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40年来,全国各地先后两次开展的公办婚介大活动都是先盛后衰。近20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开办的民办婚介服务机构大都是假借婚恋骗钱——出现这两种不同情况的主要原因有:舆论导向失误、行业规章空白、婚介法规空白、婚介文化迷失、监管部门空白等五大问题。而解决这五大问题的有效措施应该是:采用正确的婚姻媒介理论和婚介射幸合同理论作指导,制定婚介服务行业规章和专项法规以规制,宣传正确的鹊桥文化使健康发展,明确婚介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以扶正祛邪。 普及兴办行为规范的非营利性婚介服务机构,乃是解决千千万万单身男女的“找对象难”问题的有效形式和根本途径。因为婚介服务主要是信息服务,而非营利性婚介服务机构具有本地及邻近区域单身男女的详实信息数量较大而可提供的婚恋交友面较广,服务程序简单方便省时省力,工作方法细致周到灵活多样,服务结果遵从机缘阳光透明,收费单一价格低廉公益性很强的特点。它比较自己盲目地到处寻找对象,他人帮助的单打一介绍对象,管窥豹斑的征婚广告,难得能够参与的集体交友活动,以及毁誉参半的微信/QQ交友群媒体,具有博采众长又避其短的优越性。 建议由全国妇联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和婚姻家庭研究方面的专家学者,通过组织调研和召开专题研讨会的方式,厘清婚介理论和工作方法问题,制定相关的行业规章、专项法规和发展规划。 关键词: 婚姻媒介 婚恋介绍 行业规章 婚介合同 射幸合同 “找对象难”——这是困扰我国千千万万单身男女及其父母等的一大实际问题。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因为知识青年返城后集中暴露出来的大批大龄青年的“找对象难”问题,婚姻介绍所在我国的一些大中城市应运而生。 1984年4月,中共中央书记处曾开会并号召“全社会都来关心大男大女的婚姻问题”,“要多办些婚姻介绍所”。于是,全国各地迅速掀起了一个主要由地方群团组织和街道办事处承担该项工作任务的大力举办各种各样的婚介服务活动的大热潮。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个大热潮维持的时间不长就迅速地消退了。 2000年前后,伴随改革开放和许多单身男女对婚姻媒介的迫切需求,民间开办婚介服务机构的热潮在全国各地兴起。2004年前后,不少以互联网为依托的婚介服务网站陆续开通。但是,没过多久,这些婚介服务机构和婚介服务网站大都背上了“黑婚介”的臭名声——因其虚假广告、高收费、乱收费、用“婚托”、拉皮条等各种服务欺诈行为接二连三。例如,北京的一些婚介公司,收取介绍费少则1万多、多则68万!尤其是发生在佳缘网和上海某婚介所的两例,收费竟分别高达500万元和700多万元!而其结果却大都是:“征婚者”不仅没有达成目的,反而伤财伤身又伤心! 社会调查表明,这些民办婚介服务机构和婚介服务网站的共同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隐瞒婚介服务成功率不高这一与委托人交费有关的重要事实,同时虚构和发布大量的“优质会员”信息和成功故事,加之使用种种欺诈手段,诱骗委托人大把掏钱和反复掏钱。 2015年7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指出:“群团组织服务群众要盯牢群众所急、党政所需、群团所能的领域,重点帮助群众解决日常工作生活中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和最困难、最操心、最忧虑的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创业就业、心理疏导、大病救助、法律援助、婚恋交友、居家养老等服务……”于是,各地的群团组织又一次掀起了举办婚恋交友活动的小高潮。然而,这次的小高潮又是先盛后衰。 千千万万单身男女的“找对象难”问题需要全社会来关心。然而,公办婚介活动开展得很不顺利,令人遗憾。民办婚介服务机构和婚介服务网站的几近公开的借婚恋骗钱行为,令人痛恨。究其原因,有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舆论导向失误 “婚介”二字的规范性解释应当是“婚姻媒介”——使双方发生婚姻关系的人和事物。 按照事物的性质主要的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辩证观点,以婚姻到底是由谁拿主意的为衡量标准,联系直接或间接使得婚姻关系成立的不同情况,“婚姻媒介”应当区分为两种类型——“婚姻介绍”和“婚恋介绍”。“婚姻介绍”即“介绍婚姻”。譬如任何年代任何国家的当事人没有婚姻自主权的包办买卖婚姻。“婚恋介绍”即“介绍对象”——介绍认识以婚恋为目的的对象。譬如包括毛泽东主席在内的许许多多人的热心为单身男女的接触认识牵线搭桥,至于当事人愿不愿意跟对方认识、来往及来往以后的结果怎样,则完全是当事人双方的自由行为。 联系实际看问题,不论是职业媒人的介绍行为,还是父母、亲友、老师、同学或组织上的介绍行为,其性质大都是介绍对象,而不是介绍婚姻。然而,因为我国几千年的封建包办婚姻制度根深蒂固(自西周时代起,到封建时代结束,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得到家庭与社会的认可。其中的社会认可,指婚姻必须经媒人说合,即介绍之),人们普遍地接受了“介绍婚姻”的说法。在新中国成立前后的若干年间,人们又自然而然地习惯了“婚姻介绍人”的提法。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有的领导同志在撰写婚姻家庭研究方面的论文时,还把男女初次认识的各种途径(自己直接认识、他人介绍认识和包办买卖婚姻)错误地混为一谈,统称作“确定婚姻关系途径”或“婚姻缔结方式”。于是,从那时候到如今,“婚姻介绍所”这个由“婚姻介绍人”称谓演变过来的名称和提法便家喻户晓,众口一词。但是,按照内容决定形式(名称)的一般道理,该名称和提法名不副实。因为在新社会,婚姻普遍的是由当事人拿主意的,而不是被他人介绍的。所以,1984年年底,在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举办的年会上,全国人大副委员长雷洁琼同志和著名作家巴金先生曾尖锐地指出:“婚姻介绍所是历史的倒退,包办婚姻的复活。” 2004年2月,在中国社工协会婚姻家庭工作委员会举办的全国婚介行业发展战略研讨会上,婚恋问题专家陈一筠教授曾就笔者向研讨会提交的一篇论文讲学道:“婚姻介绍所这个名称,严格地讲是不规范的。因为婚姻是个男女相识、相知、相爱的过程。他人的帮助,只能解决男女相识的问题,不能代替男女的相知和相爱。”2004年6月,曾在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会上讲解繁荣和发展我国的哲学社会科学的上海财经大学程恩富教授在给笔者的一封回信中写道:“从严格意义上说,婚姻介绍所应当改名,巴金的批评也是正确的。” 不容置疑,婚姻介绍所这个名称(形式),反映了介绍婚姻的内容。辩证法告诉人们,形式与内容有相互作用的关系——形式对内容有重大的反作用。时间证明,正由于婚姻介绍所这个错误的形式反作用于介绍婚姻这个错误的内容,从而对全国婚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用哲学的观点看问题,婚姻媒介跟婚姻当事人的关系,乃是一个外因和内因的关系——婚姻媒介促成男女相识,这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条件;男女相互中意及后来的相知相爱过程,则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曾有媒介提供帮助最终缔结了的婚姻,便是外因和内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 按照事物的性质主要的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辩证观点,凡是由当事人拿主意的婚姻都属于自由婚姻范畴,而不属于他人介绍婚姻——包办婚姻范畴。 值得欣慰的是, 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首次推出了群团组织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婚恋交友等服务的提法。有了“婚恋交友”这个新提法,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要把“婚姻介绍所”这个不规范的通用名称和提法尽早地更正为“婚恋介绍所”。 还有,民政部有个“婚姻服务”提法,社会上流行的“征婚”、“择偶”、“相亲”、“婚姻猎头”、“爱情猎头”等提法,以及一些婚介服务网站使用的“非诚勿扰”、“牵手成功”、“会员制”等说法,都是需要反思的——婚姻是当事人双方拿主意,并且通过合法登记后取得法律上认可的夫妻关系,不需要服务。“征婚”是“征求婚恋”而不是“征求婚姻”。“择偶”是单方面的选择配偶,这不符合实际情况和婚姻自由制度。“相亲”是封建包办婚姻过程中的一道程序,不宜滥用。“婚姻猎头”和“爱情猎头”就是包办婚姻。“非诚勿扰”和“牵手成功”涉嫌干涉婚恋自由。“会员制”则是黑婚介刻意设计的一个乱收费名目。 我国《宪法》和《婚姻法》分别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显然,任何的婚介宣传和婚介服务行为,都是不能违反这两条规定的。 另外,针对一些婚恋和婚姻失败的案例(如受骗者刘擎诉世纪佳缘网站案和程序员苏享茂自杀事件),舆论几乎是一边倒地指责婚介服务网站,这是不公正的。实事求是地说,婚介服务网站一方固然有提供虚假信息、认证无效和给犯罪分子实施诈骗提供平台的问题,但是当事人一方也有交友不慎和处事欠稳妥的问题——因为那男女认识以后相互往来的过程以及共同生活的过程,就是一个彼此增进了解、培养感情的过程和自己拿主意担责任的过程,而不是婚介服务网站的意志所能左右的过程。同时还要认识到,这种一边倒的指责性舆论,乃是一种依赖他人保证一切的错误思想,应当批评指正而不可以推波助澜。 二、行业规章空白 中共中央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但是,迄今为止,婚介服务行业规章是块空白。 婚介服务机构服务于千千万万的单身男女,有特定的主要职能、重要的工作意义和深远的社会影响,应当全行业建章立制,以明确它的单位性质、服务宗旨、指导思想、登记办法、工作方法、收费标准、台帐制度和注意事项等。 基于找对象难——“信息不通、情况不明和交往不易”这个许多单身男女之间迫切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以及解决这个矛盾的重要性、复杂性和特殊性,婚介服务机构应当是一种专为单身男女登记详实信息、发布基本信息、传递详实信息和相关信息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基于单身男女希望达成婚恋目的的需求,婚介服务机构的宗旨应当是:认真登记单身男女的详实情况和交友要求,运用健康、文明、多样的工作方式,方便单身者在较大的范围选择、认识意中人,促成有缘人相识相爱。 基于婚介服务的公共性质和公益性质,婚介服务机构的指导思想应当是:以《婚姻法》为准则,宣传正确的婚恋观、道德观和人生观,宣传与恋爱、婚姻、家庭有关的法律知识和科学知识,为促进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服务,为推动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服务。 因为婚介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信息服务——汇集信息、发布信息和传递信息,故就应当采用明细表格+分类注册的方式,如实登记委托人的姓名、年龄、身高、学历、性格、工作单位、经济状况、婚姻状况、亲属情况、常住地址、联系方式和交友要求等这些人们普遍关注的具体信息和可查证信息,并附有当事人的相片等证明材料。婚介服务机构之所以要这样子做,这既是快速寻找“有缘人”(指双方当事人的综合条件和交友要求接近般配与合适而有可能发生婚恋及婚姻关系的男女)的需要,也是小心预防坏人坏事的需要,同时还是观察、分析登记人的综合条件和素质,判断、甄别登记人自我介绍和自我评价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可靠性的需要,从而保证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既避免工作失误又遏止心术不正者的不良行为。 因为保证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需要,婚介服务机构发布个人信息应当简明扼要有编号,传递个人信息应当及时准确能沟通,安排男女接触认识应当以当事人双方都知道相对方的详实情况且双方都表示愿意认识相对方为前提。 按照诚实守信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和婚恋自由原则,婚介服务机构应当实事求是地向每个委托人报告条件相当的异性登记人群体的具体情况,而不可以乱点鸳鸯谱或者使用“婚托”欺骗人。委托人应当享有相关信息知情权、认识对象选择权和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权,而不是任由他人牵着鼻子走。 由于现实情况和客观规律使然——婚介服务机构有可能促成一部分登记人认识对象,但不可能使得所有登记人都认识对象。而从男女相识到婚恋及婚姻关系实现的过程中,又有许多婚介服务机构不可预料、不能掌控和不宜干涉的情况会发生。于是,按照有服务就应当有报酬的基本道理和这种服务未必达成目的的特殊情况,以及婚介服务机构生存与发展的客观需要,这就不仅有个登记人一方应该交纳多少费用、什么时候交费和交费以后找不到对象怎么办的问题,而且有个婚介服务机构一方促成登记人的婚恋及婚姻关系以后很难收费和不能收费的问题(婚姻法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故此,这就应当遵循《合同法》规定的自愿、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执行《价格法》规定的“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条款——由政府来制定这个服务行业的收费标准,和明确婚介服务机构的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先付方式的办法,从而解决这当中的相关问题。 婚介服务机构应当有完备的电子台账制度,及时记录和统计服务对象、服务过程和服务结果,并且保存好原始档案。 婚介服务机构应当做到:①为登记人保密——不随意泄露、外传登记人的详实情况。②提醒每个登记人:在男女相处过程中,要注意了解对象各方面的真实情况,并做到不索取或赠送较大数额的钱物,不发生随意同居行为。③联系实际情况,组织集体活动,并注意不要近距离跟踪摄影摄像(当事人愿意的除外)。④尊重和保护登记人的婚恋自由权利,不过度说教不跟踪服务不做“包打听”。⑤要是发现或发生不正常的情况,立即作出快速反应——或批评教育过错方,或建议停止男女相处关系,或告知有关单位。 还有,婚介服务机构的专业红娘和管理人员必须达到热心肠,敬事业;能力强,善处事;品行好,觉悟高的资质标准,并且遵守求真务实、公平公正、热心尽责、文明健康的职业信条。 总之,各婚介服务机构首先要快速走上信息服务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阳光服务路子,为登记人多多创造社交机会——歙县鹊桥中心实践表明,在登记人较多的情况下,1名专业红娘的工作效率可达到日接待来信来访10多人次,同时安排联系多对男女接触认识。然后,各婚介服务机构都要酌情开辟长期、定期或临时使用的专用场所,经常或时常组织各种各样的单身男女集体活动,如举办文学讲座、书画观摩、舞蹈培训、合唱演练、体育比赛、技能比武、志愿者活动等,为登记人多多创造社交条件。与此同时,各婚介服务机构还要重视发挥其固有的“媒妁之言”的积极功能,酌情开展一些免费的婚恋、婚姻指导活动,有的放矢地帮助部分单身男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帮助某些婚姻关系濒临破裂的男女分析问题,解决矛盾,促成和谐。然而,看当今社会上那许多的民办婚介服务机构的简单登记程序和各婚介服务网站的快速注册方式,其必要的登记个人信息纯属走过场,并且还欺世盗名炒作虚假的“实名制”和宣称虚假的“拥有亿万优质会员”。再说他们那不约而同的工作方法就是——虚假广告+婚托+批评指责+敷衍了事;收费没有度,谎言随口编;全过程都是“不靠谱”,实际上就是骗钱财! 三、婚介法规空白 婚介服务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合同关系,而婚介服务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和有偿合同的范畴,即缔约双方负有相互给付的义务,这当无疑问。但是,婚介服务合同属于射幸合同这一特殊种类的合同,却鲜为人知。 法学理论告诉人们:以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是否确定为标准,有偿合同分为实定合同和射幸合同两大种类。其中的射幸合同,指在合同成立时,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或报酬),另一方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尚未(或不能)确定,而有赖于(或取决于)合同成立后约定的偶然事件的发生与否。 射幸合同有交易对象是“幸运”或者说是“希望”、合同成立即生效、合同双方承受的风险不平衡、严格的适法性和最大诚信性、等价有偿的相对性等五个法律特征;有公益性和为社会服务性两大特点;有在一般情况下,设定这种合同的主体都是国家或政府的特殊规则。 法学上现已明确的射幸合同的适用范围有保险买卖、彩票买卖、期货买卖、有奖销售、金融期货、金融期权、远期外汇买卖、股票指数交易等合同。 事物的运行都有一定的规律性。笔者在长期的婚介服务过程中早就认识和体会到:婚介服务机构介绍对象,不仅受到每个委托人的综合条件和交友要求的制约和影响,而且受到区域范围男女群体综合条件对比失衡和性比例失衡的制约,以及在一定时间内新增登记人数不是很多而可提供的选择面不是很广的制约。因此,这既是一件不容易做到的事情,但又是一件有可能给一部分人做到的事情。也就是说,介绍对象目的实现是基于婚介服务机构意志以外的原因——当事人的幸运或者说是机会,具有高度的偶然性和很强的概率性。这里面蕴含的客观规律,就是人们通常所讲的缘分,法学理论上所讲的“射幸性”。 “射幸性”就是婚介服务合同的法律属性,即委托人在合同订立时按照规定交纳少量的费用,但婚介服务机构并不必然履行介绍对象的给付义务,而有赖于(或取决于)合同订立后约定的偶然事件——适合跟委托人交往的“有缘人”的出现与否(“有缘人”即婚介服务机构的给付范围)。 射幸合同的五大法律特征,婚介服务合同都有: 1.婚介服务合同的交易对象就是“机会”、“幸运”或者说是“希望”。 2.婚介服务合同成立即生效——与附条件的诸如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等需等条件成就与否才决定合同的效力不同,委托人不得因为适合自己交往的对象未出现而提出退还服务费的要求。 3.双方承受的风险不平衡——委托人付款后,找到对象达成婚恋目的的即获得偶然利益堪称赚大了,没找到对象或未达成婚恋目的的则好比吃了点小小亏无关紧要。而站到婚介服务机构一方来说,聚少成多得经费来源,这是维持其服务活动和促进、扩大其业务规模的客观需要;但登记人少或收费标准太低而入不敷出的话,就要承受难以为继而不得不停止活动的风险。 4.严格的适法性和最大诚信性——委托人支付价款后坚守诚信服从机缘。婚介服务机构收取费用后热心尽责阳光服务。 5.等价有偿的相对性——就单个婚介服务合同而言,委托人交纳服务费后或者如愿以偿或者一无所获,这有违等价有偿的民事合同原则。但就全体婚介服务合同而言,婚介服务机构的收入合计与必要支出大体上相差无几。 再说婚介服务合同的公益性和为社会服务性特点,这是不言自明的。 近40年来,由笔者创办和坚守的黄山市歙县鹊桥中心,在婚介大环境一直不好的情况下,坚守婚介服务的公益性质和坚持按照婚介服务工作的客观规律办事不动摇,同时采取报酬先付——委托人低价格(先后为每人2元、6元、10元、20元、30元、60元、120元、160元,及至近几年的每人200元)一次性付费方式,截至2020年10月15日止, 共登记5587人次(其中男4036人次,女1551人次),安排联系4918组次,促成男女相识2377对(其中已结婚228对)。这当中,发生了许多奇趣巧妙的婚介服务故事,出现了婚介服务难与易的不同情况,出现了工作效率高与低的强烈反差——其服务过程和服务效果完全吻合射幸合同的法律特征和特点。 简而言之,非营利性婚介服务活动的客观规律就是:很多有需要的单身男女集中到一起来,每个人都是在如实登记个人详实信息前提下花点小钱买个找对象的机会或者说是希望,事前谁都不能确定效果怎样,但事中事后肯定是一部分人获得大幸运而另一部分人受到小损失,而不是每个人只要花了钱就一定能够找到对象,亦不是某个人只要多花钱就一定可以找到好对象。 令人遗憾的是,射幸合同这个在国际上早就通行的在学理上比较完备的合同种类,在我国法律上只取得无名合同的法律地位。单就婚介服务合同而言,这不但影响到行为人——婚介服务机构和委托人找不到行为的法律依据,而且影响到政府有关部门和人民法官在面对婚介诈骗案例时也找不到辨明是非和正确断案的法律依据,甚至出现法律适用紊乱的问题——譬如2011年9月曝光的“刘擎诉世纪佳缘一审败诉”事件,又如2015年6月曝光的《男子豪掷700多万征婚 婚介所两年仅安排8人相亲》一案等,其结果都是法律适用不恰当而骗子没有得到惩处,故法院的判决不能服众。 综上所述,国家立法机关要把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射幸合同法》及其分编——《婚介服务合同》尽早地列入立法规划,以利于婚介法治秩序的建立和定纷止争。 值得注意的是,长期以来,人们对婚介服务合同的法律属性的认识,一直停留在实定合同性质的“居间合同”或“服务合同”上,这是不合法理的。 设是“居间合同”——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它所指向的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实体究竟是婚姻还是婚恋?这没有一个确切的说法。设是婚姻,这与我国的婚姻自由制度相悖。设是婚恋,这不能确立一个公认的标准。还有,婚姻或婚恋这两种实体都不是合同关系,也就都不是居间人所能完成的给付义务。还有,按照《合同法》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是在事实上,婚介服务机构大都是反其道而行之——先收钱,再忽悠! 设是“服务合同”——由婚介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服务,根据服务内容及工作量等核定服务费多少——试问婚介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究竟是什么?其必要的工作量有多大?其服务成功的把握性有多大?其服务成功的标准是什么?其所介绍的对象涉嫌“婚托”咋认定?这一个个与委托人交费有关的重要问题都无从解答。 另外,“射幸合同”提法来源于拉丁文。虽说它在国际上已经立法和通行有200多年的历史,但是对我们中国人来说,可谓是既陌生,又费解,显然有造词者牵强附会生搬硬套而犯下的词不达意之错误,或者是翻译者不小心导致的语言偏差。故此,我国在制定相关法律的时候,应当将“射幸合同”提法更改成“期望合同”提法为宜。 “期望”是指对人对事殷殷期待的一种希望。这种希望具有果然实现的可能性,但归根结底有赖于(或取决于)不确定的偶然性。“期望合同”,即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价款(或报酬)就是碰运气、买希望、求保障,其效果不可事先确定——不仅通俗易懂,一看便知,而且跟有偿合同所区分的另一大种类——“实定合同”提法相对应。 四、婚介文化迷失 文化是婚介的灵魂。它展示婚介的形象,凝聚人们对它的认知,也体现了婚介的历史轨迹、曲折经历和不同的发展方向。 纵观历史,从过去那长达数千年的对“媒人”属于“下九流”职业的等级分类,到解放初期人们对“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全盘否定,再到上世纪八十年代公办婚姻介绍所的先盛后衰,显然有一层厚重、灰暗的颜色长期蒙盖在婚介这个事物的身上——这当中固然有部分传统媒人那过度说教甚至是欺瞒哄骗的过失和错误,但占主要成分的却是一些人的误解和偏见。 再看近20年来,一些民办婚介服务机构大张旗鼓反复宣传的所谓的婚介文化,如什么心理测试、心灵匹配、属相匹配、相亲定制、升级服务、精准推荐、爱情猎头、婚姻顾问等,几乎都是坑害人的谎言和迷信。再说那一个又一个所谓的婚恋调查报告、“心理美容”咨询、爱的能力培训等,则无异于故弄玄虚、舍本逐末和给人洗脑,实际上都是些误导人的噱头和欺骗人的广告! 曾经鼓噪一时的《婚介国标》的标题是《婚姻介绍服务》,其“引言”称“婚姻介绍服务机构为征婚者介绍配偶”,其“术语和定义”称“婚姻介绍服务”指“为征婚者介绍配偶的过程”——这种种提法都是跟我国的婚姻自由制度相悖的!其规范性附录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强调:“甲方(征婚者)应积极配合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婚姻介绍服务”,“乙方(婚介服务机构)应积极、热情、诚信、规范地为甲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婚姻介绍服务”—— 这无疑是赤裸裸的包办买卖婚姻! 事实说明,尽管婚姻自由制度在我国已经确立70多年了,但是被批判的封建包办婚姻思想还在坟墓里侵蚀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影响着人们的行为选择和危害着人们的人生幸福,甚至被一些黑婚介所利用。抵制、压缩和消除我国传统婚姻制度遗留下来的腐朽观念、生存空间和社会陋习,乃是全面整治婚介乱象的重要内容,亦是健康发展婚介文化的迫切需要。 其实,婚介早就有优秀的传统文化。例如,古典文学作品《西厢记》中的“红娘”,成为大家公认的帮助别人实现美满姻缘的善良人的代称。又如,民间爱情故事《牛郎织女》中的“鹊桥”,成为一代代青年人想望的地方。再如,传承数千年的“媒妁之言”,应当肯定其热心助人成人之美的积极意义,否则不可能延续至今。 婚介应当有合理的现代文化。这包括:说明婚介作用的婚姻媒介理论,说明婚介规律的婚介射幸合同理论,说明婚介职能的信息服务意识和行为规范,说明婚介服务机构的优越性,鼓励单身男女到行为规范的非营利性婚介服务机构去自愿登记、自己选择,然后自由恋爱、自主婚姻的宣传用语等。 早在1991年4月,笔者就借鉴民间爱情故事《牛郎织女》中的“鹊桥相会”情节和民间一直流传的做媒人就是“牵线搭桥”说法,将原来的“歙县婚姻介绍所”名称更改为“歙县鹊桥中心”,使得工作涵义表达正确,名符其实;并且同旧的媒妁职能划清界线,名正言顺。因为笔者认识到,“婚姻介绍所”这个名称既不能正确反映介绍对象的实际内容,又与“自由恋爱、自主婚姻”这一现代人的婚恋关系准则相左,还容易被动机不良的人钻了空子。 又因为“鹊桥”二字的形象贴切,笔者早就把自己多年来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宣传用语概括为“鹊桥文化”,寓意公益性的社会化婚姻媒介为许多单身男女的相识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而没有歧义,同时宣传新思想,传播正能量;抵制假恶丑,纠正大偏差,堪称既有创意又顺口,简单好记又响亮。 毋庸置疑,鹊桥文化是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它将助力于全国各地非营利性婚介活动成功举办,能帮助即将崛起的新时代婚介服务事业快速发展,是一个具有旺盛生命力的新文化种类。 五、监管部门空白 婚介服务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需要正确的业务指导和有效的监督管理。 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的婚介服务活动主要由工、青、妇组织及街道办事处等举办,具有鲜明的公益性。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和深化发展,大、中城市出现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婚介服务机构。 199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国内婚姻介绍归口管理,规定“凡申请成立国内婚姻介绍机构的,应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民政部门要对国内婚姻介绍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1999年12月,民政部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办婚姻介绍所位列其中。 2002年11月,国务院实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了民政部门对成立国内婚姻介绍机构的前置审批权,即成立婚介服务机构既可到民政部门申请民非登记,也可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随后,各地的婚介服务机构在经历了一段“没户口”的时期以后,绝大多数都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成为营利性企业。然而,迄今为止,工商管理部门对婚介服务机构一直没有具体的监管措施。再说,民政部门虽有指导婚姻(介)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职责,且原民政部长李学举早在2005年就发表讲话说——“要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运行规则以规范婚介服务机构的市场活动,同时对婚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对婚介服务机构损害消费者权益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但至今也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运行规则。 近10几年来,各地的工商管理和民政部门对婚介服务机构几乎都是只登记,不监管,也不知道怎样去监管。 2015年2月,国家网信办联合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开展“婚恋网站严重违规失信”专项整治工作。2017年9月,民政部等三部门发文:推动婚恋交友平台严格执行实名认证。事实上,这两次来自中央层面的婚介监管行动都是治标没治本,如同走了一次过场。例如,迄今为止,“网站会员规模动辄达千万上亿”之类的违规失信问题依然如故。又如,“实名”乃是婚恋交友平台的职业底限和起码要求,原本就不应该炒作。再说,即便是严格认证了“实名”,也还是远远达不到服务规范的婚恋交友平台的基本要求——每个登记人的综合条件、有关情况、联系方式和交友要求都必须是真实具体的。 透过现象看本质,一些婚介网站的运营模式乃是典型的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出售他人个人信息,但是至今没有任何部门对其进行监管和处罚。 鉴于上述种种情况,有必要明确如下几点: 1.县一级妇联组织是当地婚介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婚介服务机构成立前后的业务指导工作。 2.县一级民政部门是当地婚介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服务收费标准的核定工作和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3. 县一级民政部门应当禁止当地未经登记的社会性婚介服务活动(报刊、电视征婚和有关单位组织的公益性交友活动除外)。 4.县一级民政部门应当针对当地婚介服务机构的违规行为作出警告、罚款或取缔的处罚。 5.县一级民政部门有关人员对当地婚介服务机构的严重违规行为和未经登记的社会性婚介服务活动,要承担相应的失察或渎职责任。 众所周知,“找对象难”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有媒体报道,我国单身成年人超过2亿。虽说这个数字的准确性笔者未能查询到,但也足以说明单身人数太多而所关联的社会问题的严重性,这还不包括许多已婚人走过的找对象道路的艰难坎坷和婚后生活的不和谐不稳定情况。 为什么“找对象难”?这是因为,单身人找对象的目的是婚姻,而一个个未来婚姻的质量如何,是受到男女双方的年龄、外貌、文化、品性、工作情况、家庭情况、经济状况、婚姻状况、常住地址、交友要求等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的。然而,在许多的条件相当要求相近而有可能发生婚恋及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却长期存在着一道彼此信息不通、情况不明、交往不易的鸿沟。此外,当代人找对象还面临三大实际情况:一是男女之间的双向选择和动态选择情形是每个当事人的自由行为必须尊重,二是全国范围的性比失衡和区域范围的男女综合条件失衡的社会状态是长时间难以改变的,三是男女自由交友优胜劣汰和部分人不得不调整交友要求而导致的恋爱不顺心情形是自然现象。所以,一些人把“剩男剩女”的成因简单归结为“高不成低不就”是失之偏颇的。至于一些所谓的“婚恋调查报告”表述的“社交圈子太窄”、“不够积极主动”、“工作太忙”等单身原因是别有用意的。再说他们推出的那些“心理美容”咨询、“爱的能力培训”之类的名堂,则无非是诱导大男大女们掏出更多的冤枉钱罢了。 毋庸置疑,解决千千万万单身男女的“找对象难”问题,必须走出一条婚姻媒介社会化的宽广道路。因为包括自己找对象在内的诸多传统交友方式都客观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然而,我国近40年来的婚介历程表明,公办婚介活动时断时续虎头蛇尾,加之规模小时间短又没有后续服务,根本不能满足大多数青年男女的迫切需要,更不能满足中、老年单身男女的迫切需要。而营利性婚介服务机构和婚介服务网站则乱象丛生,尤其是一些婚介服务网站的骗人招术危害极大!显然,单纯地依靠婚介行业自律或者等待婚介市场培育成熟以后再规范,这是根本不行的。单纯地依靠基层群团组织每年搞几次仅有极少数人参加的婚恋交友活动,这是远远不够的。 调查研究告诉人们,普及兴办行为规范的非营利性婚介服务机构,乃是解决千千万万单身男女的“找对象难”问题的有效形式和根本途径。因为婚介服务主要是信息服务,而非营利性婚介服务机构具有本地及邻近地区单身男女的详实信息数量较大而可提供的婚恋交友面较广,服务程序简单方便省时省力,工作方法细致周到灵活多样,服务结果遵从机缘阳光透明,收费单一价格低廉公益性强的特点。它比较自己盲目地到处寻找对象,他人帮助的单打一介绍对象,管窥豹斑的征婚广告,难得能够参与的集体交友活动,以及毁誉参半的微信/QQ交友群媒体,具有博采众长又避其短的优越性。 从实际情况和社会需要出发,非营利性婚介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应当包含相当多数的适龄青年。设千千万万的适龄青年步入社会走上工作岗位之后,正值婚恋需要的他们能有一个规模较大又值得信赖的信息中心和社交平台去自动聚集、自我介绍和自由交往,甚至是一批批志趣相投的男女通过这里经常举办的各种各样的有益于学识增长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巧得知音,而不是像“8分钟约会”那样快速地牵手分手,或者是像一些电视征婚节目那样受编导操纵的“包办婚姻”,那我们这个民族的婚姻质量就一定会提高很多,我们这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也一定会提高很多。 从长远的角度和提高政治站位的角度考虑,对专业红娘和婚介服务机构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养应当纳入国家的大学教育体系,高标准严要求提升他们的专业素质、自身修养和服务能力,使之达到与恋爱婚姻家庭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生理心理伦理、人际关系社交活动等专业知识的应知应会水平,使之发挥有的放矢事半功倍的教育人、改造人的积极作用和有效化解恋爱婚姻家庭纠纷的正能量作用,使得婚介服务机构发展成为指导单身男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的完全免费的咨询、教育中心和帮助许多单身男女扩大交友圈的社交活动中心。 调查研究还告诉人们,非营利性婚介服务机构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要注意:因为单身男女大都怕人议论的原因,对非营利性婚介服务机构不知道、不了解、不理解的原因,和长期以来黑婚介造成的负面影响大,已经形成了婚介全行业“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原因等等,非营利性婚介服务机构在或长或短的一段时间内仍会受困于“巧妇难为少米之炊”的尴尬境地——登记人不多而很难做出较大的成绩。故此建议:一定要把各地方群团组织的号召力、公信力强的长处和“建设服务阵地,发展公益事业”的工作任务,跟各地方非营利性婚介服务机构的专业化、常态化服务的长处和可持续扩大交友圈的工作能量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有计划地联合举办较大规模的婚恋交友活动,不仅把许多的单身男女迅速地聚集起来,促成一部分男女直接认识意中人;而且把他们的详实信息迅速地汇集起来,在举办活动过后,全部移交给非营利性婚介服务机构,接续进行为期半年或者1年的完全免费的常态化服务活动。与此同时,登记在册的全体单身男女还可以加入到由群团组织和非营利性婚介服务机构共同管理的婚恋交友微信群内直接互动找对象,以及陆续参加各种集体活动扩大交友圈。显然,这是一条强强联合为单身男女多多创造社交条件和认识机会的正确路子,定能缓解“找对象难”这个使得许多单身男女及其亲友都焦急无奈的社会问题。 按照我们国家的政治体制,妇联组织有拓宽服务渠道,发展公益事业,推动全社会为妇女儿童和家庭服务的工作任务。尤其是全国妇联的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组织,承担了“为帮助群众建立幸福的家庭服务”的使命和“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分析、研究婚姻家庭方面的问题,进行实际调查和宣传教育活动”的工作任务。联系我国婚介服务行业的曲折发展历程和停滞不前现实,联系党中央提出的群团组织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婚恋交友等服务的工作要求,各基层妇联组织应当把动员、鼓励、支持单身男女参与婚恋交友活动和婚恋交友登记作为新时代妇女工作的内容和抓手并落到实处。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和各省、市分会要把研究婚介问题、指导婚介活动的工作任务尽早地承担起来。 综上所述,社会需要婚介服务这个行业。婚介服务行业的行为规范怎样,关系到千千万万人的生活幸福指数和家庭美满程度,关系到全社会的和谐稳定与文明进步。建议由全国妇联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和婚姻家庭研究方面的专家学者,通过组织调研和召开全国婚恋介绍研讨会的方式集思广益,厘清婚介理论和工作方法问题,制定婚介服务行业规章和婚介服务专项法规。然后,在全国各地普及兴办非营利性婚介服务机构之后不久,及时成立系统的行业组织——中国红娘协会及各省、市分会;同时建立行业组织的宣传阵地——开通中国红娘网及各省市分网,和出版1份大家喜闻乐见的《月老报》或《红娘》杂志;召开每两年一次的全国红娘大会——总结工作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这是一项亟待受到全社会的关注与支持的特别甜蜜而又伟大的民生工程和公益事业——全国县级行政区域普及兴办行为规范的非营利性婚介服务机构,并且竭力发挥它的单身男女详实信息中心和公益性社交平台作用,切实解决千千万万人的“找对象难”问题,造福全社会及子孙万代! 附件与参考材料: 1. 婚介服务机构章程(推荐、评议稿) (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329) 2. 婚介服务工作规范(推荐、评议稿) (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1033) 3. 婚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推荐、评议稿) (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331) 4. 婚介服务合同 (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315) 5. 婚介服务合同说明 (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314) 6. 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射幸合同法》的立法建议书 (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1013) 7. 射 幸 (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500) 8. 关于群团组织要举办大型婚恋交友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955) 9. 揭秘百合网等的骗人招术 (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924) 10.《婚姻介绍服务》标准发布,即将实施 (http://www.hssxqq.com/tc/news/view.asp?id=498) (江利刚/撰写于2018/6/6,最后修改于2021-1-23) 点评: 此文有水平、有深度,挖掘根源、直指源头,若能成为国家的大政政策,必将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此乃德举善举是也。(歙县 / 吴东生老师) |