚,以及单位组织的单身男女交友活动等各种形式和称谓。
厘清各种婚姻媒介和婚姻当事人的关系,有利于综合治理婚介乱象,有利于科学发展婚介事物。
去年12月,民政部李立国部长在《求是》杂志撰文: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其中讲到:“要推进以行业规范、社会组织章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为基本内容的社会规范建设,充分发挥社会规范在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保障群众利益等方面的作用,通过自律、他律、互律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符合社会共同行为准则。”
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然而,谁来制定全国婚介行业的规章制度?这个问题亟待解决。
光棍乃无奈,脱单是共识。可恨黑婚介,无益多有害!
婚介没规范,政府不监管,便宜了骗子,伤害了红娘。
看万千光棍为脱单郁闷苦恼,需专业红娘来牵线结对成双。
思大男大女未成家实属无奈,想剩男剩女这提法伤人心坎。
恨投机分子谋钱财欺瞒哄骗,叹婚介机构好事物发展困难。
盼专家学者快拟定婚介规章,望有关部门抓监管打黑除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